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刑事案件中的「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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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涉嫌什么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也在不断的出台,对于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解释,但法律规定毕竟是原则性的,并非机械化规定,例如不可能直接简单粗暴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经营额50万判5年60万判6年,刑事裁判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三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个案情节(如自首、立功)。 另外,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对当事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样的涉案金额或情节,可能在A地判三年,在B地判5个月;以及,不同地区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和理解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例如涉虚拟货币类案件,同样的案情,可能在A地是无罪的,B地就要判2年。

同案不同判?刑事案件中的「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虽说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涉嫌什么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也在不断的出台,对于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解释,但法律规定毕竟是原则性的,并非机械化规定,例如不可能直接简单粗暴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经营额50万判5年60万判6年,刑事裁判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三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个案情节(如自首、立功)。

另外,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对当事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样的涉案金额或情节,可能在A地判三年,在B地判5个月;以及,不同地区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和理解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例如涉虚拟货币类案件,同样的案情,可能在A地是无罪的,B地就要判2年。

所以,不仅仅是法律实体问题,案子在某地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办案单位是否具有管辖权,也是刑事律师会提出的辩护观点之一。

作者 |邵诗巍律师

01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这里所说的「公正审判」,倒也未必是怀疑当地司法机关内部存在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枉法裁判。正如前文所述,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或者办案人员对新类型案件的认识不足,同案不同判是实务中无奈的现状,由于法官具有一定空间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即使是不同的判决结果,也不能完全说是“冤案错案”,后续想改判是难于上青天。

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类似的情节,其他地区只判几个月,甚至是无罪,自己却要判几年,这显然是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极为不公的结果。

例如开设赌场罪案件的涉案金额一般会比较大,参考实务中的判例,一名代理接受投注的金额如果是100万,在上海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1年甚至更低,但在一个三四线城市,代理可能会判处2至3年;关于主从犯量刑的区分,有些地区会比较明显(如主犯判5年,从犯判2年),有些地区没有特别明显的差别(如主犯判6年,从犯判5年半)。

再例如OTC商家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涉嫌帮信罪、掩隐罪的案件,在《因交易USDT虚拟货币被定掩隐罪,律师应如何选择辩护策略?》(下图)一文中我们提到过一起案例,关于该案,本人和不少公安朋友探讨过,我们都一致认为,该案中的U商应当是无罪的。

同案不同判?刑事案件中的「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原文链接→《因交易USDT虚拟货币被定掩隐罪,律师应如何选择辩护策略?

02

办案单位的“管辖权之争”

法条和司法实践的差异是很有意思的事。

如果去看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表述的大概意思都是,办案单位对本单位办理的案件,发现其他办案单位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主动审查,主动移送,遇到管辖有争议的,应主动报请上级单位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三百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条规定的显然过于理想化了。

根据本人的办案经验,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是:

  • 办案单位对于棘手的案子不想办,尝试能不能从管辖角度推给别的同级部门;

  • 有(巨大)经济利益的案件,异地办案单位在繁忙的日常工作中主动发现了相关违法线索,开启远洋捕捞式的跨省抓捕(深入了解可戳→《浅谈币圈涉刑案件中的趋利性执法现象》),甚至会出现不同办案单位争夺管辖权的现象;

另援引一位律师同行的观点结合办案实务对法条的理解,见下图:

同案不同判?刑事案件中的「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图片来源[i])

03

被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到底有没有管辖权?

先说结论:目前我国刑诉法等规定并未明文规定被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所以,不能直接依据被害人居住地确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早在2000年,在《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中,就明确:诈骗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结果发生地)管辖,除此以外的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但网络犯罪有其开放性、跨区域等特征,如果完全排除与被害人相关联的节点,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因此,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扩大了犯罪地的解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属于犯罪地;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诉法解释第二条规定,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但从上述法律规定的表述也可看出,即使是扩大犯罪地的解释范围,也并未明文规定被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并且,上述条文中关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殊规定,也不适用于普通诈骗案件。另外,即便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也会存在办案单位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误读”,导致管辖适用错误。

例如如下案例中,辩护人提出,网络犯罪案件,也应当由嫌疑人居住地,侵权产品销售地等公安机关管辖。

同案不同判?刑事案件中的「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来源:《庭前会议指引》 作者:徐昕 肖之娥)

04

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根据刑诉法及解释规定,检察院和法院对管辖有审查义务。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在庭前会议时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第十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但是,刑诉法及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以何种形式作出答复。

若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有的是在庭前会议中口头答复,有的是在刑事判决书中驳回并说明理由,也有少数法院会出具裁定书,并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如(2019)豫16刑终205号,但也有法院裁定认为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没有上诉的权利,如(2020)赣0104刑监1号。

05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管辖权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涉及新型案件或跨区域犯罪时,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虽然法律条文规定了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范围,但在实践中,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司法人员的认知差异以及办案单位的趋利性执法等多重因素,管辖权异议往往是辩护的关键策略之一。对被告人而言,正确提出并利用管辖权异议,有可能为其争取到更为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面对复杂案件时,需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异议程序,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保障,虽然能够成功移送的几率并不高,但争取了才会有一线可能,不争取将永远没有机会。

[i] 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与实务运用 https://mp.weixin.qq.com/s/SbvfsuwIlDU34k9B7Btv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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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邵诗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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