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am | H.Forest Ventures
2020年夏天,我們利用AMM打通了去中心化世界關於金融的最後一點點障礙,之後藉貸平台Compound推出代幣,該代幣用於在稱為流動性挖礦的過程中作為獎勵發放給用戶,隨後無數模仿DeFi概念的其他協議紛紛湧現,代幣價格飆升,DeFi爆發了。我們叫它DeFi Summer,或者我們把2020年稱為DeFi元年。
2021年3月,經過14天的網上競價,美國一名藝術家的數字作品《每一天:前5000天》最終以折合人民幣約4.5億的價格成交。隨後,海量的用戶和資金如潮水般湧入NFT領域,PFP市場一圖難求,受此熱潮影響以太坊gas費居高不下,這一年,被我們稱為NFT元年。
2022年,當我們習慣了以暴富效應劃分的年月日,當我們習慣海量資本的湧入,當我們習慣了不眠不休地挖礦、搶白,下一次的概念爆發,下一次的敘事升級,下一次的宏大視角,應該誕生在哪個賽道?
有人說,2022年,應該是DAO元年。
然而實際上,當你在搜索欄鍵入“DAO元年”時,會發現從2016年起的每一年都被稱為DAO元年。
元年,元年,哪一年才是真正的元年,未來,未來,DAO的未來究竟什麼時候來。
現代組織的另一種可能
1937年,羅納德·科斯,即科斯定理的提出者,在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章《企業的性質》與《社會成本問題》(這兩篇文章讓他獲得了1991年諾貝爾獎)中提出:當參與市場交易的成本太高時,人們會自然地組織在一起,形成多少有些正式的機構,比如協會、合夥企業、公司、商會或其他類型的組織。
傳統組織在運作與生產時,容易遇到的交易成本問題,主要是兩類,信息成本與實施成本,按照生產流程來分,應該是:搜尋成本、談判成本、締約成本、執行成本、監督成本等。
DAO是現代組織的另一種可能。通過基於代碼的系統連接完全不同的個人以降低搜尋成本與談判成本;通過代幣規定去中心化的所有權新範式從而形成新的締約形式;根據商定的規則集自動執行的智能合約抽象化地規範了治理過程,從而降低執行成本與監督成本,即確保協議得到執行和在必要時強制執行相關的所有成本。
要真正理解“DAO”脫離不了區塊鏈的語境,脫離不了對“所有權”及其保證的“治理權問題”的討論,脫離不了“代碼”及其“原語”的討論。正是區塊鏈協議展示了自己作為重新思考傳統金融、供應運營和其他用例的有效新系統的可能性,DAO才在近幾年來被反复提及。
要讓DAO真正成為金融和合作組織的主流特徵,預測“DAO元年”什麼時候才能到來,不妨先釐清幾個問題——在這些被反复討論的困境和用例真正被每個人無障礙地接受之前,DAO的真正爆發不會到來。
DAO的法律困境
1.功敗垂成的DAO實踐
The DAO是使用智能合約來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的早期實質性實驗之一。 2016年5月初,以太坊社區的一些成員宣布成立The DAO,也稱為Genosis DAO,旨在使其成為加密和去中心化空間的風險投資基金。它是作為以太坊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被構建的。代碼框架由Slock.It團隊開源開發,但由以太坊社區成員以“The DAO”的名義部署。 DAO有一個創建期,在此期間,任何人都可以將以太坊發送到唯一的錢包地址,以換取1:100比例的DAO代幣。創建期間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它籌集了1270萬個以太幣(當時價值1.5億美元),使其成為有史以來最大的眾籌。
儘管The DAO有可能為以太坊生態系統中的有前途的項目提供資金,但由於缺乏法律結構,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21(a)報告中認為,“虛擬”組織提供和銷售數字資產須遵守聯邦證券法的要求。
在The DAO的案例中,SEC認定The DAO是作為風險投資基金設立,The DAO代幣是證券,屬於營利性企業組織,因此受聯邦證券法的約束。這些代幣由一個核心組織提供,並承諾盈利。因此,除非適用有效的證券法豁免,否則任何與營利性The DAO所有權利益相關的代幣都必須在註冊交易所進行交易,保護投資者並確保他們受到適當的披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重申,法律不會因為一個組織依賴區塊鏈技術而消失。
2.尋求法律實體:LLC運營探索
