据澎湃新闻报道,"00后"大学生杨某在国外公链上推出了一种被简称为BFF的虚拟货币,并因撤回流动性而陷入法律漩涡 - 检察机关指控他发行虚假虚拟货币并误导他人充值5万USDT,后迅速“撤回资金”造成他人损失。2024年2月20日,河南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有诈骗罪,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以3万元罚金。2024年5月20日,该案件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作为首起因撤流动性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该案例备受加密及法律行业的关注。那么,为什么“撤流动性”构成“诈骗”?首先,曼昆律师带大家回顾本次事件。

事件回顾

律师解读 | 撤回加密货币流动性的“常规”操作,竟成诈骗?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制图
该事件的导火索是,罗某向流动性池充值流动性并兑换大量BFF币后,杨某撤回流动性,导致币价大跌以及罗某损失。那什么是“流动性撤回”?

加密货币交易中的流动性撤回

流动性池及其运作原理

流动性池是去中心化金融(DeFi)平台上的核心机制之一,它允许用户通过将加密资产存入池中来提供流动性,从而支持去中心化交易所(DEX)和其他DeFi应用的顺利运行。流动性池的基础是自动做市商(Automated Market Maker,AMM)模型,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交易,允许用户无需传统订单簿的撮合,直接在池中进行交易,确保市场有足够的买卖双方,减少了传统订单簿模式的摩擦。流动性池中的资产通常成对存在,比如在本案例中,杨某添加的流动性池中同时存在杨某发行的BFF和BSC-USDT,此二者组成交易对。由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流动性提供者,AMM让做市变得更加容易。
流动性储备是流动性提供者存入智能合约的一组资金。当投资者在AMM上执行交易时,不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交易对手。相反,投资者将根据流动性池中的流动性执行交易。买家购买时,不一定需要有卖家,只要储备有足够的流动性即可。
当基于某流动性池的交易比较活跃的时候,可能会因为流动性池的“深”、“浅”,引发价格的波动幅度较大,此时另需对“滑点”进行设置可更好进行交易。

流动性池的特点

  • 高效交易:AMM模型确保了交易的顺畅进行,无需传统订单簿的撮合。

  • 去中心化管理:所有交易通过智能合约执行,减少了对中心化机构的依赖。

  • 收益机会:流动性提供者通过交易费用和流动性挖矿获得收益。

  • 无常损失风险:LP在资产价格波动时可能面临无常损失。

  • 广泛参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流动性提供者,降低了参与门槛。

流动性提供者的角色

流动性提供者(LP)是向流动性池中存入资产的用户。作为回报,他们会收到代表其份额的LP代币,这些代币可以用于赚取交易费用的一部分。当有人在池中进行交易时,他们支付的手续费会按比例分配给所有流动性提供者。因此,一般来讲,状态良好的流动性池通常会有多个用户注入资金来提供流动性。
而在本次案例中,BFF的流动性为杨某一人提供。作为发行商,其提供流动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其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交易具有足够的深度和流动性,从而吸引更多的交易者和投资者。但如果池中流动性仅由虚拟货币发行商或少数个别用户提供,则需要考虑到流动性撤回带来的风险问题。

流动性撤回

在虚拟货币交易中,“流动性撤回”(liquidity withdrawal)指的是从去中心化交易所(DEX)或其它流动性池中取回你所提供的虚拟货币资产的过程。有的项目中,流动性池的提供方会将池子锁定一定期限或将其永久不可撤销。然而,根据本案涉及交易平台的规则,案涉流动性池处于可随时移除流动性的状态,也就出现用户向池内注入资金,随即发行商撤回流动性的情况。
律师解读 | 撤回加密货币流动性的“常规”操作,竟成诈骗?
*图源:澎湃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货币发行商进行“流动性撤回”(也被称为“Rug Pull”)是一种高度争议的行为。
律师解读 | 撤回加密货币流动性的“常规”操作,竟成诈骗?
*图源:TabTrader Team
虚拟货币发行商撤回流动性的行为通常涉及发行商或主要流动性提供者突然撤回他们在流动性池中的资金,从而导致流动性池内剩余的资金急剧减少,价格暴跌,甚至于无法进行额度较大的交易,可能直接导致其他流动性提供者和交易者的资金受到严重损失,比如本案例中,杨某撤回流动性导致价格大跌,罗某最后只兑回了21.6枚BSC-USDT。
一些司法管辖区可能会将“Rug Pull”行为视为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发行商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处罚。但流动性撤回的案例,目前还没有相关报道。在中国,因流动性撤回导致立案审查的情况,也是首次。因此在一审期间,检察院和辩护律师做了激烈的辩论。

争议焦点:诈骗还是“正常”操作?

