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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馮銘

編輯| 劉淮西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對區塊鏈證據的效力、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上鍊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

近年來,最高法多次下文明確要求加強區塊鏈在電子證據方面的應用,各地法院也都開展了試點工作。作為承載區塊鏈證據的司法鏈,也將由各自開發走向全國統一。

區塊鏈證據如何統一規範,以及鏈上證據的真實性審核,成為實踐的關鍵問題。

重點規範區塊鏈證據

最高法院對區塊鏈技術電子存證進行法律認可最早可追溯到2018年9月。當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認可了區塊鏈作為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數據的技術手段。

1月21日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則更加詳細規範了區塊鏈證據的各種問題。

《徵求意見稿》共36條,明確指出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化材料和電子數據,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後,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依法認定其內容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在區塊鏈證據方面,用4條內容加以重點說明:

第十四條【區塊鏈證據的效力】: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並經技術核驗後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鍊後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條【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證據提出異議並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存證平台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二)當事人與存證平台是否存在利害關係,並利用技術手段不當乾預取證、存證過程;

(三)存證平台的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

(四)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範》關於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條【上鍊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當事人提出數據上鍊存證時已不具備真實性,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鍊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鍊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第十七條【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平台存證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託鑑定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數位受訪人士向《鏈新》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廣泛應用,並對區塊鏈證據做了前所未有的規範,對現實辦案具有極強的指導作用。

司法鏈:從各自開發到全國統一

可以預見,區塊鏈證據將越來越多應用於司法實踐。而作為承載證據的“司法鏈”,全國各地法院都積極探索。

2018年6月,全球首家互聯網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布開始探求區塊鏈技術在司法場景中的運用。並於當年9月宣布司法區塊鏈正式上線運行,成為全國首家應用區塊鏈技術定紛止爭的法院。

緊接著2018年9月,北京互聯網法院發起司法聯盟區塊鏈“天平鏈”,利用區塊鏈的可信技術特點,提升電子證據的採信效率。 2019年10月,北京互聯網法院首次通過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實現“一鍵執行立案”。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6月,“天平鏈”現已完成跨鏈接入區塊鏈節點20個,已完成版權、著作權、互聯網金融等9類25個應用節點數據對接,上鍊電子數據超過1600萬條,跨鏈存證數據量已達上億條。

2019年3月,廣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網通法鏈”智慧信用生態系統正式上線,將電信、移動、聯通等三大運營商,法院、檢察院、司法局、仲裁委、南方公證處和廣州公證處等司法機構,騰訊、平安、華為、百度、阿里、京東等幾十家企業納入智慧信用生態系統。

公開資料載明,廣州互聯網法院數據平台已成功對接司法服務、審判業務、指揮系統等眾多數據源,內容涵蓋司法文書、案件信息、績效系統、工商信息、公安信息、社交網絡信息等,截至目前對接的訴訟服務網、金融速裁、類案速裁等系統總數據量合計2500萬條,成功糾正問題數據1000餘條。

全國各地法院積極開發司法鏈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也避免不了“各自為政”,鏈上數據互不相通的弊端。

“各地法院自己開發司法鏈,不僅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而且還不能跨鏈。目前最高法將考慮建設全國統一的司法鏈,相關工作正在規劃中。”2019年10月份,一位接近最高法的知情人士向《鏈新》透露。

2019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司法鏈”建設情況及應用要求的通知》,指出:各高級人民法院在推進司法鏈應用過程中,應不斷研究、創新、拓展新的典型應用場景,並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總結上報應用成效和工作經驗,以便向全國法院推廣普及,切實發揮區塊鏈技術在提高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效能和增強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價值。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及,將建成全國統一司法區塊鏈平台,創新在線存證方式,解決電子證據取證難、存證難、認證難問題。

資料顯示,全國統一司法區塊鏈平台基於螞蟻區塊鏈技術,目前已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高院、中院和基層法院四級多省市21家法院,及國家授時中心、多元糾紛調解平台、公證處、司法鑑定中心的27個節點建設。截止2019年8月,全國統一司法區塊鏈平台聯合四級法院共完成超1.8億條數據上鍊存證固證,支持鏈上取證核驗。

2020年4月,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獲得國家網信辦第三批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將統一地方的“司法鏈”,形成統一規範,並由最高法統一管理。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數據管理處處長陳寶貴表示,最高法院信息中心堅持“一平台、兩網絡、高權威、全業務”的司法區塊鏈建設思路,已牽頭制定《司法區塊鏈技術要求》《司法區塊鏈管理規範》,指導規範全國法院數據上鍊。

鏈上證據的真實性最重要

雖然區塊鏈的鏈上數據具有公開透明、不可篡改等特性,但鏈上數據並不一定與鏈下數據相對應。

針對這點,《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特意提到了上鍊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鍊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鍊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這意味著上鍊證據真實性的舉證義務由提供方舉證,人民法院負責審核。

“區塊鏈證據按照時間節點可分為'入鏈前'和'入鏈後'兩個階段。區塊鏈證據真實性需要區塊鏈證據在這兩個階段的真實性均得到認定。區塊鏈技術通常只能保障入鏈後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但它無法倒推入鏈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在一些涉及區塊鏈證據審查的案例中,僅有極少數案件對區塊鏈證據上鍊之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且主要集中審查在入鏈之前利用區塊鏈存證平台進行網頁抓取或過程取證時取證環境是否清潔。

“我們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做了一些實踐,就是去做相關的技術的規範,不僅僅是區塊鏈技術本身,我們也要對系統的安全性,證據的合規性等各方面,做事前的整體評估,以及事中的檢查監督,確保生成的數據是合規的。”信任度創始人兼CEO、司法區塊鏈專家馬臣雲向《鏈新》表示。

深圳法大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律事業部副總經理張霖向鏈新指出:“當前區塊鏈存證領域還面臨其他問題,首先是公眾、企業及相關機構對區塊鏈存證應用及電子證據保全的認知不足,其次區塊鏈存證等製度需進一步完善,各類規章制度都處於亟待補全的階段,需要在立法、技術等方面共同推進,提升當事人證據意識,促進區塊鏈存證的廣泛使用。”

“目前,全國法院已經基本形成訴訟服務全業務網上辦理的信息化格局。未來在構建司法鏈存證統一平台及一體化糾紛辦案平台,首先需要基於區塊鏈相關技術規範及業務需求打造應用平台,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相對應的監管機制和規則,明確區塊鏈存證及電子訴訟的相關製度標準以及新舊電子證據制度銜接等,最後需要相關司法機構如公證處、鑑定機構、仲裁委、法院等單位接入構成生態,通過技術+制度+司法機構共同推進平台建設。”張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