DAO與幾乎所有類型的法律實體都有共同特徵,包括合夥企業(一般和有限責任)、公司、非營利組織和合作社。對於DAO,最基本的問題是“如何將DAO視為法律實體?”或“特定DAO的哪些特徵會導致個別成員承擔某些責任?”懷俄明州為DAO在其有限責任法案下僅適用於DAO的新類別下作為LLC運營鋪平了道路。
2020年4月,The LAO的聯合創始人Aaron Wright起草了現已通過的“懷俄明州DAO法案”,使DAO在懷俄明州得到法律承認。
在懷俄明州建立的這種類型的法律結構下,個人成員免於因DAO的行為而承擔個人責任——類似於有限合夥或LLC,但不同於普通合夥。不過與管理層對DAO負有信託責任的傳統分層公司或實體不同,DAO的所有成員都對參與、平等獲取信息負有責任。
目前The LAO的成員僅限於美國法律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成員總數上限為99名。
用戶通過購買代表The LAO所有權的「LAO Units」加入,每單位「LAO Units」的價格為310ETH,購買後成員將獲得0.9%的The LAO投票權,以及獲得0.9%投資收益的權利,每個成員最多只能購買9個單位的「LAO Units」。成員需要通過合格投資者、AML、KYC和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的審查。
在懷俄明州的領導下,其他州可以識別兩種類型的DAO:成員管理或算法管理。成員管理的DAO通過基於區塊鏈的投票機制(通常是治理代幣)進行治理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決策權屬於成員,並由代表提案投票的大多數成員控制。算法管理的DAO完全由底層智能合約控制。在這兩類DAO下,DAO的治理,包括成員與DAO之間的關係、權利和投票權、成員利益的可轉讓性等,都被編入DAO的公司章程或智能合約中。有意義的是,根據懷俄明州的法律,DAO的智能合約現在被公認為類似於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企業或組織認證的法律等價物。
3.理事會DAO:“現實世界”的法律映射
雖然DAO具有顯著的運營優勢(即透明度、防篡改、快速籌集和部署資金的能力),但仍必須克服其他挑戰。 DAO遇到的一個痛點是:如何代表DAO與服務提供商簽訂合同。在理事會DAO中,服務提供商可以更輕鬆地與DAO進行交互、協商和簽約。另一方面,在傳統法律結構下組織的公司需要更敏銳地考慮他們將如何與DAO互動。
至少在短期內,在DAO與傳統公司的互動中,最有效、最無縫的選擇是理事會DAO。此類理事會DAO將實施成員批准的指定核心個人群體(可能創建一個“現實世界”公司)以代表和執行DAO的批准行動(例如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或協議)並適當管理組織日代表DAO的日常業務。
一個例子是FWB,它創建了四個核心團隊——治理、董事會、團隊領導和貢獻者——更清楚地說明誰負責什麼,以及新社區成員如何貢獻。這也消除了將日常業務的每個項目都投票給DAO的操作難題。核心團隊有權保留服務、談判合同、開發和發布平台條款、僱用人員以及管理DAO的運營任務。
事實上,FWB的理事會設置,即採用傳統世界裡“現實公司”的投射法,與FWB組織的內在願景驅動與發展方向相契合。比如,FWB是少有的對外融資的DAO組織,這使得它看上去更像一個公司或者創業組織,經過2021年上半年的融資,最終於2021年10月宣布,由a16z領投共融資1000w,估值1億。根據FWB官方披露的融資用途,其融資資金主要用於團隊建設和通過FWBcities擴大線下現實活動影響力,其中FWBCities旨在擴大DAO在現實生活中的足跡,並與城市的特定空間、社區等合作,為FWB成員帶來現實世界的好處。
從會員權益來看,持有75個$FWB即可解鎖Fullmembership,除了擁有會員治理的權利外,還擁有以代幣作為門檻的Eventsapp、NFTgallery、專注Web3領域的Venture、虛擬的音樂工作室、現實中的線下Meetups以及世界各地的派對參與資格。
可以看到,FWB中被數字化的,只是成員的身份、興趣、教育背景、生活經歷,被抽象的不是人與人之間的協議與關係,而僅僅是剝離了成員社會生活的部分特徵,它始終著力於與線下世界產生交互和關聯——理事會DAO成了目前最優、也是最便捷的解決方式。
然而,這種解決方式,或者說是一種妥協方式,並不完全符合DAO治理的扁平化和去中心化願景,我們已經看到部分DAO反對這些結構,以支持更充分或完全去中心化的決策形成。儘管存在這些技術和法律挑戰,DAO的光彩也並沒有因此減弱。
