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說作者| 火小律
本期編輯| Colin Wu
對於機構而言,應慎用理財、許諾投資回報等字眼;對於個人,新規也不再保護參與非法集資受損的個人。
近日,國務院公佈《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以下簡稱“737號文”)。
737號文,共5章、40條,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圖片截自國務院新聞辦官網
737號文,說了什麼,會有什麼影響?具體看看。
常見的非法集資有哪些?
737號文明確了非法集資的定義,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2016年之前,非法集資主要集中於互聯網金融行業,以投資理財、非融資性擔保、P2P網絡借貸為高發領域。近年來,逐步向股權眾籌、財富管理、新型投資等轉移。 737號文,則是點名“股權債權、基金、保險產品、虛擬貨幣、融資租賃”等高危領域。
737號文5月1日正式施行。可想而知,下半年較大可能有一波來自監管部門的排查活動。一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引起重視了,尤其是經營範圍中提及“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的。很可能成為排查的重點對象,提前做好合規工作是當務之急。
哪些人遭到處罰?
主要處罰2類人員,非法集資責任人&非法集資防範義務人。
非法集資責任人,細分為2種。第1種是非法集資人,即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第2種是非法集資協助人,即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注意,此處明確要求是獲得經濟利益的,即排除免費義務幫助的。
非法集資防範義務人,範圍更廣,至少涵蓋3大群體——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支付結算機構。這3大群體,對非法集資的大範圍擴散和順利進行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他們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違規為非法集資活動打廣告、或者網絡平台發現非法集資廣告等而未能有效防止傳播擴散、或者支付結算機構發現大額可疑轉賬而未能做好風控報告義務的,都有可能被處罰。
如何清退?
對普通公眾而言,最關注的莫過於能不能拿回本金。
集資資金的處理原則是“積極清退、不能獲利、損失自擔”。怎麼理解?有餘錢的,退還集資參與人;無法退還的部分,只能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
可能會有人問,有餘錢的話,能不能退利息?不能。因為這是非法集資活動,不被認可不受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從非法活動中獲取經濟利益,這是基本原則。換而言之,全部清退仍有餘錢的,先交罰款再沒收。
清退資金從哪裡來?主要來源還是2類人——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協助人。任何和非法集資活動有關的資產都可能成為清退資金,包括廣告費、代言費、佣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