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常明星來源/PANews

中國叫停ICO後接近一年,近期監管機構再次重申對虛擬貨幣的監管。

8月2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旗下的互聯網金融舉報信息平台在其互聯網金融舉報範圍中新增了“代幣發行融資”。今後,凡是涉及規定內的代幣發行融資的舉報,均可被正常受理。

PANews了解到,互聯網金融舉報信息平台是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2016年10月推出的群眾舉報平台。舉報人既能以個人名義舉報,也能代表單位舉報。此次舉報範圍更新後,代幣發行融資也被納入舉報範疇內,其細化的舉報內容有六項:

1.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

2.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3.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4.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5.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

6.其他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

實際上,這6項舉報信息是按照94的監管要求所規定。可以去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行的“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找到對應項。

去年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同樣是分六個方面:一、準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三、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四、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五、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公告指出,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同時指出,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近期監管機構再次重對申虛擬貨幣的監管。 821日多家虛擬貨幣自媒體號被封停後,相關部門已陸續出台多項對虛擬貨幣的“圍堵”政策。北京朝陽區也發布了《關於禁止承辦虛擬幣推介活動的通知》。 8月25日,包括銀保監會在內的五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