4.基於法律的代碼遵從原則
MetaCartel社區在2018年9月就已經存在,2019年6月5日MetaCartelDAO的智能合約正式部署到以太坊主網上,最初的支持者包括MaticNetwork、NuCypher、SpankChain、Gnosis、AdEx、TheGraph、Abridged、Odyssey和Giveth ,以及十多個其他個人投資者,2019年7月份MetaCartelDAO正式運行。
在MetaCartelDAO中,有三個主要的成員資格類別,第一個類別為「Mages」,包含不是合格投資者的身份的成員,第二個類別為「Goblins」包含合格投資者成員,第三個類別為「Summoners」,是DAO中的運營代表,負責Mages的批准、指導和法律監督、財務以及提供協調相關的服務,運營代表不一定是成員。
MetaCartelVentures(MCV)是MetaCartelDAO的一個盈利性投資和法人實體,是一家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處於早期階段的Dapp。加入MetaCartel需要得到MCV內部成員的支持和評估,並且MCV成員會在鏈上提交提案並進行投票。 MCV在鏈上治理中也採用了OpenLaw與MolochDAO開發的MolochDAOv2智能合約。雖然MCV的籌款和資產管理髮生在鏈上,但它的許多決策通過鏈下社區溝通渠道進行協調,如群組聊天、視頻會議和麵對面會議等,使得成員之間在鏈上提案之前就有了一定共識。
與許多認為“代碼即法律”的DAO不同,MCV沒有放棄法律框架,為了更好地解決成員退出等問題上的爭議,MCV在法律上採用兩個框架:
- 其一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法,為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建和存續提供相關法律框架;
- 其二是Grimoire法律框架,這是一份由DAO成員之間自願設立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透過有限責任公司實體,MCV將能夠締結法律契約,並有參與投資的機會,其成員僅對DAO的資產來向公司債權人承擔債務責任;登記法律實體也能夠成為MCV的成員和參與MCVDAO股份的發行。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不同,Grimoire允許MCV的治理架構與MolochDAOv2智能合約緊密結合。因此,當某人依照鏈上規範的程序向MCV智能合約購置其DAO的股份時,他將自動、合法地成為MCV公司的成員,其權利與義務由Grimoire和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所規範。
MetaCartelVentures(MCV)提供了一種新的嘗試規範,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持了鏈上代碼的崇高性,同時通過Grimoire合約簽署的方式,使傳統法律機制可以透過MolochDAO智能合約等最小化交易成本和執行風險的區塊鏈技術達到大幅優化、流水線化,甚至可以被取代。修正並持續使用法律架構,在適當情形下選擇尊重代碼運行,是更加恰當的做法。
組織架構的討論
1.DAO的邊界:以YGG為例
DAO是全球的扁平化和公平連接的體現,成員資格以點對點扁平結構連接,通常通過發行代幣,而不是分層管理,並且成員被指定特定於該DAO的某些權利。 DAO是圍繞一般想法聚集個人的絕佳方法,但尚未證明它們能夠大規模執行可使組織成功所必需的微觀決策。
規模是一個值得爭議的點,在管理學領域,企業的經營範圍,即企業的縱向邊界,確定了企業和市場的界限,決定了哪些經營活動由企業自身來完成,哪些經營活動應該通過市場手段來完成;企業的橫向邊界是指在經營範圍確定的條件下,企業能以多大的規模進行生產經營。 YGG為組織的邊界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
在VenturesDAO如The LAO、Social DAO如FWB、協議DAO如UniswapDAO之外,YGG看起來更像是一種組織生產的形式。基於web3的新型遊戲工會,利用融資投資遊戲和虛擬世界裡的數字資產,完善生態系統並進一步擴大社區玩家數量,讓玩家可以更無門檻地參與遊戲並從中盈利甚至謀生。
