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柴雅欣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近期,浙江省武義縣紀委監委成立專項監督組,深入相關職能部門和機關單位,通過遠程監測、技術核查等方式,對利用公共資源參與虛擬貨幣“挖礦”與交易問題開展專項檢查。圖為專項檢查組在縣大數據中心利用大數據智能安全分析平台了解相關情況。季文攝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已被正式列為淘汰類產業。國家發改委網站近日發布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已審議通過。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一、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項,內容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去年以來,我國虛擬貨幣監管政策持續加碼,清退“挖礦”活動與禁止相關業務活動雙管齊下。國家發改委等11個部門印發《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此前也發文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挖礦”被列為淘汰類產業,意味著什麼?在我國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力爭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背景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有何現實意義?記者採訪了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鄧建鵬,中國電力技術市場協會儲能設備技術專委會秘書長郭雲高。
受財富效應吸引,“挖礦”受資本競相追逐,一些企業打著發展區塊鍊等高新技術旗號,佈局虛擬貨幣“挖礦”業務
記者:什麼是虛擬貨幣“挖礦”?它的產生背景是什麼?
鄧建鵬:簡單來說,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是去中心化的區塊鏈系統,需要網絡節點運行、維護,將每一特定時間的交易信息打包上鍊,從而獲得系統發行的虛擬貨幣作為獎勵。
虛擬貨幣系統利用人的自利性(獲取虛擬貨幣作為經濟激勵)實現利他(運維繫統、提升系統安全)。運行這些網絡節點的個人或機構被業界俗稱為“礦工”,這些計算節點是“礦機”。 “礦工”通過購買專用計算機設備競爭交易信息記錄上鍊的權力,並向整個區塊鏈系統播報,俗稱為“挖礦”。
記者:一段時間以來,“挖礦”產業大熱,有何推動因素?
鄧建鵬:2019年以來,比特幣等一些虛擬貨幣價格大漲,“挖礦”成為有利可圖甚至可以說暴利的行業。受財富效應吸引,“挖礦”產業受到部分資本競相追逐,一些企業打著發展區塊鍊等高新技術旗號,紛紛佈局虛擬貨幣“挖礦”業務。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推進招商引資工作,也給予了這些“挖礦”企業財稅、電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2020年下半年以來,因為產量減半效應,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市場價格快速上漲。與此同時,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業界稱“DeFi”)推出各種聲稱具有高收益的“流動性挖礦”;出於對美聯儲因疫情原因增發天量美元引髮美元貶值的擔憂,歐美一些投資機構重倉主流虛擬貨幣;境外個別知名人士為特定虛擬貨幣“喊單”,這些因素共同助推了主流虛擬貨幣價格在2021年上半年進一步猛漲。這也引發國內不少“散戶”迫不及待地跑步進場,金融風險高度聚集。
虛擬貨幣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嚴重不利影響
記者:“挖礦”會產生哪些不利影響?問題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鄧建鵬: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挖礦”需要耗費巨大的電能,屬於高耗能產業。為提高算力,使競爭比特幣區塊記賬權的概率增大,近年來,成千上萬台“礦機”集聚一起,形成超大規模的“礦池”。 “礦機”耗費巨大電能,大量依賴火力發電的“礦池”造成巨大的碳排放及空氣污染,帶來碳減排壓力,與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的國家政策相背離。
“挖礦”產業畸形發展,比特幣系統算力增強,也帶動國內許多散戶加入了“炒幣”大軍,金融風險蔓延的可能性不斷累積、放大。虛擬貨幣交易市場中頻繁的爆倉風險還會影響傳統金融市場,衝擊中國金融市場穩定,進而影響國家金融安全。
對於虛擬貨幣“挖礦”行業表現出的風險,相關監管部門此前已有一些警示和要求。 2018年1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曾發文,要求各地引導轄區內企業有序退出“挖礦”業務。去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再次明確提出,要堅決防控金融風險,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但是,受比特幣價格快速上漲吸引,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出於增加就業等目的引入該類項目,虛擬貨幣“挖礦”一直在市場上存續。
郭雲高:虛擬貨幣“挖礦”屬於高耗能產業,浪費電力資源,增加全社會能源消耗總量,進而導致碳排放不合理增加,與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背道而馳。 “挖礦”也不符合我國產業發展方向,生產產值幾乎沒有價值,其產品兌換、交易環節的金融風險隱患也很大,在某種意義上,相當於遊走在違法犯罪邊緣。
總的來說,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存在與發展無益於社會經濟發展,其無序盲目擴張給推動節能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和高質量發展帶來嚴重不利影響。
記者:去年年底以來,個別地方出現的供電緊張情況引發關注。比特幣“挖礦”對能源電力的消耗程度如何?
郭雲高:虛擬貨幣“挖礦”能源消耗極大。劍橋大學替代金融研究中心研究顯示,截至2021年5月10日,全球比特幣“挖礦”的年耗電量大約是1493.7億度電,這一數字已經超過馬來西亞、烏克蘭、瑞典等國的年耗電量,接近耗電量排名第25名的越南。去年1月,伊朗政府曾指責比特幣“挖礦”行為導致該國電力中斷。這也是我國“挖礦”活動多集聚在電價相對便宜的新疆、內蒙古、四川、雲南、貴州等地區的主要原因。而“挖礦”的巨大能耗,也加劇了去年我國一些地方的供電緊張情況,擴大了地方限電範圍。
去年4月,中國科學院、清華大學的學者發表《中國比特幣區塊鏈運行的碳排放量與可持續性的政策評估》。該論文指出,中國的“礦工”佔比特幣網絡算力的75%以上。若沒有政策干預,中國比特幣區塊鏈的年能耗預計將在2024年達到峰值296.59太瓦時,產生1.305億公噸碳排放,約佔中國發電的碳排放量的5.41%。這個規模,超過了捷克和卡塔爾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在高質量發展階段,努力實現2030年碳達峰、2060年碳中和的目標背景下,虛擬貨幣“挖礦”產業沒有生存發展的空間。
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促進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意義重大
記者:我國加大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力度,監管持續升級,有何現實意義? “挖礦”正式被納入淘汰類產業,意味著什麼?
