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從虛擬幣到NFT,主流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VASP」)為了維持專案熱度和資產流動性,除了不停地為專案添加各種新玩法、增加虛擬幣或NFT的價值外,也會使用一些特殊的外部行銷手段幫助自家的專案既能留住老人,又能多管道的吸引新人。其中,付費推廣就是VASP常用的手段。
當然,付費推廣並不是虛擬資產圈的原創,早在人類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廣告」作為一種早期的付費推廣手段就已經出現,時至今日,付費推廣的模式已經隨著人類商業活動的活躍,發展出了各種各樣的新樣態,新興的社群媒體付費推廣成為了主流。但是,由於各國對虛擬資產監管的收緊,此類付費推廣無論是對於月台名人、推廣平台或VASP們來說,都產生了各不相同的法律風險。
颯姐團隊注意到,前腳某安剛遭遇處罰危機選擇天價和解,後腳足球巨星C羅就因為某安站台而被集體訴訟,索賠金額超10億美元,如法院支持原告訴請,則C羅恐賠光自己10年來的大部分收入。今天,颯姐團隊就從C羅被訴案出發,為大家詳細講解名人月台推廣虛擬資產的法律風險。
01.虛擬資產付費推廣,一種變相名人「殺手」?
繼柯瑞、拉里戴維、卡戴珊、大坂直美等名人之後,C羅也倒在了付費推廣虛擬資產的「坑」裡。近日,C羅因與某安長期以來的密切合作、為某安站台推廣虛擬資產而遭遇集體訴訟,被要求賠償至少10億美元(按發文日的匯率算,大概超過人民幣70億元)。如果法官對該起案件“判如所請”那麼不僅會讓C羅10年來大部分收入“白給”,也會創造出虛擬資產史又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史上因付費推廣虛擬資產被索賠最高的名人。
前幾天,三名原告在美國佛羅裡達州南區法院對C羅、F1、賓士以及美國職棒大聯盟等知名人士、法人實體提起了訴訟標的超10億美元的集體訴訟。幾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稱C羅等名人和具有高社會知名度、影響力的組織為某安做的推廣引導了他們進行了數額巨大且不安全的投資,相關行為涉嫌“欺騙”,違反了美國多項關於推廣金融產品的法律。訴訟書中也將矛頭指向C羅本人:有證據顯示,某安發行和銷售未註冊證券的詐欺行為之所以成功,與C羅的幫助直接相關。
那麼,C羅作為一個長期活躍在虛擬資產圈,並在NFT大火的時候狠賺一筆的名人,其是否真正為某安推廣虛擬資產提供了幫助?具體提供了哪些協助?原告在起訴書中認為:C羅與某安的合作宣傳工作是“非常成功”的,在去年世界杯之前,C羅與某安合作推出了他的首個個人NFT項目“CR7”,該項目NFT的發售價格從77美元到1萬美元不等。而在C羅的NFT計畫宣布後,網路以「某安」為關鍵字的線上搜尋量增加了500%。同時,C羅的高價NFT也在發行首周就售罄。
而如今,颯姐團隊查詢了第三方NFT交易平台發現,C羅的NFT專案已經喪失了大部分的流動性,交易價格大幅度跳水,最便宜的僅需幾美元就能買到。可見,原告之訴請並非無理取鬧,如果大家確實是在C羅強大的粉絲號召力下真金白銀購買了一種如此高風險的投資品,那如今的投資損失必然與C羅脫不了乾系,要求其賠償也有一定的道理。
02、C羅真的會賠10億嗎?
先說答案,颯姐團隊認為賠償金額很可能會大幅縮減。
想必大家已經看過某安與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EC)不久之前完成的天價和解案,該案雖然並未最終進入審判斷,法官也沒有對虛擬貨幣等虛擬資產的法律性質做出認定,但根據雙方的和解條件來看,SEC似乎已經勝券在握。換言之,在美國當前的司法環境下,虛擬資產更傾向於被認定為一種證券或類證券的金融產品。
在認定虛擬資產屬於證券或類證券金融產品以及某安為虛擬資產發行人的基礎上,SEC認定某安兩大最重要的「罪行」為:(1)未經合規註冊就向公眾提供和銷售加密資產證券Tronix(即TRX幣)和BitTorrent(BTT幣);(2)透過大量的洗售交易(wash trading)詐欺和操縱加密貨幣二級市場。
因此,考慮C羅要不要賠、賠多少之前我們必須先明確一點:C羅是否是該虛擬資產的發行人?是否承擔相關資訊揭露等義務?
