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由於學界對各類數字幣的定義還未統一,為方便讀者理解,本團隊將“比特幣”之類基於區塊鏈技術構建的、擁有去中心化特性、任何人可加入、且具有與法幣雙向兌換功能的“開放式”數字幣稱為“加密貨幣”。將“抖幣”、“Q幣”和“遊戲幣”之類由私營機構統一發行、通過平台獎勵或者單項充值獲得,但是無法兌換為法幣的“封閉式”數字幣稱為“網絡平台幣” 。雖然二者都常常被籠統地稱為“虛擬幣”或“數字貨幣”,但“加密貨幣”和“網絡平台幣”是兩個在定義、範疇和性質上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文只討論“網絡平台幣”(以下簡稱“平台幣”)。
01
網絡平台幣的種類劃分
網絡平台不同,所發行的平台幣之間在形式和功能上也都會有所不同。按照網絡平台的類型將平台幣進行分類:
1.論壇幣
論壇幣早在2000年之前就已經出現,是平台幣的最初表現形式。論壇幣是論壇創建者為了增加用戶活躍度,給予在論壇上“衝浪”時間較長用戶的一種積分獎勵,大多會根據論壇名稱命名為“XX幣”,後續出現的“百度幣”和“新浪U幣”等都是藉鑑最初的論壇幣發展的。用戶可以使用論壇幣兌換虛擬裝扮、下載電子資料和提供社區特權等功能。
2.遊戲幣
與主要通過售賣軟件獲利、發行後也不需要持續維護的單機遊戲不同,網絡遊戲的獲利依靠玩家的充值。為了持續獲利,遊戲運營方會將玩家的充值轉換為存儲在玩家遊戲帳戶中的遊戲幣,方便玩家隨時購買角色裝扮、人物道具等虛擬財產以提升遊戲體驗感。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條曾對遊戲幣作出過直接定義:“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發行,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的服務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
除了持續獲利之外,遊戲幣還具備減少小額交易成本和增加運營方收入等功能。例如,大部分網頁遊戲充值點卡的最低額度都不低於100元人民幣,而且一經充值概不退換,這就使得玩家即使想購買一些小面值的服務,也只能充值最少100元,這樣遊戲運營方就無需為小額交易支付手續費,也可以從玩家處收取更多的現金。
3.直播平台幣
直播平台與主播屬於合作模式,即主播依托平台獲取關注和流量,平台從主播的盈利中分成。故直播平台的盈利主要依靠兩種方式,一種是抽取主播帶貨收入的佣金,另一種是抽取觀眾為主播刷禮物的收入佣金。在第二種盈利方式中,出於與遊戲幣相似的目的,直播平台也會推出相應的平台幣,觀眾需要通過購買平台幣才可以為主播刷禮物。因此,直播平台幣在充值上也與遊戲幣類似,只可以單項充值,而且會設定最低充值額度,比如抖音平台“DOU+幣”的最低充值金額就是300元。
4.其他平台幣
除了上述三種類型的平台幣之外,互聯網領域還存在許多專營其他業務的平台,例如電商(如淘寶、京東和拼多多)、本地生活(如美團和餓了麼)、社交分享(如小紅書)、音樂(如網易云音樂)、健康(如Keep)、教育(如背單詞app)等。這些平台業務形態不同,但其都符合互聯網平台的基本獲利邏輯,即用戶通過平台使用某項服務或與特定人群溝通,平台從中收取抽成。
而在移動互聯網時代龐大用戶基礎的加持下,平台上每天會進行海量交易。為了方便交易,推出自家的平台幣幾乎是所有平台都會使用的一種提效手段,在此基礎上有的平台還會為用戶提供一些無需充值的增值權益以促進消費,如淘寶的淘金幣、餓了麼的吃貨豆等。此外,一些業務橫跨多個領域的大企業也會使用統一的平台幣以方便旗下各個子業務的財務交流,在這方面騰訊公司的Q幣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總之,具有各種形態、功能和特色的平台幣廣泛存在於如今的網絡平台中。
02
網絡平台幣的特性
1、發行(創造)主體是私營機構
與傳統貨幣不同,平台幣的發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大網絡公司。具有支付功能,由各網絡機構自行發行,只能流通於平台內部。因此,作為運營主體的平台方在平台幣的發行上具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平台幣的發行具有明顯的非權威性、分散性、局部性。
2、用戶通過平台發放或充值獲取
由於平台方對平台幣的發行具備完全自決權,因此平台幣的獲取方式也由平台自主決定,會根據平台幣用途的不同和平台的不同分為各種類型。一般而言,用戶用來購買平台服務的平台幣需要通過充值獲取,如游戲幣和直播平台幣;平台用來獎勵用戶、發放優惠以增加用戶粘性的平台幣會直接通過贈送的形式發放,例如前文所提到過的論壇幣以及淘寶的淘金幣、餓了麼的吃貨豆等。
3、不可兌換為法幣
平台幣只能在平台內部發行和流轉,用於購買平台的特定服務。用戶只能使用法定貨幣購買平台幣,平台不會提供將平台幣再按照原有比例兌換為法幣的渠道,也即平台幣和法幣之間只能單向兌換。但是,如果用戶之間可以自由交易平台幣,或者交易平台幣能夠購買的服務,那麼平台幣也可以通過用戶私下溝通而兌換為法幣。這一途徑一般處於灰色地帶,有一定的違法風險。
如某刑事案件中,罪犯開發了一個購物APP,客戶在該APP上購買商品後可獲得高額購物券,並且可以使用購物券面額的10%繼續在APP購物,也可將購物券以面額40 %的折扣在APP內向其他用戶出售獲得現金,平台對購物券交易不限制購買金額核次數。利用這樣的兌換和交易機制,罪犯就能通過隨意操控購物券與現金的兌換比例,利誘用戶投入大量資金,實質上構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再如,一些洗錢犯罪團伙會利用直播平台的機制,將非法所得以直播平台幣或是禮物的形式刷給主播,並與主播私下約定分成比例,從而達到混淆資金來源的目的。
