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11月9日消息,人民法院报今日刊文《盗窃数字藏品双重属性的规范评价》,文章称,目前,囿于数字藏品的法律定性模糊不清,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对盗窃数字藏品行为如何认定产生严重分歧。而笔者认为,数字藏品既有非同质化通证的技术特性,又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在评价盗窃数字藏品行为时,亟待结合双重属性通盘考虑。据此,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构成想象竞合犯。从法定刑角度比较,按照盗窃罪从一重罪处断。
文章表示,面对数字藏品这一新生事物,我国刑法尚未进行明确界定。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指引下,刑法需要参考前置法民法规定,借鉴民事领域判例,以便实现民刑协调对照,为犯罪认定提供规范指引。盗窃数字藏品行为定性应当囊括数字藏品所有内核,即数据法益和财产法益。两者并不冲突,不可偏废,否则会导致法益保护机能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