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代币化投资产品的发展与监管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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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代币化投资产品的发展与监管趋势

一、 代币化投资产品介绍

代币化指将非加密资产(“参考资产”)转化为数字形式(“加密货币”)的过程,随着加密代币的发展,其参考资产的形式也逐渐丰富,包含农产品、黄金等贵金属、房地产和金融证券。目前,香港并无“代币化”或“代币化投资产品”的法定定义,目前发布的相关通函主要针对的则是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指的是制造基于区块链的代币来代表或意图代表对某一投资产品的所有权。

二、香港对代币化投资产品的监管

香港证监会认为只要相关产品符合所有适用的产品认可规定,以及为应付与代币化安排有关的新风险而采取的额外保障措施,允许证监会授权的代币化投资产品在“一级市场”上交易是合适的,“二级市场”的交易则需要更多的仔细考虑,包括保持合适及持续的代币所有权记录、成熟的交易基础设施和市场参与者来支持流动性、代币产品的公平价格。因此香港证监会的相关通函规管的主要为一级市场,规管的主要对象是产品提供者和中介人。

(一)代币化安排

一级市场的业务为代币型证券的发行,香港证监会将产品发行人作为责任的负责人,无论是否存在第三方外包特定业务的情形。产品发行人应从所有权记录、减少网络风险等方面采取相关措施。

就所有权记录而言,产品发行人应当记录代币化投资产品的所有权,及与代币化证券有关的所有权权益如何被转移及记录。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产品发行人需向证监会确认和说明代币化安排和运营、所有权记录的可靠性和智能合约的完整性,对代币化安排、所有权记录的可靠性和智能合约的完整性获得第三方审计或确认。

就减少网络风险而言,产品发行人应当使用可靠的区块链网络,不应当使用没有额外和适当控制的公有非许可制区块链网络。在公有非许可制网络上以不记名方式发行的非许可制代币可能导致更高的网络安全风险及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其他的技术风险包括分叉、区块链网络中断等,相关考虑因素包括分布式账本(DLT)网络的稳健性(特别是对常见攻击的抵御能力,是否有代码缺陷、安全违规、漏洞及其他风险的威胁),DLT网络与产品发行人和其他各方(例如保管人或钱包服务提供商)的后端系统之技安的互操作性,是否有能够充分应对DLT相关事件(例如分叉、受攻击等)的业务延续计划。

(二)披露

产品发行人仍然需要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下的投资要约制度,因此发行代币化投资产品仍需要向客户提供发行文件披露产品的内容和风险。除传统证券发行文件中所需写明的内容之外,发行代币型证券还需披露:(1)代币化安排,特别需要明确结算是在区块链上还是链下进行;(2)代币的所有权(例如:代币的法律所有权、收益所有权;产品的所有权、利益);(3)与代币化安排相关的风险。

(三)中介人

分发经证监会授权的代币化投资产品的中介人应获得相关牌照。中介人还需进行妥善的尽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管理层、研发团队及发行人的背景及财政稳健性;(2)支持有关证券型代币的资产是否存在和有关资产所附带的权利;(3)与证券型代币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已公布的资料(例如白皮书)及任何相关推广材料,并且应确保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准确及不具有误导性。除审阅证券型代币相关资料之外,中介人进行分发时应以清晰及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有关证券型代币的资料,并在有风险处提供警告声明。

(四)工作人员的资质

产品发行人应当向证监会确认他们至少有一名拥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来运营和/或监督代币化安排和管理与所有权、技术相关的风险。

三、香港对代币化投资产品的监管趋势

(一)基于传统投资产品的监管框架

香港证监会一直采取技术中立的方针监管代币化投资产品,并将继续恪守“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其并没有为代币化投资产品创设新的监管制度,但将代币化及相关技术纳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现有监管框架,因此“代币化”这一包装并不决定监管策略,重要的是投资产品,即参考资产的实质特征。

(二)香港证监会对代币化投资产品的开放态度

虽然现有监管内容专注于证券型代币,但香港证监会为其他类型的代币化投资产品开放了发行的通道。如果(1)新的有代币化特征的投资产品,(2)已获得证监会授权的投资产品想要代币化,产品发行人可以通过事先咨询证监会寻求证监会的授权。各方应就代币化项目与监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

(三)相较于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将会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有关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通函》主要规管的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交易需要更多的仔细考虑,最近在香港实施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监管制度处于初级阶段,未来香港证监会会在代币化投资产品的首次发行和二级交易方面展开进一步的合作,相关各方应当密切关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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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陈律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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