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1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出台《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辦法中表示支持數字人民幣應用和推廣。 (一)支持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數字人民幣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在前海合作區開展數字人民幣應用和推廣。 1.對運營機構需要信息化系統改造且在前海合作區率先成功試點跨境應用場景的,給予運營機構50萬元獎勵。對無需信息化系統改造,在前海合作區成功試點跨境應用場景的,給予運營機構10萬元獎勵;2.對運營機構在前海合作區成功試點的跨境應用場景,按照交易發生額的1%進行獎勵。本項獎勵總額每年2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2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髮放;3.對運營機構經其總部同意,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數字人民幣實驗室、數字人民幣研發中心、數字人民幣應用展示中心等的,給予運營機構50萬元獎勵;4.對運營機構在前海合作區拓展數字人民幣消費場景,為前海合作區商戶、門店開通數字人民幣支付功能的,每開通並激活一家商戶、門店的,給予1000元獎勵。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獎勵總額每年10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10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髮放。 (二)在前海合作區新註冊或新遷入的,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協議認可開展數字人民幣業務的機構,按以下標准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1.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2.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同時,支持金融科技類企業集聚發展。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前海合作區新註冊或新遷入金融科技類企業,按以下標准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1.對由港澳銀行、港澳保險公司、港澳虛擬銀行和虛擬保險公司及其母公司發起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低於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2.對由境內外持牌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10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機構申報項目入選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的,給予100萬元獎勵;機構申報項目入選深圳地方金融創新監管試點的,給予50萬元獎勵。點擊原文鏈接查看,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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