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資產法律特徵(作為貨幣、商品、證券或其他)的判定會對加密行業的運作產生重大影響。加密資產分類的不確定性,法律識別的低清晰度等也給監管合規帶來了眾多的複雜挑戰。即便對於市值最大最廣為人知的比特幣,各國政策或重要人物對它的定性也不盡相同。

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不是法定主權貨幣,像資產,也像商品


2013年12月05日,中國央行、工信部等5部委聯合印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用“六不一應當”首次對比特幣進行定性。


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從性質上看:

■ 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2014年4月11日,時任央行行長的周小川在博鰲亞洲論壇演講時說到,比特幣不太像支付貨幣,非央行批准,也談不上取締,但具有資產屬性:

■ 比特幣像是一種能夠交易的資產。


2018年2月13日,歐洲央行官網刊出文章,用無實權組織背書、無廣泛支付認可、缺少保護和幣值波動過大共四方面的證據,證實了“So virtual, yes, but currency, no ”。並進一步解釋稱就像賭博以獲利,但是卻有失去資金的風險:

■ 比特幣是一種投機資產。


日本內閣簽署的《支付服務修正法案》在2017年4月1日正式生效。這意味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以用於消費支付和二級市場數字交易,支付手段的合法性得到政府認可,並承認:

■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備“類財產價值”。


2019年07月12日,以“沒人比我更懂”而享譽全球的美國總統特朗普,在推特上宣稱自己並不是比特幣或者其他加密貨幣的粉絲,並稱:

■ 這些加密貨幣不是貨幣,波動性大,是基於空氣發行的。

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是否也像證券呢?


美國試圖把加密資產行業納入現有金融監管體系,一直死磕ICO,但對比特幣和ETH都“束手無策”。

2018年4月底,美國眾議院撥款委員會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舉辦了一場聽證會,SEC主席Jay Clayton發表證詞稱:

■ 比特幣不是證券,不受SEC監管。


兩個月後,Clayton在接受CNBC採訪時,進一步解釋了為什麼不認為比特幣不是證券,因為可以用比特幣取代美元、日元和歐元,它是主權貨幣的替代品。


2018年6月14日,Clayton在SEC財務部的同事William Hinman在《雅虎金融全市場:加密貨幣》峰會上發表演講時表示,看不到比特幣中存在關鍵性的中央第三方,其網絡似乎已經分散了一段時間。


此外,根據對ETH現狀、Ethereum網絡及其分散結構的理解,ETH的當前報價和銷售都不是證券交易。與比特幣一樣,將聯邦證券法的披露制度應用於ETH的當前交易似乎沒有多大價值。簡單表達就是:

■ 比特幣和ETH都不是證券,都不受SEC監管。


2019年11月6日,由香港金管局與投資推廣署合辦的為期五天的金融科技週活動正式開始。香港證監會(SFC)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在任時間已有8年,現年57歲的他,分別於1982年和1983年先後獲得倫敦大學法律學士學位和劍橋大學法律碩士學位。


同時作為證監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的他在金融科技週上演講時說到:

■ 比特幣和其他更常見的加密資產都不是證券。


2019年11月8日,距離主流加密資產交易所和錢包服務商Coinbase( A級)作為帶頭人聯合7家區塊鏈行業公司牽頭建立加密評級委員會(Crypto Rating Council,CRC)已有1月有餘。


CRC旨在幫助確定加密資產的潛在法律分類(作為貨幣、商品、證券或其他)。其評級框架得出的評分在1到5之間,包括1、2、3、3.5、3.75、4、4.25、4.5、4.75、5共10個分數。


得分為1表示該加密資產幾乎沒有或完全沒有傳統監管資產的特徵。得分為5分意味著該加密資產具有許多與傳統證券相一致的特徵。


分析CRC已列出的20種加密資產的分類評級分數,主打支付類的加密貨幣中比特幣、萊特幣LTC、門羅幣XMR和穩定幣DAI的評級分數均為1分,可理解為:

■ 與比特幣一樣,萊特幣、門羅幣和DAI也不應被視為證券。


以上支付類加密資產的共同點就是“缺少市場代幣銷售和相應的營銷工作”、“去中心化式的開發和使用”。除此以外,比特幣項目團隊的匿名性也保證了網絡的去中心化,穩定幣DAI在系統具有現有效用後才出售代幣或代幣權益。


CRC給與ETH、Algorand(ALGO)、Chainlink(LINK)、Numeraire(NMR)和Zcash (ZEC)的評級分數均為2分。


前文曾說到,SEC官員的發言一定程度上為監管定了調,ETH避免了被納入證券範疇及聯邦證券法規監管的可能,掃清了一些監管共識的障礙。因此,可理解為:

■ 與ETH一樣,ALGO、LINK、NMR和ZEC很可能也不被視為證券。


以上五種加密資產大都具有“去中心化式的開發和使用”、“缺乏類似投資的語言或營銷”以及“權力下放”等特點。


除此以外,ALGO和LINK在系統具有現有效用後才出售代幣或代幣權益,NMR空投給系統Beta版的現有用戶,並在平台已具有實用程序後分發,ETH和ZEC平台的當前功能也未表現出證券屬性。

SEC如何判定加密資產是否為證券?


