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2017年9月4日越來越遠,但似乎其威力依然不減。幣圈裡的朋友,至今還在堅守,只不過已四散境內外各地。最近遇到一個虛擬案例,覺得蠻有趣,跟大家聊聊。

1. 案情

某境內項目方ICO發幣若干,分給其顧問李某1000枚,由項目方實際控制人安排助理直接打到李某錢包地址。後,該助理看好自家幣,與女友(黑客)勾結盜取該代幣990枚,李某欲報案。有人認為,境內已經對ICO進行否定評價,其發出的幣,原則上中國法律不承認其與比特幣一樣具有“虛擬商品”的定位,因此,盜取行為不能認定為盜竊罪;騙取行為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到底,盜取普通項目方發出的非知名“虛擬幣” ,構不構成犯罪呢?

本案的關鍵是:虛擬幣是否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諸位讀者,犯罪與否所依據的是成文法——刑法,因此,刑法怎麼看這個新奇的東東,很重要。

2014年颯姐代理過一宗比特幣詐騙案件的二審,記得當時主要討論的重點是:比特幣到底是不是“財物”,其市場價格發現機制是否未發育成熟等。自2017年《民法總則》公佈之後,爭議之聲戛然而止,比特幣作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從屬於“虛擬財產”,境內居民可以合法持有比特幣。

那麼, “山寨幣”與比特幣根本無法同日而語,對於前者應該如何判斷呢?

以往,我們認為項目方在境內ICO或者在海外發行後專賣回國內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產生的“果實”——虛擬幣,在中國法項下應該不予保護。也就是說,持有“山寨幣”不受法律保護。可以類比在境內參與賭博,借賭資的行為不是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不予保護。

然而,刑法視角下的“財物”與眾不同。

根據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承認虛擬財產是刑法上的財物,並不意味著任何虛擬產品都是刑法上的財物。虛擬財產的種類繁多,網絡遊戲的虛擬財產(遊戲賬號、武器裝備、角色屬性等)、虛擬幣(Q幣、U幣、比特幣、萊特幣等)、網絡賬號(QQ號、微博賬號等)以及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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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析

到底一種虛擬產品,能否被認定為刑法上的財產,取決於三個特性是否同時具備:

(一)管理可能性。即所有人、使用人,是否可以管理該物,誠然,我們玩幣的朋友都知道,錢包就是我們管理各種虛擬幣的手段,管理虛擬幣當然具有可能性,而且是現實可行的;

(二)轉移可能性。也就是說這種財物可以轉移,如果有人指著泰山上山頂說,我擁有這個山頂,其轉移可能性較小,除非他就是愚公本人。而回到當下,虛擬幣的突出特點是具有價值交換功能,甚至可以說支付功能,其轉移可能性存在;

(三)價值性。所謂價值性,就是這個東東本身是否“有價值”,這裡的價值要從客觀性和主觀性來分析,客觀上具有交換價值或者主觀上是特定人珍視的紀念品,都可以認定其具有“價值”。張明楷教授認為,普通的QQ號碼、email賬號雖然具有管理可能性與轉移可能性,但不具有價值性。也就是說,不值得刑法去保護。

回到虛擬案例,ICO產出的虛擬幣到底算不算“財物”,在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上都沒有問題,只是“價值性”確實會有不同。眾所周知,幣圈寒冬,連馬首“比特幣”都遭遇了斷崖式下降,其他幣種慘不忍睹。如果跌倒垃圾幣,且項目方已經跑路或者歇業的,其發出的幣,我們認為沒有價值可言,因此,盜取或者騙取該幣,不構成犯罪。因為幣根本不值錢,敢問你偷別人家客廳一卷維達家庭裝抽紙,是犯罪嗎?顯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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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結論

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其實直接與幣價掛鉤,“山寨幣”“垃圾幣”沒有刑法保護的必要,因此,盜取、騙取這些代幣,不應該構成犯罪。如果該虛擬幣雖然出身違法行為,但是具有相當的市場價值,則,盜取、騙取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案例就是這麼有趣,真實世界裡的案子遠比故事更精彩。歡迎讀者提供有趣、有創新點的案例,我們願意一同與大家分析,傳播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