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說作者 | 談叔

本期編輯 | Colin Wu

近兩天,加拿大、日本、英國的監管機構先後向幣安發出警告,而幣安迅速於6月26日發出公告,停止向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公民提供服務,而對於英國的警告,幣安28日遲遲發出回應,稱幣安集團於2020 年5 月收購了Binance Markets Limited (BML),但尚未推出其英國業務或使用其FCA 監管許可。

幣安稱,BML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並通過不提供任何產品或服務Binancecom網站,對Binancecom沒有影響。我們在與監管機構合作時採取協作方式,並非常重視我們的合規義務。我們正在積極了解這個新領域不斷變化的政策、規則和法律。但幣安並未解釋是否繼續對英國用戶提供服務。

此前遭到英國警告的Bybit則反應非常迅速,要求:如果您是英國居民或公民,請在2021年3月31日上午8點之前關閉所有頭寸並提取所有帳戶餘額。這一切都源於英國開始嚴厲打擊加密貨幣衍生品。英國FCA強調,我們不監管像比特幣或以太坊這樣的加密資產,但我們監管某些加密資產衍生品(例如期貨合約、差價合約和期權),以及那些我們認為是“證券”的加密資產。

今年5月,在接受Decrypt的主編Daniel Roberts採訪時,幣安創始人趙長鵬堅稱幣安沒有總部,在此之前,幣安曾經搬出中國,前往馬耳他,但馬耳他官方曾經澄清幣安並未被許可在馬耳他運營,五個月後,馬來西亞證券交易委員會發佈公告稱,幣安在該國非法運營。在那之後,幣安還曾在開曼群島和塞舌爾註冊,但它的總部究竟在哪裡已經成了謎。

雖然對加拿大的監管方作出了回應,The Block就日本的警告採訪幣安的發言人,得到的回复卻是,“幣安不在日本運營,也並不招募日本的用戶”,該發言人拒絕回答日本用戶是否可以訪問幣安並進行交易的問題。

對於英國的警告,幣安尚未作出回應。而很早以前,幣安已經停止服務美國用戶,並啟動了專門用於服務美國用戶的Binance.US。

為什麼幣安對待不同國家的監管層的態度大相徑庭呢?這要從法律的管轄權和執行力度說起。

國際刑事案件的管轄權

就法律管轄權來說,為了避免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衝突,國際刑事案件的原則一般以屬地原則為主,即屬地執法機構對於案件進行管理。

在屬地原則之外,則有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屬人原則指的是,一國公民在國外犯罪,則該國依然對該公民具有管轄權。例如我國常發生的電信詐騙案,雖然犯罪者經常躲藏在東南亞各國,但我國對於這些罪犯仍然具備管轄權。

保護原則,則以最大限度保護本國利益為出發點,即便犯罪嫌疑人不在本國,且非本國公民,但為了保護本國利益,可以適用本原則。

在紐約檢察院訴Tether/Bitfinex一案中,Tether方曾提出抗辯,稱紐約檢察院對於Tether沒有管轄權,但該抗辯則被法官駁回,既然Tether有位於紐約州的用戶,那麼為了紐約州居民的利益,紐約檢察院鮮肉對於該公司具有管轄權。

普遍管轄原則以保護各國共同利益為標準,無論犯罪人是何國籍,犯罪地是何處,只要犯罪人出現在一國境內,並且其所犯罪行是該國所認可的國際犯罪,該國都對該犯罪有刑事管轄權。諸如販毒、恐怖主義、敲詐勒索等罪案往往屬於此種範疇。

各國法律的執行力度

具備管轄權是一回事,而跨國執行法律則是難度較大的另外一回事。目前看來,國際上跨國執行法律效果最好的國家是美國——這也是為什麼大多數未合規交易所主動避免美國用戶的原因。

具體到此次警告,幣安之所以對加拿大監管方作出迅速回應,則是因為趙長鵬是加拿大公民,按照屬人原則,加拿大對幣安具有管轄權,且有可執行性。

相比之下,雖然幣安上也有日本、英國或是其他國家的客戶,但是對於其他國家來說,往往缺乏類似美國的執行力度。所以,雖然許多國家都有相應的法律,但並不是每個國家都能夠順利執行。

幣安向何處去?

目前來看,對於幣安的監管,最大的威脅仍然來自於美國。美國不僅具有強大的海外執法能力,他們還具有所有.com域名的管轄權,2017年7月25日,美國當局直接停用了用於洗錢的加密貨幣交易所btc-e.com的域名。

今年5月14日,根據彭博社[報導](4),美國司法部和國稅局正在對幣安進行關於洗錢和偷稅的調查,隨後五天,比特幣價格連日下跌,五天之內跌去兩萬美金。雖然下跌的原因包含著種種市場因素,但幣安的合規性隱憂很有可能是誘因之一。

在沒有合規問題的時代,幣安迅速成長為加密貨幣世界第一交易所,交易量遠遠超過合規的交易所Coinbase,如果從交易量的比例來推算,幣安的市值應該遠遠超過Coinbase。然而近些年來,各國監管部門對於幣安的動作,無疑說明了幣安有著並不小的合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