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安全事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通过黑客技术入侵计算机,盗取他人虚拟钱包地址和私钥,进而转移钱包中的虚拟货币,实现非法获利。司法机构对于这样的案例,通常会面临一个困境:到底是非法入侵还是盗窃?不过,现在我国对于该类案件有了“定论”。
参考判例
2023年2月,网络安全企业360的三位员工因涉嫌窃取虚拟货币而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最终被判盗窃罪。这三位员工分别是原奇虎360高级攻击研究院副院长洪某、360公司高级攻防实验室武器组组长郑某,以及高级攻防实验室员工刘某。三人通过利用远程代码执行漏洞,非法获取了受害人苏某的虚拟钱包地址和私钥,转移并出售虚拟货币,共计获利人民币250余万元。
最终,法院裁定,洪某、郑某、刘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窃取他人虚拟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根据其自首、立功等行为进行量刑,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等,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及缓刑。
对此,曼昆律所多位Web3资深律师认为,该判例的出现会为我国司法机构未来针对虚拟货币窃取及相关案例的判决提供重要参考。
高孟阳
曼昆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关于360员工植入木马程序盗取他人虚拟货币的案例,首先他们有先天条件。360作为一家网安公司,掌握了一个个用户计算机系统的整个安全防护,那就有可能造成一种事实上的便利,提供监守自盗的可能性。从这方面讲,网安公司肯定要加强内审内控,尤其是对一定权限的技术人员的合规管理,杜绝这种事情发生。
从整个案子来说,认定盗窃罪凸显了对虚拟货币的财务属性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对虚拟资产进行保护。但盗窃罪的判定也有争议点,到底是盗窃虚拟货币,还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存在竞合的情况。因为本次案件中,存在客观上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完整性的情况。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无论从刑期幅度,还是从社会评价上,都比盗窃罪轻很多。因此,在该案例中,最后法官定性是盗窃罪,说明对于虚拟资产保护还比较到位。
最后,法院评述部分的表述是以侵害计算机系统的方式进行窃取,没准这个案子可能会对全国相似案例具有参考意义,更有利于保护币圈人的资产。
黄鹏
曼昆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
在这起涉及360公司员工非法获取并盗窃虚拟币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虚拟货币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因此本案不构成盗窃罪而仅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尽管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一观点,而是选择了一种迂回的方式处理,以“因其未能充分评价被告人后续非法取财的行为性质而不予采纳”,反映了我国司法在虚拟货币性质问题上的谨慎与保守。这种策略虽然可以暂时妥善处理个案,但未能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导向,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
随着虚拟货币的投资属性被逐步认可,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法律体系亟需适应这一变化。对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明确,是解决这些纠纷的关键。只有深入研究并明确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地位,才能在确保法律连贯性和预见性的基础上,有效打击犯罪并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毛捷豪
曼昆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
从近期涉币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可以观察到司法机关对于区块链技术和相关活动的理解明显深化,表明法律对于新兴技术的适应正在加速。这些案件的处理显示,未来可能即使原本被认为是“灰色地带”的一些链上行为,随着对区块链技术更全面的把握和法律观念的更新,将会获得更加明确的法律解释和定性。
这种进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标志着司法实践在认识到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后,正在逐步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框架。此外,这也有助于确保在Web3及相关领域,法律不仅能够对违法行为作出有效制裁,也能够更好地保护那些在合法范围内探索和利用这些新技术的个体和企业。未来,随着这类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期望看到更多针对如何在保障创新与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的司法指导和法律明确化,从而为整个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