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互金圈裡的人,我們很少關注其他圈子裡的故事。最近,偶然總結了一下,發現自去年初到9月4日,再到今年通證化流行,似乎都有遊戲公司的影子。上週,一位遊戲行業的老兵請颯姐吃飯,說著說著就哽咽起來,每個行業都不容易,那我們也來聊聊這個話題。

  • 遊戲行業的寒冬也來臨

曾幾何時,手游是多麼熱鬧的行業,颯姐在抖音瀏覽短視頻,不時會蹦出一個遊戲,貌似挺好玩。有一次,無意中點開了一個古裝情景劇為主題的手游,發現不適合自己,結果卸載困難,各種設置障礙,讓俺覺得很無語。後來,我才知道,如今遊戲產業的日子不好過,不願意丟掉任何一個用戶是他們真實的心態。

2018年3月開始,國產網絡遊戲版號的審批被暫停了,大量資金注入,泡沫甚囂塵上的遊戲行業,一下子尷尬了。這就意味著,新開發出來的遊戲很難商業化運作,沒有商業化運作,資本熱錢怎麼受得了? !根據《關於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我們可以看出,只有通過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審批,獲得版號的網絡遊戲才能正式上線運營和商業化運作。當然,這同時催生了,網絡遊戲版號的掮客,買賣版號,在買賣雙方進行信息撮合。

2018年8月底,行業監管機關又提出“總量調控”,對於網絡遊戲的數量進行嚴格控制,對於未來預期,各方表示暫不能判斷,我們認為,未來游戲行業的管理不會大規模放開,可能會進一步收緊。


  • Q幣,是大家攀比的標準嗎?

遊戲圈裡的朋友來談,總是會說,憑啥人家可以發Q幣,我就不能發X幣,其實,不在於明面上怎麼描述,在於實質是個什麼東東

Q幣在遊戲世界裡進行流轉,法律定性為:虛擬財產。如果其他遊戲公司想要發這種僅在遊戲世界流轉,可換裝備的虛擬財產,我們不會反對。但是,我們反對的是ICO ,發行原生代幣到各大交易所進行炒作。根據《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ICO發行原生代幣是一種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我們認為,發幣的目的不是為了使用,而是為了募資和炒作,這是中國法律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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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叫什麼名稱不重要,要看“行為實質”。正如有一位記者朋友,非要詢問颯姐某大公司發行的一種幣是不是“虛擬貨幣”,俺表示嚴謹的法律上的“虛擬貨幣”跟您想挖某公司負面的“ICO類型的幣”是不同的。

且不說我國法律、法規、規範性法律文件並未給虛擬貨幣一個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就法理上解釋“虛擬貨幣”的定義更傾向於“法幣的互聯網化”,而不是“搶到鑄幣權”的民間主體自行發的某種具有一般等價物的“物”。因此,還是那句話,凡事實事求是,從法律出發,也許法律不完美,也許市場主體很投機,我們也要拿既有法律測量,而不是主觀臆斷。

  • 網絡遊戲涉賭,必須嚴肅處理

驚訝於市場的智慧,一些網絡遊戲研發團隊,到拉斯維加斯等地考察,發現人性裡有一個突出特點“賭性”,當然,颯姐也承認,也許每個人都天生認為自己就是幸運的。

結合,美國一些州也出現了利用區塊鏈技術,在虛擬世界搞“射幸合同”,在有些州合法,另外一些州非法。一些中國的創業者看到了商機,想把遊戲+區塊鏈技術+博彩業結合起來,這種想法很有創意,可以建議推薦給澳門地區的賭場酒店使用。

但是,如果在內地進行類似創新創業,可能會面臨重大刑事風險。之前我們也提示過,今天必須繼續提示:教唆他人賭博,尤其是未成年人(遊戲參與者)賭博,將從重處理

根據刑法第303條的規定(也就是“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同時,單獨把開設賭場的行為拿出來,設置了“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法律條文來看,開設賭場罪的處罰要比普通的賭博罪更重。如果在遊戲中涉及賭博環節,可能會構成犯罪,加之,發布有金融屬性的token,可能還會觸發其他方面的犯罪,如非法經營罪等。

  • 寫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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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無處不在,人們的行為是有邊界的。這個邊界既包括刑事紅線,又包括行政監管的黃線

遊戲行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社會輿論對“網癮”的看法還是負面的,“沉迷”、“未成年人”、“戒網癮”這些字眼讓遊戲行業始終行走在一條崎嶇的路上。從2018年3月到8月,再到年底的蕭條,我們能夠看出遊戲行業的收緊,同時,我們也看到了大家的掙扎。如果掙扎行為本身是有效的,合法的,那麼,值得做。如果行為本身是非法的,可能會將各方拖入更深的泥潭,得不償失。

遊戲行業本來就高風險,再疊加一個更高風險的涉眾金融,其面臨的挑戰可想而知。懇請諸位,三思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