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證券”的定義明確包括股票和債券之類的項目,大多數人都將其視為證券,但也包括“投資合同”的更廣泛的概念。由於加密資產通常與傳統證券不同,因此確定加密資產是否被視為證券的決定通常著眼於數字資產是否為“投資合同”。

美國證券法並未對“投資合同”一詞進行法定定義,因此司法裁決有助於填補這一空白。

1946年5月,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一起名為“ SEC訴WJ Howey”的案件。此案的核心問題是涉及租賃協議是否在法律上屬於投資合同,即證券的一種。 5月底,最高法院判決認定被告的回租協議是證券的一種形式,因此需要滿足證監會的合規要求。就這樣,作為檢驗一項交易是否滿足證券交易條件的“ Howey測試”誕生了:(i)金錢投資;(ii)共同企業;(iii)期望獲利;(iv)僅來自他人的努力。

金錢投資。

人們通常認為以金錢或其他加密貨幣出售數字資產足以將其視為金錢的投資。儘管不是字面上的“金錢”,但SEC和某些判例法也將其他形式的非金錢對價視為可能是“金錢”的投資。

該框架考慮了諸如數字資產是以公共還是私人令牌出售等因素,同時還考慮了通過採礦或提供服務或通過“空投”提供KYC服務或錢包信息而獲得的銷售。

普通企業。一個常見的定義稱為“水平”共性,購買者將資金集中在一起投資於一個項目,但是不同的法院進行了各種測試和解釋。

該框架提出以下問題:除其他因素外,數字資產份額的持有人是否會因持有資產而增加或減少資產價值或收取費用。

期望利潤。

這是證券的定義特徵之一,但是答案可能並不總是很簡單,因為購買者可以出於各種原因而購買數字資產,是否出於其預期目的使用,而不是相信數字資產會增長價值或純粹的投機活動。

該框架研究各種因素,例如數字資產的持有人是否獲得某種類型的回報(無論是通過利息、股利、獎勵還是旨在推動升值的回購),Token的銷售方式是否可以創造期望。通過使用與證券明確相關的語言或通過強調增加項目價值的努力來暗含暗示價值增加的利潤。

僅來自他人的努力。

僅僅因為購買者期望從收購資產中獲利,並不意味著購買者是他人努力的結果。它也必須取決於發起人或第三方等“他人”的努力,在數字資產的背景下,這些人可能包括發行人和數字資產背後的項目團隊。

例如,諸如黃金之類的商品的購買者可能期望,由於供求關係的市場力量,黃金的價格會上漲,而無需依靠任何人的努力。同樣,企業定期購買資產,期望通過積極利用資產來獲利。發行人和相關項目團隊正在進行的工作的重要性因數字資產和項目階段而異。

該框架提出了各種問題,試圖確定數字資產購買者在多大程度上期望依靠他人來增加價值,其中包括諸如數字資產及其運營平台是否已經充分發展的因素。它們的效用,除其他因素外,還有許多非關聯方使用。

在加密資產方面,SEC表示一般都滿足前兩點,而最重要的是第三和第四點。簡單來說:

■ 如果加密資產滿足投資者合同的Howey測試,將被視為證券。

CRC如何判定加密資產是否是證券?

儘管SEC已發布了監管指導,但最終是否需要對任何給定的加密資產進行證券化都需要由經驗豐富的技術和證券法專家進行事實密集的分析。這種分析難以持續且昂貴地進行,可能涉及判決請求,並且可能導致法律專家(甚至政府官員)之間出現分歧。

由此,Coinbase聯合7家區塊鏈行業公司發起成立加密評級委員會CRC,分類評級的依據來自SEC指南和判例法。 7家機構分別是加密資產交易平台Circle、Bittrex、Kraken( BBB級)、DRW Cumberland、Genesis,加密資產管理者Grayscale Investments,以及加密資產託管商Anch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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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Coinbase 和Circle均是區塊鏈行業獨角獸公司,估值分別高達80 億美元和30 億美元。值得一提的是,八位創始成員均為美國企業,並未包括Binance、Huobi等華人創辦的主流交易平台。

儘管數字資產發行人可以自由地與理事會成員或理事會直接聯繫,以表示有興趣對其資產進行審查,具體到該評級審核哪些加密資產,根據成員意見、可用預算和其他因素,CRC表示:

■ 不接受評級申請,自行決定要評級審核的資產。


在某些情況下,項目團隊人員可能會向CRC提供信息以幫助評級進行,但是這種參與是可選的,並且項目人員對分析的性能沒有影響,也不以任何方式認可該過程或評分:

■ 大多數評級都是在沒有項目團隊人員直接參與的情況下建立的。


CRC宣稱工作的核心圍繞一系列事實並基於分數進行評級分類。成員定期選擇一組資產進行審查。外部顧問在技術專家的協助下,包括對資產歷史的研究,包括白皮書、網站和社交媒體在內的開發人員團隊材料、資產發行歷史、代碼庫貢獻、資產和相關區塊鏈的功能以及其他因素。然後,律師生成摘要備忘錄,並使用該框架生成分數。成員各自的法律團隊和技術專家將投票通過或修改該評分。

但是,對於具體的評級框架,CRC表示:

■ 暫時不公開評級框架,希望將來可以公開。


CRC的評級是獨立進行的,且未經SEC、CFTC或任何政府機構、開發人員團隊或其他第三方的認可,也不是法律建議,可視為自動化合規工具的基礎。 Howey測驗是4項,但不應與框架的1分到5分之間的分數打分混淆;得分為4並不意味著有80%的可能性被歸類為證券;並且不會發布得5分的加密資產。

此外,官網文章也清楚的標明:

■ 評級結果並非法律建議,人們應該諮詢自己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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