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肖颯|NFT出圈,重災區?新戰場?
作者:肖颯
最近,颯姐出圈玩奢侈品鑑定,NFT 出圈成為藝術品新寵。颯姐當年讀書的時候,還因為選了著作權法方向而感到懊惱,畢業後創業時被某大佬懟了一句:你的合同文本,敢199 塊賣給我,保證當天就全世界皆能下載。
還記得那種憤恨和無奈,如今NFT 的出現,將給當下火熱的短視頻創造者、網文創作者、現象締造者“賦能”,無論誰都不能白嫖,基本上徹底摒棄了“道德風險”,也許真的可以作為人類進化為數字生物的基石。
定義與要素
市面上,幾乎所有的關於NFT (No-fungible Token)的定義都來自一篇新聞網文,由於颯姐也不能確定自己看到的這一篇是不是原創,姑且不加引註,請原創者主動聯繫我們修訂。 “區塊鏈上的數字貨幣分為原生幣與代幣兩類,前者有自己的主鏈,如BTC ETH;後者依附於現有區塊鍊主網,使用智能合約進行賬本記錄,依附在以太坊上發token,而後者又可以分為同質化和非同質化,NFT 就是非同質化的token”,颯姐認為這只是一種分類方法,並不科學,我們最早玩幣的時候,虛擬幣都叫原生代幣,下定義這種事就是個噱頭。
颯姐的觀點是: NFT 就是非同質化、已被特定化且無法拆分的代幣類虛擬財產。 (BTC 本身是可以拆分的,因此必然不是NFT,沒必要單獨分類)其重點不是能不能特定化或者有沒有“挂靠”的主網,而是“無法拆分”。這種不可分的性質,才是NFT 區別於一般token 的特點。也正是因為這個特點,在文創行業中,NFT 將擁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落地機會。
特殊的特定物
法律上,把物體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前者是有品種、規格、質量和度量衡的能被替代的物品,例如A4 紙、2B 鉛筆;後者是具有獨一無二特徵的不能被替代的物品,例如奶奶留下來的金戒指、初戀的蝴蝶結。
原則上講,使用區塊鏈這種加密技術所發的幣,無論是被世人認可的比特幣,還是被唾棄的資金盤裡的爛幣,都是特定物。可以清楚地看到前後手,從幣出生到流轉到當下的狀態,一目了然。正如你所知道的,隨著比特幣的瘋狂漲價,再也不是買個披薩的它,需要把它等額分割為很小很小的份額,已達到可完成支付結算的功能的程度。而NFT顯然不是為了支付結算而來,它的出現就是為了“確權”,將某一個網頁截屏、畫面、視聽資料等寫進鏈上,一可以確保主鏈不倒,節點永存;二可以確認這個作品就是歸屬於某個特定人+自動獲取收益,即便未來作品被人使用(尤其是商用)原創者也可以得到至少毛利10% 的收益。
NFT 的主體和各自法律關係
在一個NFT 設置和展示的過程中,颯姐認為:至少會或者將會出現以下幾個主體:原版權或物權所有人(原物owner)、區塊鏈上記載的版權或物權所有人(NFT owner)、觀賞或使用NFT 的人或社會組織(NFT 玩家)、NFT** 價格的發現者、NFT 行為或主體的監管者、原物鑑定人和電子物證鑑定人**。
其中,關鍵法律關係是:
01
物理世界權利所有者vs. 鏈世界權利所有者
原版權或物權owner 與區塊鏈上記載的版權或物權owner 之間的關係,從現在的實例看,兩者是統一的。畫家創作出作品、攝影師拍攝照片、某社交平台第一次發出信息,由畫家本人、攝影師本人、發言者本人對其作品進行轉化NFT,完成由物理世界的權利所有者到數字世界的權利所有者的過程。一旦過渡到鏈世界的權利所有者,其擁有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觀賞者和使用者必須付費觀看或使用,owner 還可以收費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02
NFT owner 與觀賞者或使用者之間的關係