鄧建鵬:從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來看,加大力度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此次《通知》要求多部門聯動,全鏈條治理,這有助於全方位推進整治工作。當然,此次整治並不是要否定與虛擬貨幣有關的區塊鏈技術,《通知》就此專門明確,要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可以預見,《通知》落地,有助於鼓勵資本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防止更多民間資本甚至上市公司跟風“挖礦”,以及防範個人“炒幣”帶來的金融風險進一步擴大。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正式被納入淘汰類產業,意味著我國進一步嚴格執行節能減排政策,減少碳排放。這一方面有益於減少投機炒作,另一方面也有益於減少無金融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人被“割韭菜”的風險,維護金融市場和社會穩定。
郭雲高:虛擬貨幣“挖礦”被正式列為淘汰類產業,這將釋放無效、有害產能擠占的大量電力資源,讓高效有益產能獲得相對充裕的用電保障,有利於降低缺電程度,縮小限電範圍,並有效降低無效用能需求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也有利於促進儲能等新型產業發展,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服務風電、光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大規模上網,實現低碳可再生能源大規模替代化石能源,對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等具有重要意義。
釐清區塊鏈領域的“清”與“濁”,加強對區塊鏈技術的引導和規範,積極推進區塊鍊和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記者:整治虛擬貨幣“挖礦”與虛擬貨幣交易亂象,應注意哪些問題?工作著力點是什麼?
鄧建鵬:我認為當前有兩大重點,一是清查國有單位等利用掌握的資源或其它便利條件直接或間接參與“挖礦”問題;二是虛擬貨幣成為一些洗錢和非法經濟活動的支付工具,要嚴厲打擊借虛擬貨幣交易進行洗錢、恐怖融資、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規制虛擬貨幣交易亂象的長效機制,應是未來政策制定的重點考慮方向。這其中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一是釐清區塊鏈領域的“清”與“濁”,嚴格依法打擊違規違法行為;二是面對前沿科技與區塊鏈產業的飛速發展,監管方式應具有前瞻性,對未來虛擬貨幣亂象的新形式提前作出預判,進而研究和部署有效的監管手段。
總的來說,推動高質量發展是“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題。對地方政府而言,在招商引資過程中,要仔細甄別各類企業的業務特性,從其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度,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的作用,對自然資源、社會環境的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對企業而言,在投資佈局時,也要考慮這項業務能否真正促進相關產業的革新,從而共同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記者:前不久,中央網信辦等17個部門和單位發布關於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試點入選名單的公示。其中提到,“嚴禁借區塊鏈創新名義進行炒幣、挖礦、非法集資等”。如何理解虛擬貨幣與區塊鏈底層技術間的關係?在推動大數據、區塊鍊等數字科技創新的同時,如何防範相關技術被不當利用,做到促進發展和監管規範兩手抓兩手硬?
鄧建鵬:區塊鍊是依靠分佈式數據庫存儲、點對點傳輸網絡和非對稱加密算法等支撐的新型技術。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依託的正是區塊鏈底層技術。
區塊鏈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無需許可、任何用戶可隨意進出的區塊鏈,又稱公有鏈,如比特幣、以太坊等。二是需要特定網絡節點審批許可方可進入、訪問的區塊鏈,又稱聯盟鏈,如螞蟻鏈、京東的區塊鍊等。前者需要經濟激勵模型,來刺激全球不特定“礦工”運維區塊鏈系統,因此需要“發幣”,如通過“挖礦”獲得比特幣獎勵;後者由若干特定的網絡節點(聯盟)共同運維即可獲得經濟利益,不需要額外的經濟激勵模型來“發幣”。
目前,國家的產業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主要是推動“無幣區塊鏈”也就是聯盟鏈發展,這對當前防范金融與炒作風險具有積極意義。不過,聯盟鍊主要是利用了區塊鏈的分佈式賬本技術,已經比較成熟,而區塊鏈全球尖端技術的研發主要集中在公有鏈,尤其是“區塊鏈+金融”應用,如何在防範其風險的同時鼓勵尖端技術研發,是我們需要重點考慮的一個問題。
在區塊鏈涉及的各種細分產業中,虛擬貨幣交易亂象容易侵犯投資者權益,極端情況下甚至有可能引發金融風險。但是,其它一些區塊鏈細分領域可能對社會福利的提升具有正面價值,如區塊鏈司法存證對當事人取證、法院鑑定證據等有著低成本、高效率的價值,基於區塊鏈的司法存證系統天平鏈已經被北京互聯網法院等所應用。
目前,區塊鏈技術應用已延伸到數字金融、物聯網、智能製造、供應鏈管理、數字資產交易等多個領域,全球不少國家都在加快佈局區塊鏈技術發展。區塊鏈也被“十四五”規劃列為數字經濟重點產業,並對提升監管水平提出明確要求。
我們應謹慎區分區塊鏈領域的“正反面”,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積極推進區塊鍊和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同時加強對區塊鏈技術的引導規範,把“依法治網”落實到區塊鏈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