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监管的同与异:解读加密世界的四条底线与三大分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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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美国、欧盟、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等代表性法域的监管法规、机构规则与典型案例进行比较,阐明全球加密交易“监管红线”共识与制度分歧。

04 监管制度分歧之稳定币监管路径差异

稳定币(Stablecoins)作为锚定法币或其他资产价值的加密代币,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引发各国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一方面,稳定币有望提升支付效率和普惠金融,但另一方面,其广泛使用可能冲击金融稳定、货币主权,特别是当稳定币发行缺乏足额储备或透明度时更潜藏崩盘风险(如 2022 年算法稳定币 UST 的坍塌事件)。因此,各国纷纷探索对稳定币的监管路径。然而,由于立法理念和金融体系差异,稳定币监管成为目前跨法域分歧最大的议题之一。主要分歧体现在:发行许可主体、储备金和资本要求、投资者保护措施以及交易使用限制等方面。

4.1 法定货币稳定币的许可与限额

欧盟在 MiCA 中将稳定币区分为两类:一是电子货币代币(EMT),即锚定单一法定货币的稳定币;二是资产参照代币(ART),锚定一篮子资产或非法币价值的稳定币。MiCA 对这两类均实施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对于 EMT,发行人必须取得信用机构(银行)或电子货币机构牌照,并在监管机构许可下发行。发行人需持有与发行代币等值的高流动性储备资产(主要为对应法币存款或高质量国债),以确保 1:1 偿付能力。MiCA 还规定,禁止向 EMT 持有人支付利息,以防其与存款竞争。最具特色的是,欧盟为防范欧元区以外的稳定币冲击货币政策,MiCA 引入了交易使用上限:对于非欧元锚定的稳定币(例如锚定美元的 USDT),其每日交易量不得超过 2 亿欧元或不超过 100 万笔交易,否则发行人必须采取措施限制使用(必要时暂停发行或赎回)。这一“2 亿欧元/日”以及“100 万笔/日”的双重阈值旨在防止某种单一稳定币过度流行、取代欧元进行支付。这是欧盟独有的预防性监管措施,引起业界极大关注(被称为“稳定币交易硬帽”)。此外,MiCA 对被认定为重要稳定币(Significant EMT/ART)的发行人施加更高要求,包括更频密的报告、更严格的流动性管理和储备托管规则等。2024 年起,MiCA 关于稳定币的规定将率先生效,发行人在过渡期后须全面合规,否则不得在欧盟境内提供稳定币相关服务。欧盟此套框架可谓当前全球最全面严苛的稳定币监管,对标的是传统金融中电子货币机构和银行对于支付工具发行的监管标准。

相较欧盟,美国迄今没有联邦层面的稳定币专门法规,这成为重大监管真空。近年来,美国国会曾围绕稳定币发表多份报告和法案草案。2021 年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 (PWG) 报告建议,稳定币发行应限制在受监管的存款类机构(如银行),并呼吁国会立法。此后,《稳定币透明度与保护法案》《数字商品稳定币法案》等多项提案诞生,但因政见不一均未通过。结果是在现行法律下,稳定币发行人只能套用现有框架:一些受信托章程监管的公司(如 Paxos、Circle 通过州信托牌照)发行稳定币,接受州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其他无牌照的境外公司(如 Tether)发行的 USDT 则游离于美国监管之外,仅因其银行托管账户受美国法规影响而接受部分约束。联邦监管机构只能间接施压,例如美国货币监理署 (OCC) 在2021年允许国民银行发行稳定币但附加审慎条件,美联储和 FDIC 警示银行谨慎参与稳定币储备业务等。州级方面,纽约金融服务厅 (NYDFS) 率先对受其监管的稳定币(如 NYDFS 认可的 BUSD、USDP)实施储备和审计要求,2022 年 NYDFS 发布指引要求纽约发行的美元稳定币必须 100% 储备于现金或短期美债,且每日兑付,无利息。怀俄明州则通过创新法律,允许数字资产储备银行(SPDIs)和新设的稳定币机构发行稳定币,但尚无成功案例。

