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於孫銘律師於智堡年會的演講,主題為“各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現狀以及展望”。本文主要整理了演講中關於美國的部分。
(本文由分佈式資本原創,有匪整理。)
美國現有的監管體系及各部門的職能
總體上就美國的監管框架而言,由於沒有統一以及一站式的立法和監管部門,導致監管成本以及合規成本高昂。從業者發現做業務時需要向多個部門匯報或申請牌照;若不能全部滿足則可能被處罰。
Treasury & IRS (財政部和國稅局)會制定crypto徵稅相關的規定並執行。
SEC(證券交易委員)對治理代幣的監管比較寬鬆、通常不將它視為證券。無論是美國本土項目還是國外項目,只要有一個美國人買了該項目的代幣,SEC就對其擁有了管轄權。因此美國的項目基本上都將自己通證設計成治理代幣,這也是目前唯一可以鑽的空子。
CFTC(美國商品期貨委員會)是一個對加密行業相對友好的監管部門,不過監管範圍僅限於衍生品領域(主要是crypto(商品合約)。相較於CFTC,SEC的管轄範圍更廣以及權力更大。
OCC(美國貨幣總核查辦辦公室)類似於中國的銀監會,管轄權會涉及到穩定幣的很多方面。穩定幣無論使USDT還是USDC都有銀行存款作為儲備資產,與銀行有千絲萬縷的聯繫。現在相關法案法規還是一片空白,未來OCC可能就銀行如何服務穩定幣發行商而推出細則。如果相關政策比較開放的話,美國銀行可能會為海外穩定幣發行商提供儲備資產託管服務。這在保證穩定幣發行量的同時,也將維持加密行業的繁榮。
CFPC(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會對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項目方進行監管(主要是穩定幣和Defi)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FinCEN(金融犯罪執法局)是專注於支付領域的監管機構,主要管反洗錢以及反恐怖主義融資。美國的交易所以及經紀商都需要註冊MSB牌照,以此方便FindCEN建立起正規的信息渠道。交易所和經紀商都需要收集客戶身份信息、核查客戶的交易,防止客戶從事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未來,FinCEN將會對Defi領域進行監管。因Defi行業的責任人並不明確,FinCEN監管起來會比較麻煩,可能就具體案例進行追責。
關於未來美國監管政策發展的展望
穩定幣:穩定幣對整個加密行業影響很大,也是政府機關非常重視的事情。美國對穩定幣的監管存在一個漏洞,這可能是政府故意為之。在傳統金融領域,用戶在獲得金融服務之前,必須完成KYC;然而穩定幣已經突破了美國金融行業的這條鐵律,在穩定幣流轉過程中使用不存在KYC(除非申請發行商贖回),無論你是誰都可以無門檻地獲得穩定幣的金融服務,當然罪犯也可以。美國的小心機可能是通過穩定幣將美元信用擴張到全世界。
因為美國政府意識到穩定幣會涉及到洗錢以及恐怖主義融資的事情,一方面是以後KYC要加強,包括用戶持有穩定幣並不是那麼匿名。另一方面就是銀行如何介入類似於Circle這種穩定幣發行方的業務中去。類似於Circle的穩定幣發行方會被強制要求持有特定比例的流動性強的儲備資產,比如國債或者是銀行存款之類的。當然,目前來看,穩定幣對美元造成的影響還沒有那麼巨大。
徵稅:目前美國政府對於虛擬貨幣涉及Defi交易的徵稅措施是不夠清晰的。未來,監管機構在徵稅方面會著重於出台具體執行政策。還有一點就是耶倫提到的未實現利潤徵稅(unrealized profits),這種稅收應用到股票上市以及加密領域是一樣的。一旦政策出台將這是對資本市場的重大利空。
證券發行:關於加密行業項目發幣算不算一種證券發行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其實像美國很多證券部門的官員已經意識到如果拿了老的證券法框架去監管虛擬貨幣發行是有問題的。它會導致一些本來去中心化的項目反而發不了幣;若根據原有的證券法來申請證券註冊,反而會影響項目進展。
SEC的委員Hester Peirce曾經提出過避風港規定草案,它的主旨就是給某些加密項目一個過渡期(比如說三年)。如果這個項目達到足夠的去中心化程度,那發幣就不再需要去滿足證券發行的要求,這其實是一個非常大的突破。它意味著在證券法體系之外創設了一種就新的資產發行類別。儘管這只是SEC委員的設想,但是實際上非常有意義,也非常符合行業情況。至於這個草案能否作為一個成文立法,未來可能要花挺長時間才能落地。其次,這涉及國會議員能充分認識到這個行業的去中化特性,才能推動法案的落地。就目前來看,避風港規定的草案發布之後,在政府層面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推進。新任的證監會主席Gary對這個草案也沒有特別興趣,反而是新官上任三把火,不停地查處各類發幣項目。
基建法案:基建法案是拜登主導的比較重要的法案,其中跟加密行業關係比較大的是對於broker(經紀商)的定義。它可能寬泛地囊括像以太坊或者比特幣這種pow礦工或者defi項目方。這就意味著他們會承擔很多很繁重的匯報義務,尤其在用戶納稅方面。如果一個defi項目方被認定為經紀商的話,需要將用戶的交易信息匯報給政府。但這個法案實踐起來不太現實,因為以太坊礦工作為驗證節點是無法知道具體當事人是誰的,便也無從匯報。鑑於對經紀商的定義相對粗糙,也需要行政部門做出具體的解釋。
DAO:DAO本身作為一個新形態的組織已經不在監管部門的職權範圍內,而在立法部門的權力範圍之內。一般立法的流程是需要先通過議員來提交法案,然後再由國會批准通過。由於DAO處於現有的組織形態體系(比如說有限合夥制)之外,因此納稅申報和繳稅義務都沒有明確規定。預計未來三年內都不會看到這方面的立法,因為立法牽涉的面實在太廣。另外,目前的國會議員對於DAO也沒有相應的認知,推出相應的立法是需要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