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鄧建鵬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
吳說區塊鏈授權發布
一、NFT的特徵和價值潛力
自2020年來,非同質化通證(英文又稱Non Fungible Token,業界簡稱“NFT”)在全球數字作品領域如火如荼。所謂NFT,是在區塊鏈平台上由特定程序生成,基於鏈上技術標準協議(如ERC-721、ERC-1155、dGoods等)發行的不可複制、難以分割的通證,以其記載的信息確認數字作品權利歸屬與真實性的虛擬資產。除著名公鏈以太坊,其他區塊鏈比如FLOW、波卡和波場等近年來也開始為NFT 項目提供支持。 NFT與同質化通證(如比特幣)概念相對立,其“非同質化”(Non Fungible)特點使得每個NFT各自不同,擁有唯一數字標識,記載NFT創建時間和交易記錄等個性化信息,與諸如比特幣這樣的同質化通證不同,每個NFT獨一無二,這使NFT成為界定不同數字作品權利歸屬、證明其真實性及體現其稀缺性的絕佳前沿技術與新型載體。
NFT記載了所映射的數字作品權屬信息和交易流程,有助於解決數字作品長期存在的權利歸屬不明及盜版橫行等問題。 NFT可以與易於復制的數字資產相映射,比如數字音樂、數字圖像和網絡遊戲裝備等,它相當於為每一數字資產提供一份特獨的“數字證書”。 NFT解決了數字資產容易篡改、複製及所有權歸屬不明等困境。 NFT還記錄了每一次交易行為,所有交易過程在區塊鏈上可查詢,甚至可以通過智能合約這一程序預先設定,確保數字作品每次事後轉售,原創作方均可獲得持續性的版權收入。 NFT可以利用區塊鏈的公開性和加密性與去中心化,保護藝術家、收藏家、內容創作者與購買者等人的合法權益。
在NFT火爆影響的帶動下,國內知名互聯網公司自2021年以來紛紛“試水”發售NFT產品。國內知名NFT發售平台如京東發售七款一套的NFT,分別以不同JOY形象標識JDD大會的六大主題論壇。騰訊與支付寶的玩法多種多樣。支付寶的螞蟻鏈起先嘗試單賣一個數字化的火炬NFT,限量兩萬份,短期內一售而空;接著推出與旅行青蛙和鎮魂街聯名的產品;之後又推出了科幻卡牌系列,套裝中一共有16張卡牌組成一個系列,其中每一張卡的背後都是一個知名的科幻作家背書和簽名。騰訊給員工發行的72000枚NFT為“企鵝頭像”圖片,以幾種元素混搭。
受NFT巨大影響力刺激,一些新聞與文博機構同一些知名發售平台合作,進軍NFT。如新華社發布了中國首套“新聞數字藏品”(即NFT),這套“新聞數字藏品”記錄了2021年很多珍貴的歷史時刻,裡麵包含元宇宙世界中的數字記憶。河北省博物館館藏國寶“長信宮燈”亦化身為NFT數字藏品,在支付寶的螞蟻鏈中上線,限量一萬件,被迅速搶購一空。河南省博物院推出該院首個數字藏品“婦好鴞尊”,同樣限量一萬件,這款熱門IP擁有巨大流量,同樣被快速搶購一空。為推廣冰雪運動,為北京冬奧會加油助力,2021年年底故宮推出《國潮故宮冰嬉圖》的系列NFT以“盲盒”形式發售,其中以故宮藏畫《冰嬉圖》為基礎,將“故宮裡的冬奧會”展示在大家的眼前。此外,2021年以來“元宇宙”概念火爆一時,有的行業專家甚至預測“元宇宙”將成為下一個數字經濟爆發的增長點。自2021年下半年開始,國內包括上海在內的多個地方政府推出“元宇宙”產業發展政策。 NFT有可能為“元宇宙”這一“3D互聯網”中的經濟體系提供各類數字資產(如近年元宇宙熱門項目“Decentraland”或“Sandbox”中的虛擬地塊、數字繪畫或數字音樂等)的產權界定,進而為各類數字資產流通、交易甚至在未來質押融資等提供技術保障,其重要性與潛在價值可見一斑!