在没有统一规则情况下,美国稳定币市场高度分化:大者如 Tether、Circle 皆自律维持高储备并定期披露资产证明,但漏洞依然存在(如 TerraUSD 算法币在监管真空下做大终至崩盘)。这种监管缺位引发美国立法者警觉,2023 年下半年国会再次尝试推动《稳定币监管法案》,试图建立联邦牌照制度并赋予美联储对非银行稳定币发行的监督权。然而立法进程仍充满不确定。在此背景下,美国当局暂以执法手段管理风险:例如 SEC 对某些涉嫌证券的稳定币(如某社交媒体发行的美元稳定币)发出警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则称主流稳定币为商品资产并保留执法权。整体而言,美国稳定币监管目前处于“法规滞后、各州自行为政、联邦散见指导”的状态,显著不同于欧盟的全面立法模式。

日本在稳定币监管上采取相对保守的路线。2022 年 6 月,日本国会通过对《资金结算法》等法律的修正案,首次明确了稳定币的法律地位和发行资格。新法将稳定币归类为“电子支付手段”,要求只能由受监管的法定机构发行:包括日本的注册银行、受限汇款业者(须具备高资本)或信托公司[6]。这一规定将一般私人企业排除在外,意味着像 Tether 这样的主体无法在日本境内合法发行稳定币。新法还规定,合资格的稳定币必须与日元或其他法币挂钩,可被持有人以面值赎回。同时,禁止发行算法稳定币等非担保形式。对于储备,要求 100% 法币保证金存款于受监管机构。

此外,日本金融厅对于境外稳定币进入日本市场非常谨慎,目前日本交易所基本未上市海外主要稳定币(USDT 等),而由信托公司发行的 JPY 锚定币(如三菱 UFJ 信托计划发行的“Progmat Coin”)正在测试中。2024 年日本又在讨论进一步限制:例如金融厅提出不允许普通银行在公有链上直接发行稳定币(认为风险较高,仅信托银行等可发行),要求对稳定币转账全面应用 KYC/旅行规则等。日本模式下,稳定币更像银行存款的替代形式,受银行法及支付条例严格约束,体现了对金融稳定和消费者保护的高度重视。这种模式优点是安全性高,但缺点是抑制了非银行创新动力。目前日本尚未出现大规模稳定币流通,但若各大银行计划发行日元稳定币,则将完全在监管视野内运行,风险相对可控。

香港金管局在 2022 年发布讨论文件,明确提出不允许算法稳定币,并计划重点监管以法币为参考的支付型稳定币。2023 年《稳定币条例》(草案名称)起草完成,并于 2025 年 8 月立法生效[7]。该条例要求凡在香港发行或流通的与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币,发行人必须取得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颁发的牌照。牌照申请需满足严格条件:包括在香港设立实体、具备一定法定资本、落实风险管理和技术审核等。条例要求发行人持有 100% 准备金资产(限定为高流动性资产),并在持有人提出时以面值赎回稳定币。同时赋予 HKMA 监督检查权,可审阅储备状况及运营。香港监管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不局限银行发行,但确保任何发行人都受到类似银行的审慎监管。这可能为非银行金融科技公司发行稳定币留下一定空间,但监管成本亦不低。香港计划 2024-25 年完成首批牌照审批,强调先行少量发牌、稳步推进。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条例将稳定币纳入打击洗钱条例适用范围,要求发行人和经销商落实 KYC/AML 义务。香港此举意味着在亚洲区又一金融中心建立起稳定币监管标杆,有别于新加坡尚未立法而主要通过指导的状态。对市场而言,香港的框架提供了一条合规发行和运营稳定币的路径,有望吸引希望持牌经营的稳定币发行商前来申请。

