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Hubdex案:昔日區塊鏈新星如何走入傳銷歧途?

近期,在國內幣圈沸沸揚揚了很長一段時間的Hubdex案開庭,由於涉案人員知名度高、案件相關人員眾多且存在定罪上的較大爭議,引起了較大的關注。颯姐團隊作為中國虛擬資產發展的見證者、參與者以及一線法律實務工作者,從2021年案發以來,一直對該案件的進展保持關注,今天我們就借Hubdex案開庭為契機,與大家談一談我們的看法,並從法律從業者的角度,再次為中國大陸地區的區塊鏈技術及虛擬資產行業從業者們,講解一下“組織領導傳銷”這頭灰犀牛。

颯姐團隊需要額外說明的是,本公眾號文章的一切信息均來自於互聯網公開渠道,我們既沒有看到案件卷宗也沒有任何所謂的“內部消息”,所有判斷均基於公開渠道信息而作出,不代表任何對案件事實及裁判的評論,僅供參考。

01、Hubdex案,區塊鏈創業者之殤

2018年底,時值當打之年的梁博士看到了AI人工智能、互聯網革命、區塊鏈技術發展的前景,組建了一個由各個頂尖名校高知們組成的小團隊回國創業,並成立了一個名叫CoinXP的區塊鏈(公鏈),一開始的主攻方向是區塊鏈底層技術研發,即使以如今的目光看當年的CoinXP,依然是國內少有的“少講故事多做事”的團隊,從這一點上講,比之今天漫山遍野的假鏈殺豬盤靠譜得多。後續,該團隊以CoinXP鍊為基礎創建了HUBDEX交易所,並發行了自己的虛擬幣——HUB幣

從公開渠道來看,梁博士一開始的初心是將CoinXP打造成一個對標以太坊的區塊鏈,希望能在當年,虛擬資產正在中國這塊土地上繁榮發展的背景下作出一個足夠繁榮的中國虛擬資產生態。因此,Hubdex交易所對於CoinXP來說就是一個“樣板間”,梁博士想要用“樣板間”的成功來證明CoinXP如白皮書上承諾的一樣,乾淨透明、可信、高性能並支持跨鏈交易,以此吸引國內外投資人、客戶、應用技術方來使用Coinxp公鏈。

初心的美好敵不過現實的艱難。與他人不同的是,梁博士沒有敗在技術難關上,也沒有倒在紙醉金迷中。 2021年4月,梁博士及其國內團隊成員被警方抓捕,並凍結了價值約數億元的虛擬貨幣

檢方認為,梁博士等控制的Hubdex交易所從2020年6月18日開始,即設定客戶按照邀請制確定上下線層級,每條線可無限發展層級,下線客戶質押HUB幣後,交易所根據動態收益和靜態收益等獎勵方式給上線客戶返利,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購買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同時,梁博士團隊無任何實際經營活動,通過成立線上社區、開展線下推介會等形式,加強對涉案人員的管理及培訓,對外進行宣傳以吸引投資者。截至案發,平台內共註冊賬號5萬餘個,層級100餘層,涉案金額合計價值人民幣2.39億餘元。

02、Hubdex案,構成何種犯罪?

不得不說的是,即使是在已經辦理過諸多類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及區塊鏈技術從業者類似刑事案件的颯姐團隊眼中,Hubdex案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偵查和審查起訴時間之長,變更罪名之多,可算是同類案件中較為少見的。從2021年2月26日案發,從偵查階段到審查起訴階段,該案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立案偵查,前後經歷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反複變更。

那麼,此次一審開庭中,梁博士等Hubdex案涉案人員,是否構成檢方指控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颯姐團隊認為,根據現有的公開資料,可能存在一定爭議。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實務中最重要的就是確定該組織的經營模式、盈利方式以及人員組成架構。根據最高院、最高檢以及公安部在2013年發布的《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明確: “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按照檢方認定的犯罪事實,即HUBDEX交易所以用戶“質押”虛擬幣(先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支付對價後獲得)為“入場”前提,根據“質押”虛擬幣的數量獲得靜態收益,而後又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發展下線,以下線再次“質押”虛擬幣的數額計酬返點,獲得動態收益,在層級已達100層、用戶數量極大的情況下,似乎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已經是板上釘釘。但HUBDEX交易所似乎與傳統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所不同。

首先,靜態收益與動態收益並存是傳銷活動的典型特徵之一,但是颯姐團隊認為,HUBDEX交易所提供的用戶質押靜態收益與“發展下線”獲得的動態收益相比,並沒有出現極為巨大的差距。在傳統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傳銷組織必然會將靜態收益與動態收益之間的獲利差別拉的極大,從靜態收益中幾乎不可能獲利,以此逼迫被害人不斷發展下線。

其次,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必須是“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非“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才構成犯罪。這就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再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司法解釋明確:“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HUBDEX交易所是否有真實的業務或實際上為用戶提供了何種服務?將成為認定HUBDEX交易所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關鍵。而根據公開信息,目前對此無法作出判斷。

03、寫在最後

颯姐團隊需要特別提示,目前網絡上有不少人認為,HUBDEX交易所及梁博士等人沒有欺騙用戶,沒有騙取財物的行為,因而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種對於傳銷罪中騙取財物要件的認知其實並不准確,被害人陷入錯誤認知是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所謂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騙取財物”在司法實務中與詐騙罪有所不同。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騙取財物”指的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可見,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主觀上是否認為被騙,是不影響司法實務中,法院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騙取財物”這一要件是否得以滿足的。

颯姐團隊看到,有部分較為了解案情的人介紹,HUBDEX交易所中的動態收益計算,是依據參與者的動態算力進行的,也就是說,用戶在其邀請下線用戶及後續再邀請用戶時,下線質押HUB幣後,上線會被獎勵一定的“算力”,後續在利潤分配的過程中,再以單個用戶自身所具有的算力在所有用戶算力總額中的佔比為依據,參與分配每日新釋放的Hub幣。

該種行為在學術界是非常有爭議的,一方面,如果該區塊鍊是一個生態繁榮且能夠為用戶提供眾多真實服務(例如區塊鏈存證、產品溯源等服務)的區塊鏈,那麼“算力”也可被視為一種真實的“商品或服務”,而如果該區塊鏈本身除發幣以及承載HUBDEX交易所外,不能提供任何實際服務,那很可能被認定為以“算力”之名,變相以“人”計酬。

總而言之,塵埃未落潮水未退之時,一切評價皆帶有主觀色彩,颯姐團隊始終希望中國的虛擬資產行業能欣欣向榮,這不僅需要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加強對法律及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刻理解,也要求從業者們了解並遠離一切可能的法律紅線,合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