二、NFT的法律問題
NFT 近年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但其應用也出現了諸多法律問題,值得引起高度重視。一些NFT交易價格突破了人們對數字作品的固有想像。比如在2021年,佳士得拍賣行以6935萬美元天價拍賣了繪畫藝術家Beeple的數字作品《每一天:最初5000天》。這種巨額的財富效益引起不可思議的反響,刺激一些知名藝術家紛紛進軍NFT 市場,一些熱門數字藝術作品的NFT 售價相當可觀。但是,諸如José Delbo因擅自發行“神奇女俠”形象的NFT數字作品而遭致作品所有權歸屬的DC公司的律師函警告。 2021年7月,中國著名媒體“財新網”公告稱其報導《顯影|中國告別比特幣“挖礦”》文中配圖為原創攝影作品,有人未經授權將作品及作品改編版上傳到OpenSea等國際主流NFT交易平台售賣。
(未授權而被鑄造、發售NFT的財新網圖片)
對此,本文試圖分析NFT的法律屬性,NFT數字作品鑄造(mint)、發售和購買環節相關的法律問題,供行業穩健發展提供一些初步建議。
關於NFT自身,我們認為NFT是具有客觀價值的數字資產,應當對其視同為財產權予以保護。 NFT是區塊鍊網絡環境下生成的虛擬物,屬“網絡虛擬財產”這一法定的民事權利客體。我國《民法典》第127條明確網絡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財產類型,但該條款僅是宣示性規定,對虛擬財產的司法保護尚存在不確定性。據現有法理與NFT的特徵,我們認為NFT應作為物權受到法律保護。理由在於,NFT持有者掌握私鑰便可對世、絕對地、排他地支配NFT,這符合“一物一權”的法理和物權的支配性要求。其次,NFT自身的非同質化、唯一性,使其符合物權客體特定的要求。
NFT具有二級市場交易和流動性,NFT與所映射的數字作品是兩件不同的資產。因此,持有者對NFT所鏈接的數字作品擁有何種權利,取決於發售方的合同約定。與NFT不同,其所映射的數字作品一般不儲存在區塊鏈上,這是因為區塊鏈的儲存成本相當高。買家購買NFT數字作品,實則獲得的是NFT內的一個鏈接,這個鏈接指向了該數字作品的儲存位置,比如指向第三方網頁的一個網址或某個公司的存儲設備。理解NFT與其對應的數字作品具有相互獨立性,目的在於交易雙方應準確認識交易標的是什麼。
NFT的發售方指鑄造NFT並向市場發行NFT數字作品的機構或個人。合規的NFT鑄造與發售首先應獲得NFT所映射的數字作品的完整權利或者原權利人的合法授權。因此,購買者在購買NFT時,應先仔細閱讀發售方是否獲得此類授權。比如,發售方是否在其平台公示數字作品的版權登記證書,或者是否公示數字作品原創造者的書面授權證書或公證機構的證明文書,等等。沒有這些合法授權信息,買方對其所發售數字作品的NFT均應引起高度謹慎。對數字作品的原創者言,即便是發售自己創作的作品,還需要查明是否擁有發售權利。如果是職務作品,很可能其所發售作品的所有權屬於其所僱傭的機構,此時原創者發售NFT可能構成侵權。
其次,購買者還應特別了解其在購買NFT後,將獲得何項權利。 NFT所映射的數字作品種類主要包括音樂、動漫圖像、知名人物的肖像或一些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文字內容(如《民主與科學》雜誌創刊號首頁)等。上述數字作品大多受著作權法(部分涉及肖像權等相關民事法律)規範約束,而著作權實質上是涉及十餘項權利的“權利束”。因此,購買方應了解其獲得的將是著作權中的何種權利之一種或多種。螞蟻鏈粉絲粒曾限量發售了“敦煌飛天”“九色鹿”等四款NFT付款碼皮膚。發售方規定這些NFT付款碼皮膚可以運用在具體業務場景界面,進行對應的數字作品的展示、學習、欣賞、研究以及下載其壓縮圖片等應用業務。比如可以用作支付寶所推出的付款碼皮膚,但規定這些NFT作品不可用於其他商業途徑,更不能用於哄抬、炒作價格。騰訊在2021年發布了NFT交易APP幻核,推出了NFT產品“限量版十三邀黑膠唱片NFT”,其NFT是使用了騰訊自己的至信鏈,擁有唯一標識。為了防止用戶炒作,幻核售賣的NFT不能在公開的市場上進行交易,目前用戶暫時只有展示與分享的權力。