其实在正常DeFi玩法中,正常参与的个人撤回流动性,可以被认为是离场,是一种正常操作。但在本案例中,杨某作为代币发行商且是流动性池的创建者、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与常规离场的行为有所差异。

那么他的行为是诈骗吗?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诈骗的定义 - 通常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使被害人发生误解,从而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针对该定义,控辩双方关于是否构成诈骗,在一审中进行了激辩。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被告人杨某通过创建与区动未来发行的虚拟币名字相同、发行宣传资料相同。
  • 充值30万USDT币作为诱饵,引诱被害人罗某充值5万USDT币后,杨某连同自己充值的30万USDT一共35万多USDT同时撤资。
  • 罗某的损失是5万USDT币,经过BSC-USD与USDT、USDT与美元、美元与人民币的多重兑换和折算,检方指控杨某骗取了罗某人民币33万元。

辩护律师辩称:
  • 虽然发行的虚拟币和区动未来英文名同名,但这不能说明是假的BFF币,因为杨某发行的BFF币具有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合约地址,可以正常兑换。
  • 虚拟币平台上,同名的币比比皆是。该案中,在杨某发行BFF币之前,已经有相关主体发行了多款同名的BFF币。
  • 区动未来并没有发行BFF币,其发行的是BFFT、BFFA币。
  • 罗某是资深玩家,对于虚拟币交易的博弈性质及风险应具有明确认知。
  • 虚拟货币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都是非法金融活动,投资人即便产生了损失也不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的认定属于“变相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
  • 交易记录显示,罗某兑回21.6个BSC-USD币不到7分钟,又分三次“抄底”了杨某发行的BFF币,而后罗某却向公安机关报案被骗。截至庭审,被告人发行的BFF币因流动性增加而大幅升值,罗某尾号3A22钱包仍持有72381.7198个BFF币,可兑换出64065.7134个USDT币,“暂且不论虚拟币是否是财物,单就USDT的数量增加而言,罗某没有任何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
  •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该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其稳定性,可以在很多国际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带来经济利益,其财产属性不可否认”,遂认可将案涉的5万USDT币折算成人民币价值作为量刑情节。
  • 至于后期被害人是否将该BFF币进行买卖、目前该币按照博饼平台交易规则是否显示仍存在价值、多大价值,均不影响杨启超诈骗犯罪既遂构成。

虚拟货币作为新兴行业,一直以来在司法及监管上均有争论。由于法律天然的滞后性,当前针对日益变化的加密行业,还没有确定性的法律支持。也因此,如何在现行刑法体系内,保护公民财产利益和协调加密货币各项监管政策,考验司法机关的智慧。

曼昆律师观点

尽管国内禁止了虚拟货币的交易市场,并对各类相关金融业务定性为非法业务。然而,仍有大量中国玩家和用户通过海外市场继续参与交易活动。这种情况下,当有中国公民因为类似“流动性撤回”这样的不当行为利益受损时,是否该维护其利益?如果维护了,是否又意味着变相承认了将虚拟币作为合法财产进行保护?变相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变相促进了虚拟币交易?
类似的困局不仅考验中国监管机构,也在考验全球的监管机构。以“去中心化”为价值理念的虚拟货币市场,实际并不能脱离现实中心化的各类监管体系。没有治理能力的“去中心化”只会让加密市场变成适用丛林法则的野蛮之地。

参考资料

1. https://nftnow.com/guides/scams-explained-what-are-rug-pulls-and-are-they-a-crime/
2.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636417
3. https://www.binance.com/zh-CN/square/post/28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