- 從橫向來看,截至2022年3月,根據Cointelegraph報導,YGG遊戲公會在Axie Infinity和其他區塊鏈遊戲中的打金成員總量突破20,000名——這在企業管理領域,已經達到一個相當大的企業規模。
- 從縱向來看,YGG形成了一套根植於gamefi的整體打法,一方面,YGG會參與包括遊戲公鏈、遊戲平台、遊戲跨鍊等在內的遊戲生態的財務投資,另一方面,YGG會組織其相應的遊戲工會參與包括NFT投資、遊戲打金等在內的生產活動,形成了其獨有的左手資本右手流量的方式。
YGG利用MembershipNFTs(比如YGG Founder's Coin、Guild Badge以及YGG token等)建立治理機制,另外出於安全性考量,YGG建立了一個子DAO來承載特定遊戲的資產和活動。子DAO中的資產由YGG金庫通過多重簽名認證的硬件錢包進行購買、擁有和控制,以確保最大的安全性。
2.BanklessDAO:一種矩陣式架構的探索
組織結構分為兩種思路。
- 一種是適應組織內部生產技術比較複雜、管理工作比較精細的特點,按照職能劃分部門,比如財務、生產、設計、監察、人力,缺點是部門橫向之間缺乏溝通與協調機制;
- 另一種思路是更為扁平的、跨職能條線的項目制,因事而建,任務完成後就解散。
如果既有按職能劃分的垂直系統,又有按產品(項目)劃分的橫向關係的結構,稱為矩陣組織結構,大體可以描述banklessDAO的組織架構。
BanklessDAO源於Bankless,後者是2019年創立的媒體,最初是一個跟踪加密行業動態的Newsletter,其註冊公司叫Bankless LLC。 Bankless是在加密社區有相當影響力的媒體,2021年5月,Bankless面向社區發出了啟動BanklessDAO的提議。 BanklessDAO沒有傳統商業社會中的法律實體,也完全獨立於Bankless媒體運作,和Bankless在業務層面和法律層面都完全沒有交叉。
任何人都可以通過Discord加入BanklessDAO的服務器,並獲得瀏覽絕大部分信息和歷史工作文檔的權限。而參與協作和會議則需要成為會員,條件是持有35000個$BANK。也專門有一個申請特別通行證的頻道,在那個頻道裡介紹一下自己和感興趣的方向,就可以很輕鬆的申請到Guest Pass(7天,之後可以Re-apply),解鎖發言和參與協作的各類功能。
BanklessDAO提供了另一個解決橫向架構與縱向架構的探索方向,在BanklessDAO內部,有兩種組織方式,一個叫Guild,另一種叫Project。
- Guild(工會):像公司裡的一個個小部門,設計部,開發部,法務部,每個部門有自己的成員、不同的特長和職責。每個工會傾向於創造出一些公共產品或方案,而不僅僅滿足於作為一個職能部門為其他部門服務。當前共形成了13個公會,分別是寫作、財務、翻譯、研究、運營、市場、法律、教育、設計、商務開發、開發、視頻、數據分析。任何工會的加入渠道都是完全開放的。
- Project(項目): BanklessDAO的成員在工會的討論中,又產生了大量的項目想法。其中一部分項目得到了足夠多的共識,則從Idea變為Action。有的項目是開發Discord機器人;有的項目是想發起一個區塊鏈指數基金;有的項目是跑去元宇宙裡建一個BanklessIsland;還有的項目是更靠近現實的一些商業合作,尋求公會和組織的壯大。
3.基於原語的決策形式:MolochDAO
所謂原語(Primitive),是指用來實現某個特定功能的若干條指令組成的程序段,在執行過程中不可被中斷。利用這種“不可中斷性”,有利於降低組織內部和外部執行和在必要時強制執行相關的所有成本。
在過去的幾年中,我們看到許多項目尋求組織為去中心化的自治組織,開發人員正在嘗試新的治理模式和新的自下而上的方法來組織社會和經濟活動。 Moloch就是這樣一種基於區塊鏈的治理模型,它選擇將博弈論設計固化在代碼技術層面,以協調以太坊項目的Grant,其核心治理具有“Ragequit”機制允許其成員隨時選擇退出,同時建立投票加權多重簽名智能合約,獲得與其投票權重相等的託管資金比例。
Moloch協議的核心是提案(Proposal),不需要規定投票最低人數,一旦提案投票通過,智能合約的代碼將自動執行,且過程不可中斷,唯一的反抗措施來自於“Ragequit”(怒退條款)。如果一個成員對於某個提案的內容不滿,而這個提案又獲得了通過,在提案被執行的等待期之內,可以通過Ragequit退出DAO(前提是該成員並未給該提案投贊成票)。 Ragequit執行的時候,合約會收回該成員的份額,份額對應的以太幣會退回給成員,同時成員身份也將會失去。
Moloch協議已經發展出了多個版本,不過2019年初Moloch發布的時候只有一個版本,即MolochV1,一個只有400行代碼的協議。執行架構的簡單性允許它通過社會共識流暢地出現自然的程序和必然的結果。
