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5月16日消息,根據Protos報道,由於刑事司法系統的一些程序、一支世界級的律師團隊,以及第五修正案對正當程序的保護,儘管收到了四個月的刑期,但前幣安執行長趙長鵬尚未入獄。根據法官簽署的判決,趙長鵬「應在緩刑或審前服務辦公室通知後自首服刑」。這些辦公室尚未通知趙長鵬他必須進入哪座加州監獄。

根據聯邦法規18 USC § 3585(a),罪犯的刑期從該人「被收押等待轉送或被自願投送到其將服刑的官方拘留設施時」開始。雖然該刑期可能在判決當天立即開始,但有三種延遲可能性:1.法官可能強迫被告首先向美國法警自首,法警隨後可能護送或稍後通知罪犯何時入獄。 2.法官可能授權緩刑或審前服務辦公室通知被告其入獄日期。 3.法官可能允許被告自願入獄。法官通常將此選項保留給刑期最短或最不可能逃跑的被告。趙長鵬收到了第二種判決類型。由於他並未被判處多年監禁,美國法警並未立即將他收押。相反,法官給了趙長鵬第二條最寬容的道路。他等待緩刑或審前服務辦公室的通知。

根據法律,監獄管理部門在將罪犯指定到監獄之前,必須考慮以下事項:擬定的設施資源、犯罪的性質和情況、罪犯的歷史和特徵、法院在判刑時推薦的任何適當類型的設施、美國量刑委員會發布的任何相關政策聲明。如果監獄管理部門沒有完成這項分析,罪犯的律師可以基於正當程序的理由向法院上訴以減刑。簡言之,趙長鵬尚未入獄的最終原因是美國憲法保證了正當程序。

要明確說明的是,當美國監獄管理局的緩刑或審前服務辦公室通知趙長鵬時,他將會入獄。該辦公室一直在對西雅圖塔科馬國際機場聯邦拘留中心和監獄(Seatac)對趙長鵬個人情況的適用性進行法定審查,以避免因未能提供憲法規定的正當程序而導致的任何法律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