4.2 非法定资产支撑稳定币(资产锚定代币)的资本与储备要求

除了锚定单一法币的稳定币外,一些稳定币以一篮子法币、商品或加密资产作为支撑(如早期设想的 Libra,即锚定多种储备资产),或以算法加抵押方式维持锚定。这类被称为“资产参考代币”(ART)的稳定币,其价值稳定机制更复杂,风险也更高。各国监管者对于 ART 往往持更谨慎态度。尤其在 Libra 项目(后改名 Diem)于 2019 年引发全球监管反弹后,多数法域明确表示此类跨国篮子币可能威胁金融主权和稳定,应受到严格管制。

欧盟 MiCA 将资产参考代币 (ART) 纳入监管范围,要求发行人取得牌照并遵守与 EMT 相似的一系列要求,包括白皮书披露、储备托管、资本金和流动性计划等。但鉴于 ART 锚定非单一法币,MiCA 对其监管更为严格:首先,ART 发行人必须持有相对更高的最低资本金(至少 35 万欧元或储备 2% 的价值),高于 EMT 发行人要求。同时,ART 发行人须建立清晰的储备资产托管政策,确保储备资产与发行人自有资产完全隔离,并不得挪用。MiCA 规定储备资产可以由合格的托管机构(如受许可的 CASP 托管人或银行)保管,并要求储备高度分散以降低相关性风险。此外,ART 发行人必须设立定期审计机制,每季度披露储备构成和审计报告,以增进透明度。对于重大 ART,MiCA 授权监管机构可施加额外要求,如限制业务规模或要求提供更详细的风险分析。欧盟在 MiCA 中还禁止发行人向 ART 持有人提供任何额外利润激励,意在防止 ART 变相成为投资性产品。综合看,MiCA 对 ART 的要求涵盖治理、风险管理和用户保护多方面,寄望将其风险收敛至可控水平。

美国在 Libra 事件后由多部门联合对其施压,迫使项目修改设计甚至终止。虽然没有出台专门法律,但可以推测,若有类似 Libra 的 ART 问世,美国可能动用《多德-弗兰克法》第I编(系统重要性支付工具)或证券法对其监管。例如,若 ART 涉及一篮子证券作为储备,SEC 可能认定其为 ETF 基金份额,需要注册;若涉及支付功能且规模巨大,金融稳定监督理事会 (FSOC) 可能将发行人列为系统重要机构受美联储监管。目前美国市场上尚无大规模 ART 运行(主流稳定币多为单币锚定),因此监管分歧主要体现在立场上。美联储官员曾表态,多币种稳定币可能需要央行特别审核。一些美国智库建议,将此类稳定币视为“影子银行货币”,应要求其发行人像货币市场基金一样遵守严格资产组合限制和备付金要求。但由于欠缺实践案例,美国对此未形成固定路径。而在执法方面,如果 ART 引发投资损失,监管机构可能祭出商品或证券法。例如,算法稳定币 Ampleforth 曾被 SEC 调查是否通过 ICO 销售证券,其算法性(锚定与篮子资产或算法公式)未豁免证券法约束。这些都体现美国监管的“原则驱动”:没有专法但会因事制宜套用相关法律。