NFT 很好的解決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傳統互聯網時代“複製黏貼”無法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頑疾。還記得碩士畢業時,創業進行法律文本線上化的項目,颯姐躊躇滿志找到數位大佬介紹項目可行性,結果一位M 姓老師直接潑了一盆冷水,這就是文章開頭的故事。倘若NFT 推廣開來,全世界都可以欣賞或使用某個“智慧成果”,但不可能白嫖,自動扣除版權費等(我們甚至可以腦補稅費,不用一遍遍徵收,直接智能合約準時準點劃撥走)。因此,權利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關係是:實踐合同或合同關係,一方提供服務,一方按照約定付費,即便是文件被轉手N 次,大家都能欣賞到她的美,也要為這種愉悅的觀感付費。試想,如果將蒙娜麗莎載入鏈上,原畫作在一場大火中燒掉(好事者,可在社交問題搜索著名的辯論段子,博物館失火,救貓還是救畫,李誕版),全世界的人要想一睹芳容都必須乖乖付費觀看,對博物館而言,不失為一種盆滿缽滿的路子。
03
NFT 的價格發現者之間的關係
當下,鑑於基本都是原權利人同時也是鏈上作品權利人,NFT 的價格發現機制還處於原始階段,全世界都可以使用、欣賞畫作等,只有一個人/ 組織是這幅畫作的owner,可通過協商、拍賣方式按照某種世俗“法幣價格”進行轉讓(讀者可參考奧拉夫. 維爾蘇斯《藝術品如何定價》)。
但是,這種價格發現機制,終將大批將走向交易所,正如現在主流幣種一樣,全世界的玩家一起競價,NFT 的價格水漲船高,可以預測會出現天價NFT 王,也將出現劇烈波動,在看漲和看跌中盤旋,不免會有韭菜被割掉,也會創造新一輪財富神話。
04
NFT 的監管者
鏈化、幣化、國際化、智能合約不可逆等因素,決定了對這種新型物種的監管並不容易。首先,要求監管機構的科技能力須匹配,監管科技從互聯網時代要急速調轉到鏈時代。其次,買家來自世界各地,一國之內的監管者很難對全世界玩家進行規制,重點將放在在KYC、反洗錢、杜絕非法集資、謹防傳銷等方面。再次,智能合約一旦執行,人力無法操作逆轉,可能會讓很多監管者無法適應,寫進區塊鏈的內容不可改,這就要求監管者慎重對待,切勿急躁和粗糙,防止執法過程也被寫進鏈裡成為新的NFT,後果嚴重。但又不能一味逃避,一刀切的懶政會摧毀我們彎道超車的機會。若抓住了這次技術創新潮,對於生產關係的改造和民生髮展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也將增強我國在區塊鏈領域的國際競爭力,因此,宜疏不宜堵。
05
鑑定與估價
原物鑑定需要傳統世界裡的古董專家、筆跡專家、音樂人、美術鑑賞專家、甚至吉尼斯世界紀錄的工作人員等,確保原物的品相、品質、特點符合其描述。一旦進入數字世界,還需要數據專家、加密學技術人員、取證專家等,對於NFT 的確權和歸屬給出意見。颯姐多年觀察一位主做古董鑑定案件的律師同事,發現其代理的案件,對於古董真假的爭議最大,NFT 是否會將一個假貨偷梁換柱,最終砸掉了真品,贗品卻在虛擬世界大行其道,其歷史研究價值和美學價值將大打折扣。
至於價格問題,就像颯姐2013 年辦理的某比特幣詐騙案件一樣,到底該標的物價值幾何,大家的觀點不同,虛擬幣定價問題最終認可了“行為時”各大交易所的公允價格進行了平均計算。 NFT 的作價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恐怕也會以交易所、拍賣行價格為參考,或者鑑定機構按照其他市場公允價格予以作價。
06
NFT 轉讓中的甲方乙方
一言以蔽之,如果NFT 被我國法律認定為著作權,這就是一個著作權轉讓合同,甲方以某種對價購買乙方的NFT;倘若NFT 被認定為特定的虛擬商品(無體物),則雙方轉讓NFT 就是實踐了買賣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按照買賣合同糾紛起訴即可。目前,世界範圍內沒有參考的先例,期待民法學界對此進行論證和解釋(根據經驗,未來6-12 個月內將有學者撰寫相關學術文章,拭目以待)。
NFT 將成為下一個非法集資、傳銷重災區?