MolochDAO是基於MolochV1版本協議發起的第一個DAO。組織目標是通過捐贈推動ETH2.0基礎設施的發展。創始人Ameen曾經為Consensys的員工,苦於無人欣賞Moloch的構想而離開Consensys後創立。 2019年2月,21個支持者作為創始成員,每個人捐贈了100個ETH(當時ETH價格為100美元),總共20多萬美元。 V神在兩個多月後也決定捐贈1000個ETH。 ConsenSys創始人JoesphLubin也捐贈了1000個ETH。據說他們捐贈的項目大部分都失敗了,但不影響Moloch協議的偉大。當前在全世界運行的各類DAO約有30%是基於Moloch構建的。
4.基於決策信息的集體價值發現
目前DAO組織的集體決策通常是基於投票的方法,範圍投票讓每個成員對一個或多個可用選項進行評分,選擇具有最高平均值的選項。大多數提案需要超過50%的小組成員的支持。然而,在DAO治理的實際操作中,多數人的勝利隱含了一些未定的隱患。
值得注意的是,去中心化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組織中任何人之間的話語權是平等的,一幣一票的決策機制實際上是對於復雜的決策體系的一種妥協。應該引入一種更科學合理的權重機制——基於信息的決策。
諾貝爾獎獲得者赫伯特·西蒙認為,現實中人們所獲得的資訊、知識與能力都是有限的,所能夠考慮的方案也是有限的,未必能作出使得效用最大化的決策。因此決策過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信息聯繫,信息是合理決策的生命線。基於信息決定決策質量的假設,通常認為,當有適當的審議、討論和對話的時間時,由於共享信息的存在,集體做出的決定也往往比單個人做出的決定更有效。
AladdinDAO就是這樣一個去中心化網絡,通過集體價值發現將加密投資從風險資本家轉移到群體智慧。在AladdinDAO,一群被稱為AladdinDAOBoule的世界級DeFi專家確定了最有前途的DeFi項目,並使AladdinDAO社區成員能夠享受其流動性挖礦計劃的回報。 AladdinDAO的核心是“Boule委員會”,第一批Boule成員由創世成員推薦,並由DAO選舉產生。其他Boule成員80%由第一批獵頭提名,20%的Boulemember由社區直接提名,AladdinDAO社區通過去中心化治理流程進行選舉。 Boule成員通過參與DAO可獲得AladdinDAO代幣ALD。
AladdinDAO不斷篩選吸收優秀的人才,Boule成員投票識別、分析並向社區成員提供優質的DeFi項目,Boule成員在參與過程中也可獲得AladdinDAO代幣ALD。同時,Boule成員在投票時的決策和獎勵掛鉤,這一機制旨在鼓勵DeFi高手負責任地投票。
通過Boule委員會機制,賦予掌握更多有效信息的社區成員以更高的決策權重,利用激勵機制不斷回溯策略、促進更好的決策迭代,同時通過激勵的方式降低拒真錯誤與納偽錯誤的產生概率——對業績優異項目投贊成票和對業績不佳項目投否決票都能獲得獎勵——建立更好的決策體系。
所有權的代幣選擇
去中心化的機構體係與決策體係是基於DAO的去中心化所有權體系架構。這代表了會員訪問權和對治理決策進行投票的方式。目前的DAO分配所有權有兩種主要方式:可替代代幣(ERC20)與不可替代代幣(NFT)。
一些項目利用其社區的NFT(例如Loot的Lootbags)作為治理權重來對Snapshot進行投票,而多數社區如上文提到的FWB、AlladinDAO等則利用其原生ERC20代幣,後者是加密世界領域更常見的方式。兩者都有其優點和缺點。使用ERC20的主要優勢是它可以更好地引導內部經濟的機制。 ERC20代幣的可替代性比NFT更容易激勵貢獻者。此外,通過將很大一部分供應分配給國庫,從長遠來看,它創建了一個更高的槓桿機制來引導資本。
然而,由於同質化代幣的特性,代幣與代幣之間由於可替代性,沒有差別,DAO治理時傾向於規定one token one vote,容易產生金權政治或者財閥政治(Plutocracy)的隱憂,控制了大量社會財和大量代幣集中的人,往往實際上綁架、控製或者統治了生態,因此人們嘗試引入一種名叫“二次方投票”的機制來稀釋單個個體對集體決策的影響力。簡單來說,二次方投票的規則為,如果第一票的面值為1,則第二票的面值為2,第N票的面值為N,投出N票的成本為1+2+… +N。更理性的辦法是讓更多人而不是讓一個人的更多票給這個項目投票。實際上,二次方投票只是延緩“金權政治”的一種嘗試,我們在實踐中見到更多的是“多數人暴政”。在此探討精英主義似乎偏離了我們的主旨,但是這一點尤其值得警惕,不久前Junonetwork通過看上去程序有效的投票方式剝奪了巨鯨的資產,“打土豪分田地”似乎是一場投票權的濫用和民粹的狂歡。另外,對於ERC20,尤其是美國等部分地區的ERC20,在出售與轉移中可能會變得更加複雜。
