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7月17日消息,據鏈新聞報道,台灣「立法院」昨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正式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納入管制範圍。未來,這些服務提供者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將面臨最重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並處以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修法也對一般洗錢罪的刑度進行了修正。三讀條文規定,凡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列行為者,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1億元台幣以下罰金。若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5000萬台幣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