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5日,对,也就是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惩治网暴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结束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近日将正式颁布。飒姐团队就惩治网暴意见专门撰写过相应文章“网暴惩治意见”出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哪些管理义务?,今天我们从短视频平台的角度,看一看新规出台后,短视频网站有哪些法律义务?
网暴治理
关于政策趋势,公检法部门将“依法能动履职”,意味着将较为主动地参与到网络暴力相关风险的化解和解决之中。
与之相对应,短视频平台以往作为网络暴力的旁观者和基础设施搭建者,往往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一个短视频发布平台和留言交流平台,只要不是恶意偏向一方就不会有法律风险,这种想法恐怕跟不上现在的政策趋势。
短视频发布平台
在网络暴力中扮演的角色
(1)视频内容审核方;
(2)视频发布方;
(3)留言功能开发者和管理者;
(4)算法推流的主导者;
(5)流量变现的获益者之一;
(6)网络安全义务的履行者;
(7)视频信息的传播者。
鉴于此,随着公检法更加积极主动地介入到网络暴力相关纠纷和事件中来,短视频平台应当针对自己的角色定位,进行自查自纠,建构更为完善的内部审核和及时止损的制度等,将公司价值观从流量为王修订为更清爽的指标,而非唯流量论。
对于短视频平台发起、组织的一些引发网暴的话题,按照新规将从重处罚。因此,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不宜亲自下场组织一些关于伦理、个案方面的论战,正如在微博时代,倘若以某个话题为热门话题去讨论,结果出现了人肉搜索和网暴,从而导致当事人本人及近亲属自杀或自戕,那么短视频平台自身也会被“从重处罚”。
01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罪是红线,须严守。
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本文特指的短视频平台基于蹭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若符合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即构成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当然,就是因为“拒不”这两个字的理解比较宽泛,因此,不少短视频平台觉得这条刑事罪名的牙齿不够锋利,法务部门的同仁查找相关案例,甚至找不到几例真正判决的案例。因此,忽视网络安全义务,追求高流量依然是短视频网站的自然选择。但是,这个罪名的谦抑并不能表明法律对网络安全义务并不重视,而是因为担心网络创业的空间受挤压,才把罪名定得很谦抑。倘若平台不断接近犯罪边缘,疯狂试探底线,那么,可以预见未来对于该罪名的解释将走向“扩张解释”,所以,请务必收敛流量为王的行为,平衡公司利益与公众利益。
02
诽谤罪、侮辱罪,短视频平台如何
鉴别:不当帮凶。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侮辱罪、诽谤罪,这两个罪名原则上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被害人要自己去法院起诉,不告不理。但是,随着我国网民的激增和网络对人们生活的深刻影响,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网络诽谤和侮辱,属于公诉案件,网暴如果达到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也应当公诉。
从传统意义上讲,短视频平台很难分辨出哪些内容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而通过网络进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是大家的合法权益,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就不能按照违法犯罪处理。讲真,这样难为了短视频平台,目前通用的做法是拿着身份证实名举报,鉴于举报人敢于以真实身份出面陈述,一般而言不会是肆意乱来,而是愿意承担举报不实的法律责任的。
在此基础上,短视频平台应当配合完成的义务如下:
协助被害人、公安取证。
网暴案件,之所以很难处理,一方面网暴涉及罪名自诉为主;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不配合取证。作为执业律师,没有法院调查令的支持,我们直接去相关单位调取证据,基本上是石沉大海,有一次飒姐到某公司考察摄像头安装位置,差点被保安打出来。因此,新规在第11项中专门解决这一问题,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一般而言,公安机关会找到短视频平台,由平台安排专门人员提供初步材料,经办案民警筛选再取证。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民法典第997条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法院根据案情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但是,由于是网络暴力,需要短视频网站配合执行禁令,对于某些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的账号实施封禁,也就是说,在民事案件尚未开启之前,平台就要有封住某些账号的权利。提示短视频平台的用户注册协议,对于封号问题的列举内容可将本条纳入,以防无法履行义务。
写在最后
短视频平台的股东是否承担责任,会成为犯罪嫌疑人吗?细心人在近期的新闻中看到,银川某餐饮店爆炸案,两名股东也被列入犯罪嫌疑人之列已刑拘。
有TMT行业的朋友来问,如果他们投资了一些自媒体平台,而这些平台违反了网络安全义务并出现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作为投资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从目前的刑法理论看,单纯财务投资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如果参与了实际经营,尤其是派驻了董事等,则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嫌疑人之一。具体要看罪名和参与公司管理工作的具体方面和参与程度,才能判断是否会落入刑罚圈。
如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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