新加坡在 2022 年曾就稳定币咨询公众,提出为单一货币稳定币设置规则(如主要参考币种须是 G10 货币、最低储备资产质量要求等),但对多资产支撑稳定币则倾向于暂不鼓励。MAS 的思路是先监管好单币种稳定币,再根据国际共识决定是否允许更复杂的结构。香港目前条例主要针对法币锚定币,对于非法币锚定的代币(如算法稳定币、商品支持币)直接不予考虑许可。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 2023 年声明,不允许交易所交易算法稳定币,并对任何带收益或复杂机制的稳定币持否定态度。日本因为只允许锚定法币,自无 ART 空间。综上,在稳定币监管上,欧美差异较大:欧盟已通过 MiCA 建立了一套详尽规范,尤其对国际篮子币明订要求;美国则还在讨论摸索,短期更关注单币稳定币立法。亚洲主要经济体大多谨慎,从紧定位。这种差异意味着,从事稳定币业务的企业在全球扩张时,需应对截然不同的合规要求。在欧盟市场运营,需要取得许可并每日监控交易量不超阈值;在美国市场,虽然没有明确牌照要求,但面临不确定的监管风险和潜在执法;在日本、香港等地区,可能直接面临牌照限制或禁令。因此,监管分歧在此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也成为未来国际监管协调的一个重点难题。

05 监管制度分歧之市场准入与创新边界

本章讨论另外三个存在显著跨法域监管差异的议题:加密衍生品交易监管、隐私币的合法性,以及实物资产代币化(RWA)与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监管探索。这些领域由于涉及投资者保护、刑事执法、技术匿名性和金融创新边界,各国采取了不同策略,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准则。

5.1 加密衍生品的市场准入与投资者保护

加密衍生品指基于加密资产价格的期货、期权、差价合约 (CFD) 等合约产品。这类产品可用于对冲和投机,放大收益也放大风险。高杠杆、高波动使其对普通投资者极具危险性。传统金融市场对衍生品交易有严格准入(交易所、清算所牌照等),而过去几年大量加密衍生品平台在境外无照运营,吸引全球用户。各国监管机构对此态度不一:有的允许并纳管,有的限制零售参与,有的完全禁止。这成为加密市场监管差异最直观的体现之一。

美国将比特币、以太坊等归类为大宗商品,因此其期货、期权均属于商品衍生品,受《商品交易法》(CEA) 管辖。CFTC 是主要监管者,要求任何向美国人提供加密衍生品交易的设施必须在 CFTC 注册为期货交易所 (DCM) 或掉期执行设施 (SEF),经纪商需注册为期货佣金商 (FCM) 等。同时,平台和中介需遵守客户资产保障和交易报告等规定。迄今,美国已批准少数合规交易所提供加密期货(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CME 的比特币期货于 2017 年上线),但这些市场主要面向机构和专业投资者,且交易规模相对有限。绝大部分散户更倾向于访问未注册的平台(如过去的 BitMEX、Binance 等),这违反美国法律。CFTC 过去数年对这类平台展开严厉执法:2021 年,CFTC 和 FinCEN 联手处罚 BitMEX 称其非法向美提供交易并违反 AML 规则;2023 年,CFTC 起诉币安 (Binance) 及其 CEO,指控其多年规避美国法规、默许美国用户交易高杠杆衍生品,并未履行客户身份审查和操纵监控义务。这些行动表明美国将“离岸平台执法”作为保护本国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也限制零售参与高度复杂的衍生品:例如 SEC 不允许散户购买加密资产关联的差价合约或某些场外衍生品,CFTC 亦未向零售推广复杂掉期。总体上,美国模式是允许加密衍生品,但交易必须在监管框架内进行,任何企图绕过监管的将被严惩。这种模式与美国对其它金融衍生品一致(“法无许可即违法”)。然而,对于未纳入商品范围的衍生产品(如基于证券型代币的期权),SEC 也可能介入。例如 SEC 曾警告某些平台提供基于未注册证券代币的 swap 合约涉嫌违法。可见,美国将不同监管归口视标的属性而定,但核心是所有衍生品均需牌照,没有监管套利空间。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评估了加密衍生品对消费者的风险后,于 2020 年 10 月宣布禁止向零售客户销售、分销任何参考不受监管加密资产的衍生品和 ETN[8][9]。该禁令自2021年1月生效,范围涵盖差价合约 (CFD)、期货、期权以及交易所交易票据 (ETN) 等。这一举措在当时属于全球首例:英国监管者认为由于加密资产无法可靠估值、市场操纵频发、波动剧烈且消费者缺乏理解,这类产品不适合散户。禁令预计每年为英国散户避免约 5,300 万英镑损失。禁令实施后,英国零售客户被禁止通过英国公司获取任何加密衍生品敞口。FCA 警告称,任何公司提供此类服务给英国散户都属违法,将被视作骗局处理。然而,到 2025 年 10 月,FCA 出于增强金融中心竞争力的考虑,宣布解除对加密资产 ETN 的零售禁令,但对 CFD 等衍生品仍维持禁售。即英国允许有监管的场所销售一些经过审批的加密 ETN 给散户,但高度杠杆的衍生品仍禁止。这个政策变化体现英国在保护投资者与创新竞争力间寻求平衡。截至目前,英国散户若想交易比特币期货期权,依然无法通过英国本地平台进行,只能经海外渠道。英国对衍生品的强硬立场在主要经济体中较突出,也导致部分活跃交易者转移到欧洲或其他市场。展望未来,英国可能待欧盟 MiCA 效果明朗后,再决定是否调整策略。但短期内,保护散户免受复杂高风险衍生品损失仍是英国监管的优先目标。

