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土狗幣?一個簡單的理解,就是除比特幣、以太坊等市值大、流動性強的主流加密貨幣以外的,由私人(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實體)直接發行的「非主流」加密貨幣,大部分的土狗幣連白皮書都沒有。
近期,颯姐團隊關注到,某打牌新聞媒體發布了一篇名為《首例發行虛擬幣涉刑案引爭議:撤回流動性致炒幣虧損是否構成詐騙》的新聞,報道了一位在海外某公鏈發行土狗幣後,被我國司法機關以詐欺罪定罪處罰的00後同學。說實話,幣圈這類刑事案件其實並不少見,當然也很難說是我國首例,類似因撤回流動性而涉嫌犯罪的案件颯姐團隊其實已經處理過不少起。今天,颯姐團隊就結合最近的案件,為大家講講發行土狗幣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種犯罪的問題。
01、案情介紹
颯姐團隊提醒各位朋友注意,以下內容均來自公開資訊: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出生於2000年,案發前是浙江某高校一名即將畢業的大四學生,也是一位嫻熟的加密資產玩家。 2022年5月,楊某某關注到海外一個名為區動未來(Blockchain Future Force,簡稱BFF)的DAO正在為ICO進行宣讀,並預告將於2022年5月2日發幣。
2022年5月2日下午4點41分46秒,楊某某在某海外公鏈上自行發行了一款與區動未來英文名一樣的土狗幣BFF。十多分鐘後,楊某某作為流動性提供者向BFF幣項目中添加了30萬枚BSC-USD及63萬枚BFF創建了流動性池(通俗講就是為BFF土狗幣項目注資做市) 。而在楊某某添加流動性的同一秒,羅某瞬間以5萬枚BSC-USD直接兌換了85316.72枚BFF幣。
24秒後,楊某某撤回了BFF幣中的流動性,共計得到353488.115枚BSC-USD和508069.878枚BFF幣,該行為導致BFF幣大幅貶值,羅某用5萬枚BSC-USD買的81043枚BFF幣價值瞬間跌到僅值21.6枚BSC-USD。
事件發生後,羅某恰好透過一位共同好友將楊某某「開盒」(查明了楊某某真實身份資訊)並要求楊某某返還資金,找到楊某某後,羅某於2022年5月3日向河南省南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報案,稱其投資虛擬幣被騙30餘萬元(5萬U)。南陽市公安局以涉嫌詐欺罪名立案調查,並於2022年11月將楊某某逮捕。
02、楊某某構成詐欺罪嗎?
加密資產發展至今,發幣的門檻已經變得極低,大量的meme幣、土狗幣、空氣幣在海外公鏈上百花齊放,像上述案件中的盤子甚至已經屢見不鮮。這類土狗幣雖有殺豬盤、割韭菜之嫌,但幣圈玩家們大多將其視為一種射幸玩法、資金博弈,甚至還有不少職業幣圈玩家透過電腦科技利用大量資金專門在極短的時間內買賣土狗幣套利(坊間稱為「沖土狗」)。
那麼,楊某某的行為構成詐欺罪嗎?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欺罪指的是,詐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司法實務中,犯罪嫌疑人構成詐欺罪的要件如下:
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犯罪嫌疑人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一般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
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詐騙行為而陷入錯誤認知,處分了自身財產、遭受了財產損失。
基於此,楊某某是否構成詐欺罪的關鍵,就在於是否有證據證明其有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故意、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為以及被害人是否因楊某某的詐騙行為而陷入錯誤認知。
我國司法機關的視角
本案中,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楊某某透過創建與區動未來發行的虛擬幣名字相同、發行宣傳資料相同的虛假BFF幣,自己充值30萬USDT幣作為誘餌,引誘被害人羅某充值5萬USDT幣後,楊某某連同自己充值的30萬USDT一共35萬多USDT同時撤資,騙取羅某人民幣33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可見,在檢察官視角中,楊某某發行與區動未來DAO名字相同的虛假加密貨幣的行為即為“詐騙”行為,而創建流動性池又秒撤資金的行為,是一種以虛假加密貨幣為「餌」實施詐騙的行為。被害人羅某因楊某某的行為陷入楊某某可能要長期運營該加密資產項目的錯誤認知,導致了財產損失。因此,楊某某的行為是一種詐騙。
颯姐團隊觀點
颯姐團隊認為,檢察官和一審法官認為楊某某的行為構成詐欺罪的觀點有待商榷,本案雖然從表面上看確實有詐欺罪的外觀,但實際上,客觀的看待和正確的評價本案,需要對加密貨幣的玩法有更深入的了解。總的來說,基於以下事實,颯姐團隊不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的行為構成詐欺罪。
我們認為,被害人很可能沒有陷入主觀錯誤認知,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很可能並非由其本人作出,而是其利用計算機代碼編寫的自動化交易程序作出的。被害人羅某的交易記錄顯示,羅某是在楊某某向BFF項目添加流動性的同一秒鐘買入的BFF幣。颯姐團隊認同本案一審律師的觀點,該種行為極大機率不可能是被害人羅某某透過手動操作能夠達到的,而更像是其為了「沖土狗」套利通而專門編寫(或購買)的自動化交易軟體完成的(無論手多塊,正常人類大概率都不可能在一秒鐘之內完成購買BFF幣的行為,更遑論是在不知曉內幕消息的情況下,與項目方添加流動性的同一秒鐘買入幣)。
根據第三方幣圈人士查詢被害人羅某交易紀錄發現,被害人羅某有大量投資土狗幣的行為,且多筆交易在數秒、十數秒的時間內就完成了買入賣出套利,相關操作極為專業,基本上可以判斷其是幣圈職業「交易員」或「幣圈狙擊手」。
因此,颯姐團隊認為,被害人實際上並沒有“被騙”,換言之也就是並沒有因為楊某某的行為陷入錯誤認知,且處分自身財產的行為也並非由其本人作出,楊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欺罪。
03、寫在最後
颯姐團隊認為,雖然上述案件中,楊某某的行為可能不構成詐欺罪,但發土狗比的行為本身依然是個高危險行為,很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集資類犯罪以及賭博類犯罪。特別是非法集資類犯罪,在9.4公告和9.24通知依然生效的情況下,ICO的行為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做,只要專案方在國內,依然很有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