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紅林
隨著加密貨幣的流行,炒幣之風興起。一些加密貨幣項目經歷了價值的大幅增長,有人因此獲得巨額收益,成了江湖上的「暴富神話」。然而幣圈水很深,錢包鏈上交互、交易所安全性識別和風險把控具有一定的門檻,讓一些小白用戶望而止步。還有一些用戶一頓亂操作,導致在投資交易中產生巨額虧損。
一些混跡幣圈多年的資深人士「為愛發電」,便伸出了援手。小白用戶寄希望在幣圈賺一筆,把自己的數字資產交給專業人去打理,雙方之間的委託交易就這麼達成了。
幣圈變幻莫測,賺錢了大家自然相安無事。虧錢也是常有的事。由此引發的糾紛也不少。由於我國沒有對虛擬貨幣進行專門立法,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認定標準。本文主要聊聊委託投資虛擬貨幣產生的糾紛法院會怎麼判。
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
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主要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即:
我國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金融活動的規範,從最初否認其貨幣屬性,延伸到對機構的管控,逐步深入到虛擬貨幣融資和投資活動。
對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態度從「不應」到「不得」再到「嚴格禁止」。
對於投資虛擬貨幣的行為從「風險提示」轉為「風險自擔」,進而直接援引公序良俗原則對相關民事法律行為亦即合同的效力進行明確否定。
可見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金融監管逐步加強的趨勢,從規範的內容、主體和後果多方面加強監管。雖然上述文件的效力級別只是部門規範,但卻體現了我國監管層目前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保守監管態度。
虛擬貨幣委託交易案例大賞
在我國當前從嚴監管的態度下,法院傾向於認為與虛擬貨幣有關的合同因違反我國監管要求和金融秩序,認定相關合同無效,但在檢索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有趣的案例。
1、委託投資現貨,你卻悄悄開了合約?法院:判賠
張某是一位幣圈資深玩家,自己炒幣之餘向朋友王某安利比特幣。王某見張某炒幣收益可觀,也萌生了炒幣的想法,奈何作為幣圈小白,不懂其中的套路,於是向張某轉賬人民幣,委託張某幫其購買比特幣並進行理財。 3 個月後張某向其展示個人銀行賬戶的餘額並表示這些是買比特幣賺的錢。看來幣圈果然能賺錢。
然而,好景不長,一個多月後,張某在與王某甲微信聊天時告知購買了比特幣的期貨,並表示存在保證金歸零的風險。後因兩人未能足額繳納保證金,王某遭受損失。本想給朋友一個驚喜,小資金撬動大收益,不曾想驚喜變驚嚇。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形成無償委託理財合同關係。投資比特幣現貨和比特幣期貨的風險相去甚遠,張某作為受託人,應當勤勉盡責,但實際上未經委託人王某同意,私自將投資款改變用途,具有重大過失,應當向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均認可雙方之間的委託理財合同關係,並從比特幣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的區別上認定受託人存在重大過失,最後不僅支持了賠償原告投資款的訴訟請求,還支持了相關利息損失的金額,可謂大獲全勝。 【(2020)閩0205 民終4592 號】
2、合同無效,錢還是要還
黃某與張某簽訂了《數字貨幣量化委託協議書》一份,約定黃某以個人名義將USDT 幣( 擬約人民幣200000 元) 委託給張某進行託管,並全權委託張某進行數字貨幣投資量化交易等運作;張某在協議到期日,保底歸還黃某所委託等量的數字貨幣;委託時間為一年,一年後被告未按約歸還款項,僅歸還95760 元,尚欠104240 元未歸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案涉標的物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故雙方關於該交易物的委託託管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數字貨幣量化委託協議書》屬於無效合同。案涉投資款被告張某應當予以返還。因黃某明知委託投資虛擬貨幣違反國家規定,具有過錯,不支持利息賠償的主張。 【(2021) 浙1003 民初2034 號】(相似案例:【(2022) 陝04 民終1225 號】)
3、委託比特幣投資,判還比特幣
小陸、大路簽署《財務顧問協議》,約定小陸完全委託大路管理其數字貨幣賬戶( 中小客戶數字資產由乙方賬戶代持),除了盈利提成外,大路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大路承擔甲方賬戶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虧損。 2019 年12 月25 日,大路出具欠條,內容為,在為小陸理財期間,造成嚴重虧損,願意賠償數字貨幣60 個BTC,如到期未還,以約定的人民幣兌換方式償還人民幣。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署的《理財顧問協議》因違反法規規定無效,但據此產生的欠條具有相對獨立性,且屬於結算賠償協議,雙方都予以認可,應當按照欠條執行。判決大路返還60 個比特幣。 【(2021) 滬01 民終16047 號】(相似案例:(2021) 粵0307 民初8199 號、(2021) 滬0114 民初22216 號、(2022) 滬0105 民初4886 號、(2023) 遼0202民初773 號)
虛擬貨幣投資糾紛,律師怎麼看?
雖然在實踐中,涉及虛擬貨幣相關的糾紛存在糾紛類型新、法律依據少、司法裁判不統一等多方面的問題。一些法院的說理中提到,比特幣不被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承認其貨幣屬性,但持幣人仍然享有其中的財產權益。這樣的觀點無疑是對幣圈人財產的一種保護。
今年4 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對虛擬貨幣投資糾紛過去一刀切不支持、各地裁判不統一的現象進行了回應,明確對於委託投資虛擬貨幣產生的糾紛,要結合委託時間、委託事項發生的原因、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考量。 (對這個感興趣的可以戳紅林律師此前解讀文章《 中國涉虛擬貨幣類案件,法院怎麼判?(人話版) 》)
由此可見,司法裁判的口徑是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積極主張權利不僅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另一方面來看,也推動著理論研究、法學實踐的不斷深入。未來,希望通過幣圈人的共同努力,能夠不斷拓展數字資產保護的方式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