誠然,通過我們這十年來對納米技術、P2P 的觀察和實踐,新型事物出現後都會成為“舊瓶裝新酒”裡的新酒。騙術還是十幾二十年前的騙術,目標人群還是普羅大眾,甚至話術還是那套話術,人性裡的貪婪和恐懼始終沒有更改。
以颯姐多年生活經驗和辦案觀察,基本可以判斷, NFT 將成為下一個法律重災區,打著新技術旗號的偽創新很快就會復出,疊加之前的藝術品投資、古董投資、股權眾籌等概念,騙子們會將某件藝術價值不高的作品通過其上鍊包裝,編造動人的愛情或親情故事,推高價格,等待韭菜上鉤,然後拉鋸齒,斷崖式下跌,攫取巨額利潤。細思極恐,放眼望去西方一些上市公司(咱不談國內公司哈)、畫廊、奢侈品集團、拍賣行、諮詢公司等,商業內核也是這個套路:找個新概念,編個打動人心的故事,聯合各種媒體渠道升級炒作,發酵,引韭菜入局,老鄉別跑,收割完畢,有時給個甜棗,絕大多數時候灌輸你“認賭服輸”,有些不了了之,有些被舉報後抓捕入獄。
那麼,到底應該作怎樣的監管制度設計,讓這個故事不要持續不斷發生,或者減少其損害。颯姐有幾個不成熟的觀點,貢獻給讀者:
(1)萬不要小瞧投資者教育。跟上形勢,別再貼條幅、發傳單,建議在直播平台或短視頻平台發些喜聞樂見的推文、視頻、網劇,讓6 歲蒙童和60 歲大叔都能看懂並理解,有代入感,見到相關騙局也會微微一笑而過。
(2)對NFT 進行權利備案。有些讀者覺得多此一舉,但是為了控制入口,還是要對NFT 進行備案,放在著作權備案部門或市場監督局、地方金融辦等均可(建議選擇科技能力比較強的監管機關,備案並不是紙質而是打個碼,隨著NFT 的流轉可回溯),只要有個娘家,從業者的心態就會產生微妙變化,不再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而是落地生根,未來可期。
(3)持證上崗,從業資格。根據文中觀點,NFT 宜疏不宜堵,對於能夠鏈上化的技術人員進行從業資格培訓,持證上崗,配合備案製度,掌握市場上NFT 的部分真實情況,至少不會沒抓手。
(4)司法機關積極作為。建議檢察系統對於NFT 進行學習研究,結合刑事合規對相關企業和組織提出整改建議,防止技術團隊成為犯罪團伙;對於法院,建議通過個案確立各個參與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並上升為數字世界的規則,指導市場行為和司法實踐;對於公安機關,壓力最大,也許又是一波涉眾案件,做好與行政監管機關的溝通協調,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5)交易所是證據保存和提供者,也承擔反洗錢義務(反洗錢將是今年的重頭工作,務必重視)。國內交易所早就遷移至海外,但幾大交易所均有華人身影,且其教育、技術團隊很多還在北上廣和海南等省市。據颯姐所知,各大交易所、礦池對於各地公安機關辦案的配合程度較高,在發現客戶已被正式立案後基本都可以提供有效電子數據,在NFT 大潮中,望交易所等機構繼續配合打擊犯罪等工作。
(6)以技術監督、管理技術。賣家與買家的交易,倘若只有加蓋官方備案技術印鑑後,才可以被公開買賣或拍賣,則,我們以上的擔心基本多餘了。買家的自覺性也是NFT 交易裡的重要一環,抵制非法買賣,爭當合規買家。
寫在最後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技術突破再一次讓我們站在十字路口。 NFT 不僅在海外成為各大上市公司熱衷的概念,也將在國內引發廣泛討論。 NFT 與知識產權的綁定,有可能會將整個行業升級,也有可能會直接將行業帶偏。
駕馭新技術,而不是恐懼新技術。這些年,監管機關的科技能力大幅增強,監管科技一度成為熱點,對待新技術,採取“師夷長技以製夷”也許是一個思路。監管制度的主思路是“備案”,抓手是從業者和備案標識,輔以投資者教育和合規專項計劃,燙手山芋就會變成工作亮點。
講真,如果颯姐技術到位,真想把這篇文章也NFT,根據以往經驗發現不少法律同行甚至學者來抄襲,有了NFT 不影響諸位觀瞻,但使用颯姐觀點和文字就要確權和付費,真正尊重原創,反哺原創作者,美哉,美哉! !
如上,感恩颯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