在欧盟,MiCA 本身不直接规范衍生品,因为 MiCA 针对的是现货市场和发行领域。加密衍生品若以实物结算且标的非金融工具,理论上可能游离于现行金融指令外。但许多成员国已将加密衍生品视为金融工具的一种。例如,德国 BaFin 认定加密 CFD 和期货属于《第二版金融工具指令》(MiFID II) 下的金融衍生品,需要牌照经营。法国 AMF 也要求任何提供加密衍生合约交易的平台取得相应投资服务提供商资格。ESMA 在 2018 年将加密 CFD 纳入其针对差价合约的产品干预措施,设置了 2:1 的杠杆上限(相比外汇 30:1 更低),以保护投资者。这表明欧盟整体倾向于允许受规管提供,但加强风险管控。个别成员国曾考虑更严措施,如比利时曾短暂禁止分销加密衍生品给散户。欧盟层面目前无如英国般的统一禁令,MiFID 框架和各国监管实践实际上提供了衍生品合规路径。因此,欧盟散户可以通过在塞浦路斯等有牌照券商交易受限杠杆的加密 CFD,或通过欧洲期货交易所 (Eurex) 交易现金结算的比特币 ETN 等。预计随着 MiCA 实施和欧盟金融法规更新,可能会专门针对加密衍生品出台统一规定(ESMA 已在研究这方面)。但就现状而言,欧盟属于谨慎开放态度:监管下可以有,但要防止滥用和过高杠杆,并赋予投资者充分风险警示。

亚洲各国对于加密衍生品的监管呈现截然不同的取态。日本于 2019 年修订《金融商品取引法》,将加密资产衍生品纳入金融商品类别,并对从事加密差价/期货交易的业者实施注册监管。日本交易所可为客户提供加密保证金交易,但日本自律规则已将最大杠杆率从 25:1 大幅调降至 2:1。因此,日本用户仍可交易小杠杆的比特币合约,但市场规模受限。韩国则干脆禁止本国交易所提供任何形式的加密期货或期权,认为散户风险过高;韩国投资者如要交易,只能借道海外平台,但韩国政府近年加强监控,要求银行限制对海外加密衍生品平台的汇款。香港在 2023 年推出持牌制度时,明确不允许向散户提供加密衍生品交易,只能提供标的现货交易;专业投资者是否可以通过香港平台参与衍生品也受严格限制。香港仅允许经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挂钩加密的结构性产品或ETF在受监管市场交易(如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加密资产期货 ETF,面向公众)。新加坡 MAS 对衍生品持谨慎态度,2019 年批准新交所 (SGX) 上市比特币、以太坊掉期合约,但规定零售不能直接参与,仅开放给机构和专业投资者。此外,MAS 在 2022 年强化投资者保护指引中,限制零售获取高风险加密产品,包括衍生品,并要求本地服务商不得通过 ATM 或广告轻易向公众推广任何加密交易服务。总体看,亚洲主流市场多限制零售接触加密衍生品:日本允许但监管严、杠杆低;香港、新加坡、韩国几乎禁止散户参与,只对机构/专业开放有限渠道。这与部分西方市场的开放形成对比。

