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說作者| 火小律

本期編輯| Colin Wu

中國法院並沒有否認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但涉及到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結算,都是政策所禁止的,並在近期開始執行落地,這將使得通過法律追討加密貨幣投資損失變得更為困難。

近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2018年深圳國際仲裁院的一份裁決。這份裁決當時在圈內很轟動,裁決內容確認了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更是被司法部定性為“填補司法判例空白”的裁決。時隔2年卻被法院撤銷了,原因是涉及與人民幣之間的兌換。

同時,近期上海二中院民庭審結了四起涉“虛擬貨幣”投資國外代幣發行融資項目的委託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委託被告將持有的以太幣投向國外代幣發行融資項目,被告又通過國內某第三方公司代投,後因該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代投的以太幣不知去向。法院也強調,投資損失按人民幣計算缺乏依據。

注:圖片截自司法部官方微博

火小律用圖表梳理了基本案情:

雲絲路企業和高哲宇之間約定轉讓股權,55萬元買5%股權。由於高哲宇替李斌打理相關虛擬貨幣,有一定收益,所以三方共同簽訂了新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高哲宇只需向雲絲路企業支付25萬元,其餘30萬元由李斌代高哲宇支付,而高哲宇歸還李斌相關的虛擬貨幣即可。

後因為高哲宇遲遲不歸還上述虛擬貨幣,三方鬧上了仲裁庭。

仲裁庭認為,高哲宇未依照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對於雲絲路企業、李斌全部的請求,幾乎全部支持,唯獨調整了涉案虛擬貨幣對應的美金價格,並明確可以按人民幣進行結算。

法院為什麼撤銷仲裁裁決?

明確一點,法院並沒有否認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

撤銷的核心原因,在於第3項,即參考okcoin.com網站公佈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和BCH收盤價的公開信息,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決作出之日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結算為人民幣)。

法院認為,仲裁庭的這一裁決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反了政策文件精神。眾所周知,無論是2013年的289號文、還是2017年的94文,涉及到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結算,都是政策所禁止的。上述仲裁裁決踩中了“紅線”,只能被撤銷了。

幣本位還是法幣本位?

這個問題,幣圈必須要有清醒的認知。

幣價飄忽,究竟是選擇虛擬貨幣、還是法定貨幣為自己的本位貨幣,計算盈虧?這是投資的時候必須考慮的問題。

回歸法律維權領域,由於政策原因,越來越多的圈友主張“幣本位”。甚至在諮詢時就明確只要拿回幣就行,不考慮兌換成人民幣等。

當比特幣等主流幣漸漸的被認可為虛擬財產,“幣本位”成為了最保險最安全的訴訟策略。一旦涉及到法幣,很可能會被法院直接駁回。

拿不回幣無路可走?

“幣本位”背景下,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如果對方還不出對應數量的虛擬貨幣,是不是等於一場空?未必。

去年上海一中院的案件,法院判決,若被告無法歸還涉案比特幣,可參考CoinMarketCap.com網站的價格,按每個比特幣42,206.75元計算賠償金額。

注:圖片截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眾號

問題來了,為什麼這個判決就可以折算成人民幣,仲裁裁決卻不行?原因很簡單,取決於雙方是否同意折算。民事案件講究“意思自治”,即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會尊重雙方的選擇。

不滿意仲裁裁決,都可以找法院?

訴訟、仲裁之間有一條很分明的“楚河漢界”——相互獨立、輕易不過界。法院應當充分尊重仲裁的獨立性,僅可在有限範圍內對仲裁進行監督,避免審判權對仲裁的過大干預。

也就是說,並非所有的仲裁裁決,法院都能審查。

只有在特定的法定事由下,才可以。這類審查多為形式審查,不能涉及仲裁的實體問題。所謂的形式審查有哪些?比如,程序上有沒有問題?是不是存在虛假證據?是不是沒有仲裁協議?仲裁員是否徇私枉法等等。

一旦裁定撤銷,必須上報地方高院或最高法院審核。

上海的另一起解釋

吳說區塊鏈獲悉,近期上海二中院民庭審結了四起涉“虛擬貨幣”投資國外代幣發行融資項目的委託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吳某、李某、楊某、彭某等人委託被告將持有的以太幣投向國外代幣發行融資項目,被告又通過國內某第三方公司代投,後因該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代投的以太幣不知去向。吳某等四人遂起訴要求被告返還以太幣。最終當事人出於實際案情和各自利益的考慮,四起案件分別以調解或申請撤回上訴結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類似案件的三大風險:第一,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案合同很難得到認可;第二,政府部門明確告知,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第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虛擬貨幣”不是“錢”,投資者要把投資的“虛擬貨幣”可能的損失以人民幣等貨幣計算就缺乏依據,因此很難確定損失。