不得不說,大部分時候VASP在發行以在世名人個人IP為主題或噱頭的虛擬資產時,都會刻意在營銷和宣發上模糊發行人的問題,常見的宣傳文案為“本平台與A先生合作發行xx專案”“本公司與B小姐共同創作了xx項目”,但實際上VASP們很可能只是與A先生B小姐的經紀公司簽訂了一份代言或授權合同,利用名人效應為自己的NFT項目「添磚加瓦」。在這種情況下,虛擬資產的發行人只是VASP,A先生和B小姐則是廣告代言人。
換言之,VASP作為虛擬資產的發行人、銷售者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承擔資訊揭露義務等金融機構合規義務的主體。而具體到C羅被訴案,某安是發行人,C羅則是廣告代言人,誠然投資者們很可能是在C羅的號召下進行了高風險投資,但造成消費者損失的真正原因則是某安違規發行未註冊證券產品、違規操縱證券市場以及不履行法定的資訊揭露義務,因此C羅並非消費者損失的主要責任人。
另外,颯姐團隊也要提示大家,無論是C羅本人的NFT專案流動性缺失或某安發行的其他虛擬資產價格跳水,在法律上並不能全部「歸罪」於C羅本人或發行人某安。從證券類糾紛案件的判例來看,法官在決定賠償金額時還必須考慮到「系統性風險」對投資者損失的影響,例如虛擬資產市場本身的劇烈波動以及全球經濟的不穩定對虛擬資產產業產生的負面影響等。
在綜合考量下,即使經歷了漫長的訴訟後C羅敗訴,其賠償金額大概率會被大幅縮減,後續甚至還會因為共同被告眾多的原因,賠償責任被進一步「攤薄」。
03.在中國為虛擬資產付費推廣,可能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說完C羅被訴案,我們還應考慮到,名人如果在中國為虛擬資產月台付費推廣,是否會面臨天價索賠?
不少夥伴們認為,我國自《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和《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出台後,所有虛擬貨幣相關機構及業務均已退出中國大陸市場,付費推廣虛擬資產被罰的事大概率不會發生。實際上並非如此,虛擬資產的概念較為廣闊,除虛擬貨幣外NFT以及其他衍生產品,甚至遊戲等平台的虛擬幣、裝備等雖然從法律性質上與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虛擬資產有所不同,但名人接受此類付費推廣仍可能產生嚴重的法律風險。
我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該條同時規定,上述商品或服務以外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通常情況下,虛擬資產並非與生命健康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因此當VASP發行的虛擬資產導致投資人遭受損失時,代言人基本上不會因代言行為而承擔無過失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代言人存在主觀過失(明知或應知VASP發行的虛擬資產有問題)的情況下,會與VASP(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共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務中,我國目前對名人「明知或應知」產品有問題的判斷標準較為寬鬆。 2016年4月「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爆雷,上萬名投資者損失慘重,案發後,不少投資人將矛頭指向「中晉系」廣告代言人潘某某(著名斯諾克運動員,房間稱「九球天后」)並對潘某某提起了訴訟,在該起案件的判決書【(2020)滬02民終3552號判決書】中,法官明確:「在衡量潘某某的過錯時,應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為審慎審查義務的衡量標準,而不應當以事後刑事案件的結果來倒推審查的義務。正如大量作為受害人的集資參與人一樣,如果潘某某做到了普通人的審查義務,對廣告主的情況予以了審查,不應對其苛以更高的審查義務。”
但是,颯姐團隊提示,名人付費推廣在民事賠償中的過錯認定標準與行政處罰不同,名人們有可能避開消費者的索賠,但還是要受到市場監管機構的嚴格監管。 2022年5月28日,知名女星景某就因為代言了某涉嫌虛假宣傳的果蔬類食品而被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為違反《廣告法》的代言行為,共計罰沒722.12萬元。
04、寫在最後
如前所述,C羅可能不會因此次訴訟案賠光家底,但卻有可能逃不過美國市場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已經規定,網路付費推廣必須在促銷推文中做出明確的揭露。揭露程度需要達到具體收了多少錢的程度。
在為虛擬資產付費推廣被行政處罰案中,美國名媛金卡戴珊(Kim Kardashian)就是一個典型案例:卡戴珊與某VASP合作在社交平台上推廣了一種加密貨幣,而被罰126萬美元。當時,卡戴珊在自己的推文中已經明確標註了該推廣是廣告,但未披露其獲得了25萬美元的推廣費。羅納同樣可能會因為相同的原因,面臨監管機構的調查的處罰。總之,颯姐團隊提示,虛擬資產付費推廣坑多浪大,名人更需謹慎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