加密衍生品监管分歧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全球市场流动性的“监管套利”。在严监管或禁令地区(如美国、英国、香港),大量用户仍通过 VPN 和海外账户使用未合规的平台,造成执法难题。相应地,交易量集中在监管薄弱地区的一些大型平台上,这加大了风险集聚。国际监管层意识到这一问题,2023 年金融稳定理事会 (FSB) 发布全球加密监管框架建议时,就强调应加强跨境执法合作,要求各国共同遏制无证加密衍生品活动。另外,IOSCO 于 2023 年发布了关于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的政策建议,也包含针对衍生品业务的监管标准,如平台应披露杠杆设置、强平机制等。可以预见,未来全球将趋向缩小差异:可能禁止散户高杠杆已成共识,而专业市场则通过许可稳步发展。英国近期解除 ETN 禁令表明,在保护和发展的平衡中,适度开放经过审查的产品可能成为趋势。欧盟也许不会像英国那样禁绝,而是在 MiFID 等体系内加强投资者保护要求,比如强制负余额保护、标准化风险警示等。亚洲部分地区或在适当时机调整,例如香港若验证专业市场安全,未来不排除有限开放零售参与经过审批的衍生品(配套教育)。总之,加密衍生品监管正在从分野走向收敛,以国际监管标准框架为基础,各法域逐步收紧对非法平台的围堵,并在合规渠道内平衡市场需求。

5.2 隐私币的合法地位与监管挑战

隐私币(Privacy Coins)指通过技术手段(如环签名、零知识证明等)实现交易匿名和地址隐匿的加密货币,代表有门罗币 (XMR)、大零币 (ZEC)、达世币 (DASH) 等。其支持者认为隐私币保障金融隐私权,但监管者则担忧它们被广泛用于洗钱、逃避制裁等非法活动,因为传统链上分析对其交易流向几乎失效。围绕隐私币,各国监管政策分化明显:有的明令禁止,有的严格限制流通,有的尚未采取直接行动但通过 AML 规则间接打击。

日本是最早禁止隐私币交易的国家之一。2018 年,受 Coincheck 交易所被黑事件(黑客利用匿名币清洗资产)等影响,日本金融厅 (FSA) 要求国内注册交易所下架所有具高度匿名特征的币种,包括门罗币、达世币等。这一要求通过自律组织(日本加密资产交易协会 JVCEA)的规定落实,新申请的交易所牌照也不得上市匿名币。FSA 官员明确表示,匿名币违反了日本反洗钱制度的“可追踪”原则,不应在合规市场存在。同样地,韩国在 2021 年 3 月《特定金融信息法》修订后,金融服务委员会 (FSC) 发布指南禁止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处理“无法识别交易记录的匿名数字资产”,各韩国交易所遂相继下架隐私币[10]。韩国还禁止通过混币服务来隐藏交易来源。迪拜等中东地区也跟进:阿联酋迪拜 2023 年虚拟资产法规中规定禁止发行或交易增强匿名功能的加密货币。这些法域采取的策略是直接取缔,认为此类资产弊大于利,不应允许。

