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也尚无链游平台取得版号。
在此背景下,一些数藏项目方在希望转型链游的同时,又因担心无法取得游戏版号,是否存在相关法律风险?
我们来看一则新闻:
(警方收网抓捕现场)
可以看出,无版号或套版号上线游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作为我国的口袋罪,对于该罪名的适用本身就存在很大争议。对于未取得游戏版号即上线运营的链游平台,不应以该罪名入罪。
以下分为2点进行阐述:
根据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本罪有2个基本条件,1.违反国家规定,2.扰乱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理由一、无版号上线链游项目,不构成“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国家规定”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认为无版号上线链游涉刑,所对应的依据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但该规定的效力级别属于部门规章。该规定所依据的《出版管理条例》的效力级别虽然属于行政法规,但《出版管理条例》的适用限于“电子出版物”等。但网络游戏是否属于“电子出版物”范畴,尚无明文规定。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一般是一种有形载体[2]。
因此,链游无版号即上线运营,并不违反国家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理由二、无版号上线链游项目,不构成“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并列举了如经营国家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批准文件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行为。
刑法的特征之一,就是“应受刑罚处罚性”。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可对经营者处以最高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关闭网站,没收违法所得等一系列惩治措施。
在刑法无明文规定链游无资质证照构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特征,不应再动用刑事手段进行惩治。
风险提示
[1] 2018年3月29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游戏申报审批重要事项通知》,称由于机构改革,所有游戏版号的发放全面暂停。
[2]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在……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