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說作者 | 火小律

本期編輯 | Colin Wu

關於虛擬貨幣的民事糾紛,同案不同判的例子比比皆是。

火小律選取了今年的3個判例,分別從涉平台、涉礦機、涉個人,3種不同的維度,深度解讀當下幣圈民事糾紛的審判趨勢。

#1 山東濟南法院

基於投資虛擬貨幣簽訂的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劉某某等三人和馬某某簽訂協議書,約定:劉等三人介紹馬某某加入威樂加密國際數字貨幣,投入7萬元,按該項目相關的規則運作。在運營過程中虧損或本金不能收回,由劉某某三個人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進行補償。如項目運營順利,馬某某邀請劉某某三人到歐洲七日遊。

協議簽訂後,劉等三人按約為馬某某註冊賬戶,並交由馬某某使用。 2018年1月,央行下發銀管支付(2018)11號《關於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通知下發後,劉等人開設的威樂數字貨幣賬戶均無法打開,無法流通使用。馬某某依據《協議書》,要求劉某某三人補償馬某某損失69999元。

法院認為

雙方形成委託合同關係。馬某某委託劉某某、常某、李某某幫助其購買威樂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四人因委託合同關係簽訂的《協議書》亦不受我國法律保護。馬某某購買威樂幣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由其本人自行承擔。故對於馬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馬某某的訴訟請求。

火小律解讀

拋開四人之間的委託關係,本質上這屬於投資行為。 94之後,我國對虛擬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炒作的行為一直是嚴令禁止的態度。個人在平台購買虛擬貨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強調風險自擔。

至於炒幣客相互之間的內部風險承擔協議,各地法院根據簽訂協議時間、協議內容等多重因素,有不同的判決。此次濟南法院的判決認為,因投資虛擬貨幣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屬於非法債務,簽訂的相關協議,不受法律保護。而2019年江蘇曾有判決認可上述協議的合法有效性。

#2 上海閔行法院

比特幣具有虛擬商品屬性,礦機交易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原告通過網絡向被告購買比特幣“WKJ”(礦機)。後原告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已經聯合多部委發文《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要求停止比特幣等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故專門用來運算生成比特幣的“WKJ”已無價值,交易違法,主張合同無效,要求退款。

法院認為

就本案而言,比特幣系合法勞動取得,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換性和排他性,具有虛擬商品屬性,故買賣合同有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火小律解讀

本案交易標的物是“挖礦機”,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本身俱有財產屬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挖礦機。個人在簽訂合同後,僅僅因為金融風險而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而早在2019年6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就有過類似判決,當時的礦機商是億邦通信。

#3 北京高院

個人間幣幣交易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1月始,方某某與朱某某微信約定:方某某向朱某某購買朱某某持有的113019900個Tripio幣(等值1500個以太幣,折合人民幣8203455元)。根據上述約定,方某某於2018年3月向朱某某轉款全部上述人民幣。朱某某收款後陸續向方某某轉幣,已支付45207960個Tripio幣,尚欠67811940個Tripio幣未給付,對應人民幣4894728.15元。方某某起訴解除合同,返還全款並支付利息。

法院認為

方某某與朱某某之間轉讓Tripio幣的行為,未違反我國目前對虛擬貨幣的管制政策,但二人應對交易結果自負盈虧。因朱某某違約,判令朱某某返還未予交付的Tripio幣的價值部分,但不支持利息損失賠償的請求。

火小律解讀

北京法院的判決最核心的一點,是認可個人之間的幣幣交易。虛擬貨幣具有虛擬商品屬性,可以作為一種商品,在個人之間進行交換。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買賣Tripio幣的行為並非代幣發行融資行為,因此並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當認為合同有效。

公民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雖係個人自由,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不作為交易對手的情況下,為了體現政策不鼓勵虛擬貨幣交易的宗旨,法院並不支持利息的支付。這也是對用戶自負盈虧的一種體現。同時,不支持利息支付這一點已經在近期多個涉幣判決中體現,可能成為主流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