綜上所述,只要用戶群體內部承認平台幣或者平台幣購買服務的價值,平台幣就可以反向兌換為法幣,從而產生各項風險。針對這些風險,我國也出台了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規制,例如《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關於規範網絡遊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遊戲賭博的通知》第三條就明確規定:“網絡平台不得收取或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收取與遊戲輸贏相關的佣金;開設使用遊戲積分押輸贏、競猜等遊戲的,要設置用戶每局、每日遊戲積分輸贏數量,不得提供遊戲積分交易、兌換或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兌換現金、財物的服務,不得提供用戶間贈予、轉讓等遊戲積分轉賬服務,嚴格管理,防止為網絡賭博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03
網絡平台幣的本質
1、不是真正的貨幣
在現有市場經濟體制下,“貨幣”一詞在一國之內通常專指法定貨幣。法定貨幣是指不代表實質商品,只依靠一國政府的法律使其成為合法通貨的貨幣。法定貨幣的價值來自於國家公信力的擔保,也即擁有者相信在該國擔保下法定貨幣能夠保持相對恆定的面值,並能夠穩定兌現為實質商品。從這一角度來說,平台幣雖然有時候會被稱為“虛擬貨幣”,但其發行方終究只是平臺本身,只能在平台內部流通,除用戶自行交易、或平台提供反向兌換為法幣的途徑外,並不能用於購買平台之外的其他實體或虛擬商品。並且,法律也沒有規定平台幣的地位,在大多案例中僅將其作為一種虛擬商品來看待。因此,平台幣不能被稱為真正的“貨幣”。
2、擁有部分貨幣職能,在一定範圍內可以是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
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五大職能。根據這些職能的定義進行分析,平台幣雖然不是真正的貨幣,但其也具備部分的貨幣職能。平台幣不像真正的貨幣那樣可以任意兌現為任何市場上存在的商品,也因其沒有實體而不能貯藏,因此沒有貨幣的流通手段、貯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職能。但是,平台幣確實充當了平台對其所提供服務的“價值標籤”(雖然最終也是通過法幣來體現價值的),並且一些跨國互聯網企業所發行的平台幣的價值本身也被各個國家的用戶所認可,從而可以在用戶之間實現跨國交易(例如抖音和TikTok都需要用戶充值平台幣)。因此,平台幣在價值尺度和世界貨幣兩個職能上可以發揮一部分貨幣的作用。
此外,貨幣的本質是“通貨”,也即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而平台幣的產生本質上是平台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方便用戶與平台交換資源、向平台購買服務所抽像出來的數量單位,其產生初衷與貨幣相似,在平台內部也確實能夠充當交易的媒介。因此,在這一層面上講,平台幣也具有類似於貨幣的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功能。
3、本質是一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具備虛擬財產權益
通過對法規的檢索可以發現,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平台幣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定義十分類似。商務部發行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就提到:“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是指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而平台幣是由平台發行,需要用戶預先充值,之後平台再為其提供服務,實際上是互聯網企業向用戶發放的預付憑證。因此,平台幣的本質就是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與生活中常見的儲值卡、會員卡等類似。
但是,相比於大部分有形的預付卡,平台幣是以記錄方式存儲於平台服務器內的,並不具備有形的實體。而平台幣又有著財產所需具備的價值性(能夠兌換一定的商品或服務)、稀缺性(平台方不會無限發行平台幣,並且平台幣在獲取上有一定門檻)、可支配性(用戶可以決定如何使用其平台幣)、排他性(只能被賬號對應的特定主體所擁有)的特點,故平台幣應當與遊戲裝備、角色裝扮等類似,屬於一種虛擬財產,具備財產權益。
目前,我國在平台幣等虛擬財產權益保護上尚處起步階段。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雖然無法直接解決針對虛擬財產所產生的各種法律爭議,但可以為後續制定相關規定提供依據,體現了我國規範虛擬財產權益保護的長期目標。在實務中,也已經有不少案子對平台幣屬於虛擬財產持支持態度,如在某判例中,孩子偷用父母身份證註冊遊戲賬號並進行巨額充值,父母為挽回損失主張虛擬貨幣不具有財產價值且遊戲公司沒有經濟損失,並據此要求遊戲公司返還充值金額。該案法院認為,虛擬貨幣雖然是以數據形式存在特定空間,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進行交易,因此具有財產價值,不支持父母的訴求。
04
結語
網絡平台幣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隨著“數字貨幣”概念的火爆,大眾容易將“比特幣”之類的加密貨幣與“Q幣”等平台幣混淆。實際上,網絡平台幣具有私營機構發行、用戶通過充值或平台發放獲取、不可兌換法幣等特徵。網絡平台幣並非真正的貨幣,但其在某種意義上也擁有部分貨幣職能。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平台用戶會因為平台幣退幣問題等與平台方產生糾紛。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平台幣可以被視為一種商業預付卡,具有財產權益。因此,在許多要求退幣的糾紛中,法院均未支持平台用戶訴求。比如,遊戲平台的遊戲幣因國家監管政策中不可兌換法幣的要求,一般是不允許退幣的。但是教育平台所發行的平台幣一般可以視為一種普通的預付款,未消費部分可以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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