欧盟目前尚未完全禁止隐私币,但正朝该方向迈进。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就《反洗钱规章 (AMLR)》达成的政治协议(2023年),提出自 2027 年起,禁止加密服务提供商与匿名钱包或匿名币交易往来[12]。根据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布的信息,欧盟将要求从 2027 年 7 月起,虚拟资产服务商不得提供涉及匿名币的交易服务,且须对私人托管钱包交易超过 €1000 执行严格身份核验。亦即,届时在欧盟经营的交易所将不能上市门罗、ZEC 等隐私币。此外,欧盟已有成员国采取临时措施:如比利时金融监管当局 2022 年要求当地交易商报告任何涉及匿名币的交易并建议停止支持。法国 AMF 在许可严格管制,尚无隐私币被批准。欧洲执法机构 Europol 也频繁示警隐私币对追踪犯罪资金之阻碍。欧盟此举遭到加密行业一些人士批评,认为此举损害个人隐私权。然而,从监管角度看,匿名币的存在确实令 AML/CFT 框架难以执行,FATF 也在多个报告中点名匿名增强技术的风险。可以预期,欧盟在实施禁令前这几年,会通过软性措施逐步压降隐私币使用,如将其纳入高风险交易类别,要求提高尽职调查程度等,为 2027 年正式禁令做好铺垫。一旦禁令生效,欧盟将成为继美日韩之后又一主要司法区排斥隐私币。

美国目前没有法律禁止持有或交易隐私币,主要的合规交易所(Coinbase 等)基于自身风控政策也大多不支持这些币。然而,美国监管机构通过其他手段打击隐私交易,比如 2022 年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直接制裁了加密货币混币服务 Tornado Cash,这是针对匿名化工具的重大举措。尽管 Tornado Cash 不是代币,但这一行动释放出强烈信号:美国不容忍完全匿名的加密交易渠道。不少行业观察者据此推测,若隐私币广泛用于非法活动,美国也可能考虑类似手段,比如将特定隐私币地址列入制裁名单等。另外,美国司法部和国税局多年来投资于隐私币的链上分析工具研发,希望提升破案能力。交易所方面,2019 年美国交易所 Kraken、ShapeShift 等主动或被迫下架了门罗、达世币,以免监管麻烦。美国态度可概括为“技术中立但风险导向”:不直接立法禁之,但如发现滥用就严查。新加坡亦无明文禁令,MAS 主要通过 AML指引要求 VASPs 对匿名交易采取高强度审查,不符合审查的交易不得进行。这实际上使得新加坡持牌机构也无法方便地支持隐私币。2020 年,大型交易所币安(当时在新加坡运营)就停止了门罗等币的交易。其他如澳大利亚正考虑紧随欧盟脚步,有消息称澳政府有意禁止匿名币兑换法币活动。总的来说,在未明确立法的法域,市场力量已部分自行调整:主流合规平台普遍回避隐私币,以满足银行和监管的合规期望。

隐私币监管的分歧反映出隐私权 vs. 合规的冲突。一方面,金融隐私是个人权利,过度金融监控可能有侵犯嫌疑;另一方面,完全匿名使执法陷入黑暗。少数国家(如瑞士)在讨论是否能通过强制链上可审计性等方法折中,比如要求隐私币设“观测钥匙”供有权限者查看,但技术上尚无成熟方案。因此目前看,各国倾向牺牲隐私币的存在以换取 AML 合规完整性。FATF 在对各国评估中也将匿名技术视为高风险因素,导致多数合规机构不愿触碰隐私币。在这种环境下,隐私币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用户群也转入地下或限于高技术极客圈。跨境影响也值得注意:由于日本、欧盟等禁止,隐私币交易更多流向无监管的市场,形成监管真空的风险传递。国际合作可望减少此漏洞,例如各国联合共享可疑地址情报,加强对法币出入口的监控。总体预测是,隐私币将在更多法域受到限制甚至禁用,直至出现足以平衡隐私与监管的新技术方案。这一领域的监管分歧实际上在逐渐缩小,因为曾经观望的欧美国家正追随东亚国家的严格态度。而对投资者和行业而言,这意味着隐私币将难以融入主流金融,相关业务须慎重考虑地域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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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Pharos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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