使用NFT所有權的好處在於通過NFT空投出售會員權利更容易,從而更容易在社區金庫中引導資金。 NFT的非同質化的性質對NFT的估價並不完全沿用ERC20的市場價格決定體系,同時由於缺少預言機餵價機制,使得很多的賄選(Bribe)套利行為成為了不可能。另外,由於對NFT的內涵與外沿的探索還在很初級的階段,我們預計未來有可能會基於NFT建立信用(Reputation)體系、鏈上行為記錄並形成社交圖譜,同時結合DID(去中心化身份)的推廣和普及,可以規避掉one token one vote的缺陷,以建立更好的治理機制。
如POAP是一個以NFT記錄鏈上鍊下行為的應用,Rabbithole可以記錄下你在鏈上交互的歷史產生激勵,Showme是一個基於NFT的社交平台,利用NFT記錄社交圖譜與圈層所屬。我們可以暢想,比如一個錢包地址曾經被某項目定義為早期貢獻者,另一個錢包地址曾經與相關協議發生過數千次交互,還有一個錢包地址通過持有的NFT證明自己屬於BAYC的早期社區成員,對於這些地址,NFT在一定程度上通過鏈上行為記錄刻畫了其鏈下的用戶畫像,對於這些利用NFT記錄下來的數據,社區可以在治理過程中,給與不同的歷史行為、鏈下身份或交互行為以不同的投票權重。
考慮到所有這些,DAO肯定可以在其所有權結構和治理框架中同時利用NFT和ERC20代幣;然而,由於DID基礎設施的發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對於鏈上信用體系的建立仍在初始階段,因此ERC20如何與ERC721有機結合還尚未可知,談這些為時過早。
結語
由完全不同的個人圍繞相似的信仰、興趣、愛好、活動等組織起來,當我們脫去了現實世界給與我們的一切,身份、地位、榮譽、種族、性別,我們只是以“靈魂”或是“想法”的方式去參與世界的瞭望或者改造,我們嘗試了社交圈層如FWB;我們發明了另一種意義上的生產組織如YGG;我們建立了開放型公司,如banklessDAO;我們甚至要去月球、要買下憲法、要建高爾夫球場,我們要實現自己對世界的一萬種猜想。
真正讓DAO與傳統組織,如公司、行會、協會等區隔開來的,不是這些細分的組織願景或者目標,不在於我們對世界有這樣那樣的暢想或者不切實際的願望,而是如何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形成與傳統世界的有效交互,如何設計Everyone matters的合理決策體系,如何規範其所有權與治理權的新範式——我們處在一個永恆探索者的階段。
莎士比亞在喜劇《The Merry Wives of Windsor》中有句很美麗的話,叫做The world is my oyste,大概是說:隨心所欲,世界是我的舞台。
很難說DAO元年什麼時候會來,因為它不同於DeFi爆發、NFT狂潮,可以在短時間內找到可以復刻、可以跌打的法門,我們對於人、對於合作與對抗、對於世界的探索與改造,一定是一個長期又有趣的過程。
參考文獻:
https://newsletter.banklesshq.com/p/how-to-launch-a-dao?s=r
https://medium.com/@OpenLawOfficial/the-era-of-legally-compliant-daos-491edf88fed0
https://zhang.mirror.xyz/9sRa2kNDUpkWoQkWw67bJ8PczFyTSX8fotf7JOddxew
http://cardozolawreview.com/wp-content/uploads/2018/07/METJAHIC.39.4.pdf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0kTyCmGPhvZy94F7VWyS-dQ4lsBacR2dUgGTtV98C40/edit#
https://dorahacks.io/zh/blog/guides/shi-yao-shi-er-ci-fang-tou-piao/
https://en.wikipedia.org/wiki/Group_decision-making#Cognitive_limitations_and_subsequent_er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