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鏈接:颯姐團隊| DAO,可以在中國合法經營嗎?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過(詳情請參見原創| DAO,會是未來的新型“公司”嗎?),DAO是一種特殊的組織形態,其以智能合約作為最高章程,控制整個DAO的運營。組織中沒有中心化的管理結構,一切都是透明、民主的。那麼,DAO能否在中國合法經營?今天颯姐法律團隊就以此為視角,來和大家聊一聊。

境外DAO與現有製度之比較

最早的一個DAO出現在2016年。全稱為“The DAO”,一開始它只是一個ico投資工具,旨在以理性的方式籌集資金、建立一個去中心化的風險基金,The DAO通過發行自己的DAO token以換取ETH作為自己的資金。 Token代表了持有者在The DAO中的經濟利益以及投票權。但在2017年,由於一個嚴重的智能合約漏洞導致DAO合約中的ETH被攻擊者盜走,失去了資金的The DAO無法再維持運營,其概念也就隨之沉寂。

隨著時間的發展,DAO的價值也逐漸被發掘,時至2021年末,基本上萬物皆可DAO,從社交類Friends With Benefits DAO,到企圖購買美國某1787重要法律文件的Constitution DAO,以及想買下NBA球隊特許經營權的Krause House DAO。世界之大,只要有共同的需求和想法,任何群體都能組建一個DAO。

今天我們就從現有製度出發,通過對比傳統公司製度與DAO之間的區別,探討其在中國法律框架內合規的可能性。

公司與DAO之比較

公司製是現代商業最偉大的創設之一,依據《公司法》,我國現代公司製企業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製的特點是公司的資本來源廣泛,使大規模生產成為可能;出資人對公司只負有限責任,投資風險相對降低;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保證了企業決策的獨立性、連續性和完整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條對公司的定義: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美國DAO法案,DAO屬於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我們今天就借LLC來與現有公司製度進行對比。 LLC與DAO最大的特點就是企業成員間具有有限的個人責任和成員管理義務,也就是說,這些成員只承擔自己的過失責任,而不會承擔企業或其他成員的過失責任。 LLC的成員既是公司中的股東,又是LLC的成員和僱員,每個成員都有相同的投票權。但有時會從成員中選出稍有管理經驗的成員代表(managing member)來進行管理。

LLC的決策權和投票權都取決於成員佔有的股權比例,大多數情況下,每個成員的股權比例相同,因此他們的決策和投票權也是相同的。但在某種情況下,根據各成員對LLC的出資量不同,這些成員所佔的股權比例也會不同,決策權和投票權與他們佔有的股權比例相對應。目前在DAO的發展中也已經出現了成員代表管理的大小不等的股權和決策權。

可以說,DAO是一種兼具有限責任制和合夥制的商業架構,比傳統公司製度更加靈活。除智能合約與公司章程之間的區別、中心化管理和去中心化管理的區別外,DAO成員在組織中擁有比傳統公司成員更多的話語權,其大多數時候並不因自己所佔股權比例的大小而喪失自己的聲音。

(二) 合夥制與DAO之比較

筆者個人認為合夥制是當前我國與DAO最為相似的商業架構。關於合夥企業的定義與合夥成員責任制度,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LLC和DAO的特徵已經在前面說過,這裡就不再贅述,比較DAO和合夥企業製我們可以發現他們的諸多共同點,其一是“成員治理”,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此處DAO同樣遵循該規則,每個成員都是DAO的股東又同時可以說是DAO的僱員,在未將經營權、管理權外包之前,每個合夥人都可平等的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從這一點上來說正是“去中心化”思想的體現。其二是稅收監管方面,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DAO同樣是由成員各自繳納所得稅,而不以組織為單位納稅。

說到二者最大的區別,就是責任承擔形式的不同。在我國的普通合夥制度中,合夥人全體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雖然受有限責任的保護,但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沒有發言權。

通過對合夥、公司製度和DAO(LLC)的比較,我們可以得出結論:DAO事實上就是擁有決策權的有限合夥人。如果作為中小投資者,一方面不願如合夥一樣,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希望享受像公司那樣的有限責任保護;另一方面,不願像一般公司的股東那樣不得直接插手公司事務,期望自己能夠像合夥人一樣參與企業的經營;DAO(LLC)似乎是最好的選擇。可惜的是我國並沒有建立LLC制度。

DAO組織可以在我國合法經營嗎?

在現有的法律規範體系內看,這是非常困難的,關鍵在於我國並沒有規定這樣一種特殊的商業架構。想既受到有限責任制的保護,同時全體成員又擁有與合夥企業相同的經營權在當前屬於“魚和熊掌”的問題。普通合夥人之所以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就是說它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

法人資格是有限責任制的核心,很多人存在一個誤區:有限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其實不盡然,有限公司作為一個有獨立資產的法人,其本身對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則不具有權利能力,沒有自己的財產,也就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合夥企業的債務,實際上是由合夥人承擔的,對合夥人表現為無限責任,即合夥人要以其所有的財產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

再來說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這類主體被法律擬制為“人”,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出資財產屬於法人所有,不再屬於出資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出資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實際是被公司法人承擔了。而合夥制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合夥企業的債務須由合夥人承擔。這也是法律出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之考量。

因此,對於DAO來說至關重要的有限責任制在我國並不存在。根據我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公司法人格的取得採登記制,也就是說,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的關鍵在於是否等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登記。在法律體系外的DAO顯然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DAO在我國有很大可能性會被視為合夥企業。

DAO在我國經營的刑法風險

任何一個組織要進行正常經營都離不開籌集資金(資本)這一前置條件,DAO也不例外。由於DAO的核心智能合約是誕生於區塊鏈技術的產物,其天生與虛擬貨幣、NFT等事物存在關聯。並且在實踐中,絕大部分的DAO要不就是自己ICO發幣籌措啟動資金,要么就是通過販售NFT等物籌措資本。並且,當前絕大部分DAO組織籌措的資金都為各類虛擬貨幣,以太坊尤其多。

因此,如果DAO要採用境外的經營模式,在我國境內經營就存在巨大的刑法風險。 ICO發幣就不用說了,2017年9月4日,七部委發文指出,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ICO在我國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

如果是通過類似CityDAO以販售NFT的形式籌措資金的,由於國家針對NFT尚未出台任何法律文件進行規制,且目前已經有不少大廠公開銷售NFT產品,現階段監管機關對其可能會有一定的容忍度。

但我們絕對不建議通過發行NFT的方式籌措DAO啟動資金和取得成員權,該方法雖然看似可行,但極有可能在監管機關的穿透式監管下被視為924通知中明確禁止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和變相ICO行為,從而構成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罪等罪名。同時,這樣也會使NFT的性質發生異化,成為一種金融產品,這是我們一直以來要極力避免的。

另外,通過籌集虛擬貨幣作為DAO資本的行為也是不為我國現行法律所容忍的。根據924通知: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看來,境外模式的DAO在我國難以合法合規。

寫在最後

境外DAO模式難以在我國合法落地的同時,我們更是要擦亮眼睛,當心打著DAO旗號進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心人”。

近日,颯姐法律團隊已經在執業中發現了不少此類現象,因此我們今天也要藉此機會提醒各位夥伴們,必須謹慎看待新技術,理性、合法的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