與此不同,國外有的發售方則授購買者內涵廣泛的權利,比如世界著名的熱門數字作品BoredApe Yacht Club NFT(業界簡稱“BAYC”,中國俗稱“無聊猿”),原權利人允許NFT持有人使用、複製和展示其所購買的特定藝術作品,以創作基於藝術作品的衍生作品,如生產和銷售展示藝術作品的T卹,等等,被授權的權利相比之下非常廣泛。除數字作品內容外,被授予的權利內涵大小與多少,可能直接影響了該NFT的市場價格與日後升值潛能。
通常,購買人獲得的是NFT數字作品的版權許可,這些權利可能涉及復制、發行、改編、翻譯或展示等十餘項權利中的一種或者多種。螞蟻鏈在發售時,明確其NFT系列付款碼皮膚只允許買方在有限的範圍內欣賞、收集和展示,不能像商品和加密貨幣一樣在其餘二級市場二次買賣交易,這大大降低了市場投機的可能性,但同時意味著數字藏品價格升值潛力被壓縮。買方如果抱著太多投機心態入市,可能與發行和售賣方的規則抵觸,最終失望而歸。與海外被炒出了天價的NFT藝術品比較而言,國內的數字藏品NFT從發售時就有意地要去避開價格的炒作。一些NFT還附加上嚴格的使用限制,比例半年之內不能流通,可以轉贈但並不能交易等。京東旗下“靈稀”平台的用戶協議約定,購買其產品的用戶只可以用數字作品進行研究、展示、欣賞和收藏,但不能使用數字藏品炒作、交易或者以任何非法的形式使用。 “靈稀”稱將會隨時按照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變更,對其可用功能進行調整的權力。
對買家而言,審查發售方的各類事先約定和“發售資質”是必須要完成的工作。 NFT技術確保鏈上原生數字資產的真實性,確保在流通環節數字作品不被篡改,交易記錄可溯源,但不能保證其在鑄造與發售環節沒有風險。目前國內外有的平台出售的NFT,其映射的數字作品缺乏版權登記公示或原權利所有人授權等必備環節,這類NFT的合法性存疑。因此,買家在購買時應高度謹慎,以避免購買不受法律保護的NFT,使個人財產遭到不必要的損失。
三、應對法律問題的路徑
NFT雖然近年廣受一些投資人熱捧,但其間存在巨大泡沫與諸多風險。無論是監管機構、發售平台還是購買方,均應引起重視。首先,市場監管機構應對炒作NFT的現象提高警惕,適時發布一些風險提示,對違法炒作,尤其是違法銷售與涉嫌欺詐的NFT發售方依法懲治。
其次,發售平台應嚴格遵循著作權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規,核實與確保所發售的NFT獲得原權利人合法授權,對NFT發售權利的諸種限制有明確的事前公示,保障購買方(消費者)的權利。近年,國內外一些發售平台未核實註冊用戶真實身份,或者未對發售的NFT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導致平台被法院判決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風險將來可能越來越多。
再次,國內售買平台的NFT多以加密貨幣(如以太幣)作為支付工具,這為藉由NFT交易實施洗錢提供了便利。中國的發售平台應嚴格遵循反洗錢規則,避免此類法律風險。
最後,近年中國強化區塊鏈金融領域的嚴監管政策,在該政策下,中國實際上鼓勵推廣聯盟鏈(或私有鏈)技術。與以太坊等公有鏈不同,聯盟鍊及私有鍊是相對封閉的區塊鏈系,自成一體,未與國際主流的區塊鏈技術建立密切聯繫。幻核、鯨落的NFT(其又名“數字藏品”)均在各自聯盟鏈(或私有鏈)發行。這些發售平台的NFT所映射數字作品的元數據很可能被託管於中心化服務器。這意味著如果服務器所屬特定公司停止運營或出現故障,NFT指向的數字作品內容可能不復存在,導致特定NFT可能一文不值,權利失去了依憑的基石。我們建議,上述機構應考慮所發行的NFT元數據存儲在去中心化的存儲網絡,以保障購買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